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共产主义是政教合一的邪教 / 文: 清醒


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4/12/共产主义是政教合一的邪教-345492.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序言

“共产主义”实质是邪教,却打着政治、政党的名义。所以最近一百年来的“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对立,其实并不是政治阵营的对立,而是邪教要破坏人类社会、从而与传统人类社会发生了对立。本文主要分析共产主义的名称和实质,帮助人们认识共产主义到底是什么。

共产主义是一种信仰,要求信徒用暴力来维护、实现

在探索真理、寻求幸福的历程中,人类自身认识宇宙、世界和真理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古往今来,几乎每个民族都曾经有过神话传说的时代,每个民族都曾经依赖于神的启示、教导。所以信仰在人类认识过程中是普遍的现象,其实也是一种需要。

信仰与教诲的维护,应当采取和平、坚守的方式。古印度的释迦牟尼、古罗马的耶稣等等,都是所在民族的先知、启示者,分别以深厚的爱心与慈悲给人类留下了戒律、为善等等教诲。他们都告诉弟子、追随者,要用和平、忍耐、坚守教诲的方式,来维护信仰。

共产主义名义上由马克思等人提出,也是以信仰的面目出现。共产主义理论虽然自称“科学”,但是它提出“人类的未来会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涉及这么遥远的未来,谁也无法验证,所以只能属于信仰。共产主义要求它的追随者,用暴力夺取政权、占有社会的一切财富、资源,然后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剥夺反对者的一切、消灭他们。它要求追随者用武力、暴力来维护信仰、实现信仰,这是共产主义信仰与人类历史上传统信仰迥然不同的一点。

共产主义信仰包括三个层面:表层、中间层、核心层

共产主义信仰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本身,谎称: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即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然后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将回归到高级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物质极大丰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谎称共产主义一定会来临,这就是共产主义的表层信仰,也就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

共产主义的第二个层面的信仰是暴力革命信仰,其实是对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信仰的补充,是稍微深入一层的信仰。如果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将来能够实现,那么会采取什么途径?可能是和平演进、逐步改良的途径,也可能是暴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途径。共产主义信仰认为:只有坚持暴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途径,才是真正的共产主义。其他的都是修正主义。

共产主义还有更深层面的核心信仰,就是无神论。如果告诉共产主义的追随者说:宇宙间有一个真理,叫做善恶有报、毫厘不爽;所以搞革命、杀人抢夺财产,死后会下地狱的,杀多少、抢多少,将来在轮回果报中要偿还多少;相反,在生活中善良忍耐、注重道德,百年后可以去天堂;至于子孙后代将来是否会有幸福的生活,也要看子孙后代自己的善恶果报。假如人们相信了这一点,那么人们还会搞革命,还会杀人夺财、期待着说不定什么时候才能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吗?就不会了。所以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表层信仰的背后,还有一个深层的基础,就是不相信宇宙中善恶有报的规律。

世界上各个民族的传统正教所信仰的神虽然不同,所信仰者的名号、尊称各不相同,但是善恶有报是相同的。所以共产主义信仰与所有民族的传统有神论信仰都对立。否定一切神,否定各个民族传统的对神的信仰,主张无神论,是共产主义的核心信仰,是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表层信仰的基础和条件。

共产主义是幌子和招牌,无神论信仰是核心与本质

共产主义信仰当中,表层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信仰只是幌子和招牌,而无神论信仰才是它的本质、核心。

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信仰,其基础是什么?只是“原始共产主义逐步发展到高级共产主义”、“否定之否定”的理论推演而已。这个逻辑推演可靠吗?不一定,其逻辑推演的许多环节与要素都不一定可靠。那它能够作为一种信仰的基础吗?不能。

只有无神论的信仰,才能支撑对共产主义的信仰。按照无神论,人死如灯灭,天堂的善报福报、地狱的恶报罪报,都不存在了。那么人生为什么而存在呢?在吃喝的物质需求之外,生命的意义是什么呢?马克思首先用无神论割裂了生命、轮回与宇宙中善恶有报规律之间的关联,让人无可奈何的只好认可“人死如灯灭”的结局,

