2010年4月9日星期五

鼓韵声声 / 文/智真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鼓是我国传统的打击乐器,“鼓文化”是一种古老而神奇的艺术形式,文化内蕴极其深厚。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工具,鼓具有祭祀、敬神、驱邪、乐舞、警示、战争等诸多作用,渗透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影响广泛而深远。
鼓的历史

鼓,是在坚固的且一般为圆桶形的鼓身的一面或双面蒙上一块拉紧的膜,可以用手或鼓锤敲击使之振动而发声。相传在远古时期,人们借用鼓这样一种发出特殊声音的响器,传递信号,以起到迎神驱邪的作用。如中华民族祖先轩辕黄帝“九擂夔鼓擒蚩尤”,史载“黄帝伐尤,玄女为帝制夔牛鼓八十面,一震五百里,连震三千八百里”,黄帝率部队在与蚩犹大战时,擂起这种特别的鼓,连擂九通,声震数千里之外,天地为之变色,蚩尤部队丧魂落魄,遂克伏蚩尤之党。胜利后,黄帝又作了一部《棡鼓曲》以示庆祝,曲子激越雄壮,气势万钧。

在古代,鼓一直被尊奉为通天的神器,作为祭祀的器具,作为人与神沟通之媒介,也是人与自然间交流之象征物,被广泛应用于诗、乐、舞以及各种仪典中,受到历代的重视。几乎每一朝代均有专职之司鼓人员,如周代有“鼓人”掌管鼓类,汉代有鼓吏,汉唐有鼓吹署,宋设有鼓院、鼓司,明清则设有钟鼓司等等。鼓的种类很多,有陶鼓、土鼓、皮鼓、铜鼓、腰鼓、羯鼓、连鼓等几十种。腰鼓在唐代以后广为盛行,其鼓形似圆筒,两端略细,中间稍粗,两端蒙皮,鼓身有两支环,用带子悬挂在腰间,两手各执一木槌敲打,腰鼓无固定音高,音响清亮,表现各种欢快的情景,是腰鼓队的主要乐器。在我国,各种民族使用不同形式的鼓,演奏技法也是千姿百态。

鼓的功能

古代的礼和乐都离不开鼓,周代时,制定了一套鼓乐的制度。鼓为八音之首,在音乐演奏中居于指挥地位。鼓与舞关系密切,语言学把舞蹈解释为:“以有节奏的动作为主要表现手段的艺术形式”,舞蹈之美首先在于人体动作的节奏运动,而鼓,也正是以节奏表现为主要。这一共性,恰是鼓与舞结下不解之缘的根本原因,以至人们总是将鼓与舞结合起来审视,以鼓来命舞之名,并由此创造出诸多常用语汇如:“鼓舞”、“鼓之舞之”、“鼓舞士气”、“欢欣鼓舞”等。古代重视礼乐文化,君子通过这样的音乐可以修身养性,以至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鼓有报时、报警的作用。作为报时的大鼓又称“戒晨鼓”,常放置在城池的鼓楼之上。如北京鼓楼上的大鼓与钟楼一起,成为元、明、清时北京全城报时中心,“暮鼓晨钟”使全城有序可循。鼓楼二层上置鼓二十五面,其中,大鼓一面、小鼓二十四面(以代表一年二十四个节气)。当年鼓楼击鼓报时,有一定的规律。每晚七时“定更”,击鼓两通,共一百零八声,以后,每个更次都击鼓两通一百零八声,直至五更(晨五时)击最后的“亮更”鼓。击鼓也有一定的节奏,至今,民间仍流传着“紧十八,慢十八,不紧不慢又十八”之说。大鼓鼓面直径达一点五米,每到夜间报更时分,钟鼓楼上钟鼓齐鸣,传播全城。

鼓在佛教寺院、道教宫观里,是最具标志性的礼拜法器,有着报时、集众、庆典和赞诵等等的作用。鼓楼的建造是有规范的,在殿前建造钟、鼓二楼,位于东面的是钟楼,位于西面的是鼓楼,这就是“东钟西鼓”或“左钟右鼓”,大鼓就悬挂于鼓楼之中,配合着钟楼的钟声,依律敲击。钟鼓因为中空而每每击打之,总会发出洪厚响亮的声音,飘扬不已,从而不断地撼动人心和唤起民众的虔诚,回归天理和正道,放下一切名利,慈悲心怀,才能包容和显现一切万有!