所以,在共产主义信仰的三个层面中,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信仰只是表面的招牌、幌子,无神论信仰才是其真正的基础、核心、与本质。

共产主义实质是邪教

释迦牟尼、耶稣等都是伟大的觉者,亲自证悟、体验到了真理,亲自以神通看到了生命轮回的善恶有报,看到了天堂、地狱和许多真相,所以他们给弟子们所讲述的都是真实的。但马克思看到共产主义了吗?它看不到。对于马克思来说,所谓“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只是其“社会发展五阶段”的理论推演而已。既然是理论推演,当然就有其不可靠性。这么不可靠的东西,就敢于让追随者用暴力去维护、去实现?就敢于鼓吹为真理、信仰?要知道,暴力就意味着杀人,意味着对生命的消灭,而革命就意味着大面积的杀人。在马克思的眼中,人的生命就这么不值得珍惜吗?马克思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在什么心态下创造的共产主义理论呢?这实在值得人们惊醒。

按照常理推断,能够以如此不可靠的理论作为真理大加倡导、鼓吹为信仰、倡导杀人的,只有两种人:要么是疯子,要么是魔鬼。到底是什么,要到历史的真实中去考证。

近年来对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真实历史的考证后发现,马克思在青年时代就加入了撒旦教,他并不是共产主义理论的真正创始人。现代共产主义来自十八世纪的德国秘密组织——光照帮。光照帮正式成立于一七七六年五月一日,它已经系统地发展了共产主义思想和理论,包括无神论和暴力革命理论等等。在一八四六~七年期间,光照帮的一个秘密分支组织——“正义者同盟”(“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前身)雇佣了马克思。马克思对光照帮已有的共产主义理论进行编辑、整理和更新,于一八四八年整理出了《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属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也是后来的世界共产主义暴力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光照帮为了掩盖共产主义的邪恶来源,就把马克思树立为共产主义的创始人,以混淆视听[1]。

共产主义的真本质:誓以暴力夺取政权,维护无神论

对共产主义信仰进行解析,可以发现共产主义信仰的三部分中,对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信仰其实是最不重要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对无神论和暴力革命的信仰与坚持。所以共产主义的真本质是:宣誓以暴力夺取政权,从而维护无神论。

当代中共最体现共产主义的真本质

上面已经说明,共产主义的真本质是宣誓用暴力夺取政权、维护无神论,而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信仰却只是一个幌子,可以实质上放弃。所以在世界历史上所有的共产党当中,那些已经不相信共产主义了、却还打着共产主义旗号的共产党,最能够体现共产主义的真本质。

当代的中共就是这样。当历史走到邓小平时代的时候,中国开始走市场经济道路,开始向资本主义转向、探索;到江泽民小丑当权的时代的时候,中国人包括共产党的最高层都已不相信共产主义会实现了。但是无论江小丑还是邓小平都没有放弃共产主义这个旗号。为什么?因为这时候还要坚持暴力革命路线,也就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同时也还要坚持无神论。共产主义的真本质并不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本身,而是用暴力垄断政权,维护无神论。

邪教对于共产党高层的利用

用暴力垄断政权,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垄断社会的一切资源和信息,是共产党高层领导的私心。但是共产党高层在利用共产主义理论从而能够使用暴力、垄断社会的一切资源的时候,他们却不知道,撒旦也在同时利用共产主义体制从而达到了维护无神论的目的。其实,在尽可能多的人群范围,维护无神论的地位,否定一切神佛,这正是撒旦的需要。

作为人、共产党的高层来说,在追求自身权力、财富、政治目标的时候,却满足了撒旦的需要,这实在值得反省。在共产党过去的历史中,共产党高层绝大多数对此根本不知道。但是无论其是否知道,这样做一定会害了自己。其实无论谁,在追求政治权力、财富资源的时候,都不应该与撒旦站到一起,都不应该与撒旦所捏造的无神论站到一起。

结语:共产主义是政教一体、冒充政党的邪教

共产主义是一个邪教。但是由于它与历史上的邪教相比,野心实在太大,要垄断整个国家政权、甚至要垄断全世界的财富与所有资源,所以它表面上表现为政党、政治形式。可是它的实质却是政教一体的邪教。

与历史上普通的邪教不同,共产主义不是一般性的诽谤神佛,而是直接否定所有神佛、提出无神论,并且把无神论隐藏在“共产主义政党”的指导思想当中,所以它表面上不具备宗教的形式,很难被人们认识其真相。这就是二十世纪共产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两大阵营对立大约一百年的过程中,全世界、包括共产党人自己,都无法说清共产党、共产主义到底是什么的原因。《九评共产党》发表后,人们认识到中共是一个真正的邪教,而且是最邪恶的邪教。

注:
[1] 参考资料:挖出共产党的根

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

挣脱邪党 走向光明 / 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4/11/挣脱邪党-走向光明-345409.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中共的祖宗马克思在共产党的第一份纲领文件《共产党宣言》的开篇就宣布:共产主义是一个“幽灵”。幽灵就是人们说的魔鬼,它仇恨上帝、要毁灭人类。马克思早年曾经是基督徒,后来加入魔鬼撒旦教,他自己也承认与撒旦签了契约。其后马克思大行魔鬼所为之事:诅咒全人类下地狱。

1921年,共产魔鬼游荡到中国,分裂国家(建立所谓的“苏维埃政权”),开始践踏神州大地,毁灭中国人。1949年它篡夺政权以后,恬不知耻地对中国人说:它比爹妈都亲,它的恩情比天地都大。它诱骗中国人加入它的党、团、队组织,说什么这是政治觉悟高、要求进步的表现。其实,它是要把中国人的生命和它这个魔鬼绑在一起,当它毁灭人类的工具和帮凶,最后让你和它一起下地狱。

共产邪教践踏神州大地

中共邪教毁灭中国人的主要手段:发动政治运动,明目张胆的杀人;漠视生命,把人往死路上逼;摧毁中国人的道德,把世人引上被上天淘汰的绝境。

中共邪教执政以后,接连不断地发动整人杀人运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肃反、反右、大跃进、四清、文化大革命、六四屠城、迫害法轮功,这些运动累计杀害了八千万中华儿女,相当于200多次南京大屠杀。

中共视中国人的生命如草芥。1976年,专家预测,当年7、8月份之间,唐山一带要发生大地震,并已上报中央,而中央不通知下面预防,结果7月28日,一场7.8级的强震,把唐山夷为平地,24万人遇难,16万人重伤。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前,中国的科技工作者多次准确预测了将要到来的灾难。然而中国为了在奥运前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假相,故意隐瞒地震的预测,导致近十万人在地震中丧生,伤者不计其数。

1958年,中共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发动了“大跃进”运动,搞什么粮食产量“放卫星”,高征购,把农民的种子粮、口粮都上缴了;只顾大炼钢铁、粮食该收不收,吃食堂饭,结果造成1959年——1961年的三年大饥荒,全国非正常死亡3000~4000多万人,有的地方出现了人吃人现象。很多地方农民缺粮断炊出去要饭,被把守在村边路口的民兵截回去,说是影响不好,有损党的形象,结果被活活饿死在家里。

中国又称神州,中华民族信神、礼神、修神源远流长,神话故事无计其数,天人合一、三尺头上有神灵、道尊德贵、积德损德、善恶有报、天堂地狱、轮回转生等神传文化妇孺皆知、深入人心 。因此,中国人的道德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准上,被称为“礼仪之邦”,日本人重礼仪就是从中国学去的。人是神造的,神给人规定了做人的行为准则即道德标准:如信仰神佛、敬拜天地、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义礼智信等等。当人不遵守这些道德规范时,就会遭到恶报或被上天淘汰。