鼓的艺术特色

中国鼓的艺术表现力是由节奏、音色、力度及速度等要素的综合作用所构成,乃产生了高深的艺术特色。以音色来说,由于鼓的形制构造不同,以及演奏技巧的不同,如击鼓的部位或不同的奏法等等,都可产生相当丰富的音色变化。如《诗经》、《史记》等史籍就举出了鼍鼓逢逢、鞉鼓渊渊、法鼓冬冬、夔鼓镗镗,以及坎、鼚、鼛等十数种鼓声的象声词。而以不同的力度使用在相同的节奏及音色的鼓点上,也可产生很多的变化,加上速度的掌控,可表达出更丰富多彩的音响艺术。大鼓由两根较粗的木棰敲击发音,鼓的中心发音较低而深厚,越向边缘声音则越高而坚实。由于从中心到边缘各圈的音色不同,演奏时可利用这些变化来丰富它的表现力。演奏方法有单击、双击、顿击、摇击等,力度变化很大,对气氛的渲染能起很大的作用。在我国传统艺术中,鼓占有重要地位,歌舞器乐都离不开鼓类乐器 。由于鼓有良好的共鸣作用,其隆隆之声同于天上之雷电轰鸣,气势磅礴,威风凛凛,其声音和威力无可比拟。强奏时,鼓声震天,钹光闪烁;轻奏时,又如春雨滋润禾苗,给人们带来愉悦与欢欣。因此人们把天上雷霆的轰鸣、春天气候的温馨、万物生长的动态、音声等,都融会于“鼓”这一实物与概念之中,认为鼓具有非凡的神力,鼓声象雷声一样可以引来雨水,滋润万物。《说文解字》中也说:“鼓者,郭也,春分之音也。万物郭皮甲而出,故谓之鼓”,古文中,“郭”同“廓”,有扩张、延伸与成长等意,因此,击鼓也成为鼓舞人们的精神力量,使人在获得美感的同时,得到警醒与启迪,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神传文化】心镜洞察幽微 / 文/秦自省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清代,友人于道光讲述了这样一件事:

有位读书人,夜里经过岳帝庙,庙宇的朱门紧闭着,但却见到一个人从庙中走出来。那位读书人知道这是神灵,便顶礼膜拜,口呼上圣。那人伸出手扶起他说:“我不是高贵神灵,是右台司镜吏(管理右台‘心镜’的小官),因送文簿来到这里。”读书人问道:“你司什么镜,是‘业镜’吗?”

司镜吏说:“差不多,但又是另一种镜,叫‘心镜’。‘业镜所照的,是人们做事的善恶。至于心中的细微感触,感情的真伪万端,生生灭灭,没有定规,深藏不露,幽深秘密,无迹可寻。有的人,往往外表像麒麟、凤凰一般,内心却像鬼蜮,这些都隐藏在心底,业镜是不能照出来的。

“宋朝之后,社会道德更趋低下,邪恶之徒的种种伪装术,更趋精熟,掩饰弥缝。有人竟然一生干坏事,都被他蒙混过去,没有失败过。所以上天诸神合议,将业镜移到左台,照真小人;再增设‘心镜’置于右台,照伪君子。两镜的圆光,左右对映,人们的内心,就洞然明晰:有拗捩不顺从的,有偏颇不正的,有浓黑如漆的,有弯曲如钩的;有的肮脏如大粪,有的浑浊如泥,有的内心险恶,千遮万掩;有的多方结纳,百般钻营;有的像荆棘,像刀剑;有的像蜂蝎,像虎狼;有的呈现出冠盖的影像,有的呈现出金银宝器的气像,甚至有的隐隐显现出秘戏图上的影像。但是回顾他们的外形,则都是道貌岸然的正人君子。在许多人之中,圆润精莹如明珠,清澈激越如水晶的,千百人中,只有一二人而已。

“这些情况,我站在‘心镜’旁边,都记录下来。三个月来一次岳帝庙,呈送文簿让岳帝判定罪福。大约名位越高的坏人,对他惩罚越严;手段越巧妙的坏人,对他惩罚越重。《春秋》记载:鲁国二百四十年的历史,其中可憎恶的人物不少,上天却雷轰伯夷的庙,特别体现对展禽的惩罚,就是由于他隐匿了罪恶的缘故。你要记住:人应诚实厚朴。任何阴恶,都掩盖不住,只会招致更大的惩罚!”

那位读书人,听了右台司镜吏的话后,恭敬地向他下拜,说:“谨记教诲,谢谢!”他回家以后,专门请于道光先生,写了一个匾额:“观心”,挂在自己的居室门上,以此自警。

正是:


心镜明察秋毫,
任何隐罪难逃,
万般掩饰与遮盖,
一切都是徒劳。
堂堂正正做人,
老老实实最好。
千载明月如玉盘,
君子襟怀皎皎!