中共篡权以后,以国家暴力作后盾,大力推行“无神论”,胡说什么宗教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儒、释、道三教齐灭。把信神、礼神、修神说成是“愚昧无知”、“封建迷信”;把教人重德向善的传统文化诬蔑为“吃人的封建礼教”,强制中国人通通放弃,代之以与天、地、人斗的党文化。在中共的长期灌输下,致使中国人正邪不分,黑白颠倒,道德沦丧,精神颓废,欲望膨胀,无恶不作:杀人害命、敲诈勒索、贪污受贿、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各种有毒食品层出不穷,人人都在推波助流,人人都是受害者,人类道德已经下滑到了被上天淘汰的境地上。

上天慈悲于人,为了给人一次自救的机会,于1992年将宇宙大法——法轮大法洪传于世,其博大精深的法理与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深受世人的欢迎。人们口耳相传,修者日众,修炼者身心获得健康,道德迅速回升。这本来是一件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大好事,可是人间小丑江泽民和人间大邪教中共,却对法轮功非常妒嫉与恐惧,为了阻挡世人得救,他们相互勾结,逆天意而行,违背宪法,悍然发动了邪恶的迫害法轮功运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编造各种谎言,策划“天安门自焚”伪案嫁祸法轮功,愚弄不明真相的百姓,煽动世人仇恨法轮功。他们把坚持真、善、忍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关进劳教所、监狱、洗脑班、精神病院,进行惨无人道的精神与肉体折磨,把很多学员致疯、致残,甚至活体摘取并盗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和尸体牟取暴利,其残暴程度远远超出了人类道德良知的底线,是魔鬼的行径,是“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令所有良知尚存的人感到震惊,令天地为之震怒!

清除邪党 走向未来

中共邪党已是罪恶滔天,人神共愤!2002年,在贵州省平塘县风景区一块崩裂的石头断面上,发现了“中国共产党亡”六个一尺见方的大字,这是上天下达的中共死刑判决书,天灭中共在即!

无论什么原因、所有加入过中共党、团、队,被这个恶魔打上印记的人都在劫难逃!神佛慈悲,网开一面:在天灭中共之前,所有加入过中共党、团、队的人,只要声明退出,天灭中共就与你无关了!这是神佛给人定下的得救标准!这是一个万分难得的得救机缘!因此,法轮功学员才想尽一切办法向世人传递这个真相,不顾自己的安危告诉人们这个真相。截止二零一七年三月,在大纪元退党网站声明“三退”的人数,已超过二亿六千万人。在新旧交替的关键时刻,生死就在一念之间。我们真心盼望所有还未退出中共党、团、队的同胞,赶快“三退”,脱离魔鬼,弃恶从善,走向未来!

自从在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风景区发现了“中国共产党亡”的藏字石之后,大法弟子为了救人,使所有入过中共党、团、队的人不给邪党当陪葬品,就顺应天意,顶着巨大压力和危险,传播揭露中共本质的《九评共产党》、劝人退出中共的党、团、队。截至目前,已经有两亿六千四百多万人做了“三退“,在思想上和中共邪党一刀两断,为自己选择了光明未来。可是,也有不少人对大法弟子的慈悲劝说,用种种借口进行搪塞:什么“我早就超过年龄了,已经自动退了党团队”;“我早就不缴党费了,已经不是党员了”。还有的党、团、队员不想退,谎称自己什么都没有加入过。这些人不愿“三退”的原因除了不相信“天灭中共”真的会发生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对中共的恐惧心理,唯恐“三退”被人发现,遭受中共的迫害。

中共是一个西来邪灵,它的本质是残害世人的,它自产生以来,就担心自己被消灭。因此,它一方面竭力掩盖自己的邪恶本质,用谎言欺骗民众,吹嘘自己是民族的救星,人民的代表,让人们相信它,拥护它,加入它,跟它走。另一方面实行恐怖统治。人民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共,不管它做的多么不对、不好, 都不能议论,更不能指责和批评,都必须坚决拥护和执行。中共还经常挑动群众互相检举揭发“反党言行”,一旦有人被揭出有“反党言行”,轻则遭到批判斗争,重则被投入监狱或者被剥夺生命。因此,那时的中国人提起中共时,都是言不由衷的“歌功颂德”,就是在家里关上门也不敢说一句中共的坏话。

八九“六四”学潮发生后,使许多人认清了中共的邪恶本性,特别是九九年中共迫害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制造“天安门自焚伪案”嫁祸法轮功以后,中共的权力急速腐败。贪官遍地、不法横行;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强征土地、强拆民房;老百姓告状无门、怨声载道。现在,在大街上骂共产党的大有人在。

许多中外著名预言都讲到,本次世纪之交,是一个人类生死攸关的时刻,因为在这一时刻,地球,人类、宇宙将要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变,只要你是地球上的人,都面临着生与死的选择。在法轮功反对中共的迫害这场正邪大战中,检验着每个人的良知与善念。选择正义的一方将被留下,选择邪恶的一方将被淘汰。

朋友啊,历史就像一场大戏,“正义战胜邪恶”是永恒的主题,不管朝代如何更替,善与恶、好与坏的基本道德准则不会改变,坚守良知才是做人的真义。因此,只有认同“真、善、忍”、退出中共党、团、队的人,才有光明的未来。神佛只看人心,给人提供的“三退”方法简单、方便、安全。你只要对法轮功学员说声“退”就可以了,用小名、化名都算数,绝对安全,不会给您带来任何麻烦与危险。“三退”已经十几年了,还没有听说哪个人因为三退出现了什么危险。

所有还未三退的朋友,请您走出恐怖的阴影,抓紧时间赶快退出,时机一过就永远不会再有!

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

无罪辩护与枉法判决何以选择? / 文: 觅真


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4/10/无罪辩护与枉法判决何以选择--345444.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近期,明慧网报道大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案例越来越多,凸显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形势在发生着令人可喜的变化,这种变化值得全社会特别是公检法等中共政法部门关注,无罪辩护与枉法判决何以选择?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拥有和丧失良知的试金石,是每一个参与及与法轮功问题有关的人都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最 近笔者从明慧网了解到如下信息:进入2017年到2月底这段时间,明慧网报道了法院退案或检察院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撤诉或公安局撤案而获释回家的法轮功 学员的部份案例。他们是:安徽合肥法轮功学员黄玉晴;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法轮功学员周小莉、景欢母女;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法轮功学员李士棉、林有艳;河北 省冀州法轮功学员酒长迎;安徽省合肥法轮功学员伍静青;辽宁丹东元宝区法轮功学员任平、纪丽君;河北武安法轮功学员白晶杰等。

从2017年 3月份至4月8日明慧网报道获释的案例有:广东省揭东县法轮功学员黄燕芝;河北廊坊文安县法轮功学员刘英杰;辽宁省建平县法轮功学员王化学;上海一家外企 工作的青年法轮功学员韩雪娇;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南寨镇北流村法轮功学员侯贵花;江苏省常州市法轮功学员姚宗英;天津市南开区法轮功学员张君;湖北省武汉 市东西湖区六旬法轮功女学员汪锁仙;安徽省阜阳市法轮功学员李素兰、吴庆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法轮功学员曲背香;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法轮功学员薛玉英、侯 成香(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薛已在墨普东看守所非法关押582天,侯538天);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法轮功学员毛清云;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法轮功学员詹淑 珍;江苏省盐城市法轮功学员张素芳;大连法轮功学员杨叔玉;四川省成都市法轮功学员廖圣;黑龙江省海林市法轮功学员郝升巧;辽宁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周杰 等。