(事据《阅微草堂笔记》)

中共劳教制度的非法和残酷 / 文/泓月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由于近代国际社会认同、尊重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1966年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迄今已有160个国家签署加入了该公约;世界大多数的国家都先后迈上了尊重基本人权的阳关之道。

迫于国际大趋势和众目睽睽,长期无视人权的中共政府于1998年在联合国总部签署加入了该公约,其后又多次宣布实施该公约。然而十多年过去了,中共鸵鸟般头避沙土并无改进举措和下文,仍旧继续其违反国际公约甚至违反其自颁法律的逆行之轨。本文仅从举世独一的中共劳动教养制度来看中共是如何逆行及欺蒙公众的。

一、劳教的由来和演进

中共的劳教制度始于50年代初,其并非法律制度;创立根据是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及1956年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也就是说依据中共“党”的决定建立起该制度、此后从未正式立过法;最初收教对象主要是所谓罪轻的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和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在实施劳教管理中将收押人作为专政对象惩治并施以强迫劳役;劳教期限早期并无明文规定,自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这个剥夺人身自由1至4年的关押罚役期限沿用至今亦从未正式立法和调改。于1958年始,全国劳教人数急剧增长,1960年收教人数达499523人,迄今为止全国累计收教约500万人。

二、劳教的依据和审批的不法性

中共建立劳教体制后,适用的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57年的“决定”和79年的“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批准,但未通过立法,颁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只是行政规条而不成其为法律,因为宪法规定任何法律的成立必须经由立法程序;而1982年的“试行办法”其亦只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依据现行中共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检均为法定的国家机构,公安不涵在国家机构之内,其只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下属的主管公安事务的综合职能机关,公安部文件亦绝非法律,其只是行政治安处罚规范。

关于劳教的审批,据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但在实行中劳教的决定权是由民政和公安机关共同行使,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对审批劳教补充规定为“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事实上一直以来中共的劳教审批是不经由司法审判程序亦不由法院、检察院参与的,这一裁决权并非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它是法外强制处罚实施方法。

一个每年收容几十万人的强制拘押(劳役期可达四年)的处罚体制不经正式立法沿用至今!足见其中共特色及无视人权的一斑。实际中的这个劳教制度业已违反了中共的现行法律,其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现行的《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中共从来是不羞于扇自己耳光的,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亦扇了其一个耳光,《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人们不难看出中共的劳教制度甚至违反了其现行法律。其执行依据无法可循,程序上非由法、检审判;以低于准法律的行政法规设可达4年的人身自由处罚刑是严重不法的。这在当今世界所有正常国家中几乎无一范例,世界各国均将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审决权赋予法庭而非由行政机关罚处,因为各国法律的设置均保障公民有免于不经审判而被监禁的权利。

三、劳教的非法和残酷程度之背后蓄意

劳教的性质属治安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而不够刑事处分者,但其期限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却比因触犯《刑法》有罪责而判处的管制、拘役刑罚更为严厉:对刑事罪犯所判管制期限为3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期限为1月以上6月以下;即使是法定的有期徒刑最低还可判处6个月,而且法定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刑法》总罪名的90%以上;而劳教期限的起点和期间则比上述刑罚高(1至3年,必要时再延长1年),严重倒置了非刑事处罚的劳教处分与刑罚的严厉程度;同时《刑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还设了符合条件下的缓刑,而劳教则无此规定。这仅仅是疏忽失当吗?非也。中共是蓄意在此埋了一个法外的(不受法律管辖的)警力强制专政体制,利用公安的装备和手段作为施政的暗器以逃避法律,进而将其针对每年几十万以至更多人的打击和专政逍遥法外。这是中共一贯的枉法和阴毒在劳教制度上的反映。

四、劳教违反了已签署的国际公约

中共以政府之名在联合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8条2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其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然而由来已久中共劳教制度的施行根据、程序、实施待遇等与上述条款均相悖,违反了公约。劳教的裁决无法律授权,程序简略不过庭亦无司法审查,裁量适用期限无具体条文依据任意性极大,对尚不足科处刑罚的公民科以高于最低刑罚期限多倍的处罚,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劳教执行中的管理体制亦是以强迫劳役改造罪犯方式并普遍施用暴力和身心强制,大量残酷迫害直至侵夺无辜生命的现象发生。这一切都是蔑视法律和践踏中国公民人权和道义的。

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尊重公民的人格、人身自由、利益、平等和尊严的国际环境下,中共空喊依法治国和同时间的专制逆行,暴露出它的黑暗和伪善。如果说法律是公制和公益的,那么无法可循的全国300多个森严的劳教所像蛛网般盘踞在国土上,形成了20世纪罕见的大型私狱!这个自侦自拘自裁自执行的系统不受法律约束,直接导致公安的职权滥用,公民人身和生命权利被侵害,利用劳教打击上访和维权人员,打击异议人士,打击迫害群众和信仰自由,使法律承诺的人权保障落空。

中国人被中共邪党欺枉和不法对待已经太久了,因此而学会放弃了再放弃、消极了再消极的这种活命药方。然而,在中共象历史淘汰纳粹那样被淘汰的时刻,如果把自己和中共绑在一起,就难免成为中共的一份子,与中共一同被历史淘汰。在历史中必将出现的又一改天换地之前,人们正确区分中共、中国、中华民族、每个中国人自己的过程,就是民族理性和神性赎回的过程,就是为自己留出未来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