这些案例的出现,笔者认为至少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轮功学员坚守信仰的正念和他们在自己都处在危难中,还苦口婆心地向参与迫害他们 的公检法等有关人员讲真相,唤醒了他们的良知、善念与人性,感化着他们由恶向善的方面转化。二是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们,为他们的当事人——被迫 害中的法轮功学员,对“真善忍”信仰的那份坚守和虔诚,对救度众生的那份慈悲和善念所折服。冒着舍弃自身利益甚至生命危险,也要为这些心中感佩的人伸张正 义、主持公道,做无罪辩护。他们的行为使法庭变成了正义之场,使一切不正的东西解体,才有了这些法轮功学员获释的结局。据明慧网统计仅三月份就有57名中 国大陆的正义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三是随着现当局反腐打虎的迅猛推进,中共江泽民腐败集团出现土崩瓦解的局面,一些参与迫害的人员有的明 白了真相,有的也看到了迫害不会长久,将来总有被清算的那一天,开始有意退缩不参与迫害或借机保护法轮功学员,为自己留后路。

但是仍然有部份公检法人员,(多数为江派的打手)自认为在迫害法轮功中欠下的血债太多了,积重难返,就继续维持迫害,想以此逃避清算。这些人在全国各地省市县都存在,所以局部地区就出现了目前迫害形势仍很严峻的状况。据明慧网报道,二零一七年一月份,中共绑架412名法轮功学员,有79人被非法判刑,4人因迫害含冤离世。

二零一七年二月份,中共绑架255名法轮功学员,骚扰84人,非法批捕23人,强制送洗脑班8人,非法判刑72人,非法庭审60人。

二 零一七年三月份信息统计,中国大陆又有110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96人被非法庭审99场。6人因依法控告迫害法轮功首恶江泽民被非法判刑。排在前五 名的有辽宁、黑龙江、山东、吉林、湖南、河南省。比如东北三省是江派盘踞的窝点,辽宁是迫害最严重地区,三月份排名第一,非法判刑31人,非法庭审21 人。二月份辽宁排名也是第一:非法判刑18人,非法庭审18人,占判刑、庭审总人数的27%。

非法判刑排名前五名的城市依次为:朝阳市9人、沈阳市5人、松原市5人;大连市4人、双鸭山市4人。上述省市在迫害法轮功中仍然不遗余力,特别疯狂。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搅局,同习近平对着干,为江泽民集团站台。

法 轮功学员说:“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那些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那些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一定会得到大福报,他们的行为决 定了他们美好的结局。而那些至今仍然追随中共江泽民腐败集团迫害法轮功的人,一定会得到恶报。薄熙来、周永康、苏荣、徐才厚、郭伯雄、李东生、周本顺等都 已被绳之以法,(徐才厚未判已死)遭到恶报。江泽民、曾庆红等许多迫害法轮功的凶犯离被绳之以法已为期不远,应有的恶报正在等着他们。谁追随中共谁就不会 有好下场,这是经数万遭到恶报的中共官员留下的真实验证。

奉劝那些至今参与迫害的人,看清形势,明白真相,善恶一念间,就看你如何选择。

2017年4月9日星期日

江泽民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下) / 文: 清醒


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4/9/江泽民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下)-345248.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接前文

(三)破坏国际法的实施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严重破坏了国际法的实施。

首先破坏了如下中国已经加入、并且已经中国立法机关批准、对中国生效的如下国际条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9日第260A(Ⅲ)号决议批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3月5日决定批准,已经对中国生效。

江泽民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破坏了该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18的实施。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9月5日决定批准,已经对中国生效。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行为,破坏了该公约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诸多条款的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29日决定批准,已经对中国生效。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行为,每每造成许多家庭破碎,导致儿童失去父母,甚至许多时候就是以儿童作为胁迫信仰法轮功的父母的手段。其犯罪行为破坏了该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19、诸多条款的实施。

就业政策公约

该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64年通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5月9日决定批准,已经对中国生效。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犯罪,把“经济上截断”作为迫害的重要手段之一,破坏了该公约第一条第2款20以及诸多条款的实施。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此即《国际人权公约》的A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于2001年3月27日加入,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犯罪,把“经济上截断”作为迫害的重要手段之一,破坏了该公约第一条第2款21以及诸多条款的实施。

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国际公约,虽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决议通过,但是属于公认的国际法律准则,也应当视为国际法的基本内容。比较重要的有:

世界人权宣言

在1948年通过,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应当尽力实施。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犯罪,破坏了该“宣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2等诸多条款的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即《国际人权公约》的B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该公约虽然至今尚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但是中国政府已经签订加入、而且政府屡次宣布将要实施,因此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对中国有效的国际法律准则。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犯罪,破坏了该公约第二条23等诸多条款的实施。

(四)破坏法律实施导致的危害后果

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迫害法轮功,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1. 导致上亿人的合法信仰被迫害。

2. 导致几百万人被关押、限制人身自由、酷刑折磨、罚款、断绝经济来源,许多家庭破碎,孩子无人抚育,老人无人扶养。由于条件限制、信息封锁,现在还不能统计遭到迫害的具体人数、和详细信息。

3. 出现了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酷刑和杀戮,包括活摘人体器官、性侵害、将正常人关押在精神病院、注射破坏神经中枢的毒药等。

4. 导致中国官场、尤其是公检法司等主要用于迫害法轮功的机关出现逆淘汰,致使腐败极端严重,司法极端腐败和不公,对社会道德、法治状况进一步产生更加恶劣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对民族和国家的前途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具体内容在第一部份“江泽民等构成该犯罪的过程与阶段”中已经概括,所以不再详述。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一)组织邪教组织

江泽民为了发动和领导对法轮功的迫害,专门设立了“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并设置了“610办公室”,对应各地方、各层级和单位都设置“领导小组”与“610”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对公检法司进行统一协调。

“610”办公室的成立,未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未得到国务院的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授权给中共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直接干预和运作政府行政的权力。迄今为止,中共迫害法轮功 17年多来,即使在中共和政府组织原则里也从未通过有迫害法轮功的任何条款;历届的两会和政府报告以及中共党代会里,也从未有关于迫害法轮功的书面报告。

“610”组织实则是江泽民一手打造出来的非法秘密组织,是只对江泽民一个人负责而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约束的超级权力机构。它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条件,却操控超越政府现行体制、国家职能、权限、组织机构、隶属关系不同的各个领域行业,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独立存在的非法机构。

据公安内部人士透露,“610”系统内所有重大指令都是江泽民传达下来的。江泽民怕日后被清算留下证据,送出的文件从来不落款。他曾对罗干说:“不发红头文件,只密码电传或口头传达,不署名,一概说是‘中央批示’就可以了嘛!”

从中共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都设有“610办公室”,在许多国营单位也都设有“610办公室”,靠着这个系统将法轮功学员控制到人,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相当庞大。这些“610办公室”,不但从地方财政部领取工资、奖金、办公经费,还靠收集海内外法轮功人员情报从公安部26局领取活动经费和奖励。在“610”内,确实有人因为迫害法轮功卖力而发了不义之财。

“610办公室”是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组织的邪教组织。

(二)利用邪教组织

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还利用了中共这个邪教组织。

自1999年7月起,中央610组织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指挥所有地方的公检法司、各个单位、所有新闻喉舌,对法轮功进行无理迫害。其手段都是违法的。而各个单位之所以听从610指挥,能够按照610的要求而做出那些违法的行为,是因为各级610是党务组织,代表相应的党委,这是其能够指挥破坏法律的关键因素。因为对中共来说,法律只是“被中共奉为法律的中共意志”,说白了就是中共邪党的道具。所以中共要破坏法律实施、尤其是“中共中央”要破坏法律实施,各个单位、包括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本身都往往觉的很正常,就会听从。

中共在1979年之后建立了所谓法制,其中有装点门面的部分,目的是为了欺骗外界,欺世盗名,也有迫害民众的恶法。中共在践踏前者和滥用后者方面无所不用其极,司法部门根本没有司法独立,完全被中共政法委和610操纵,这些都是在破坏真正的法律的实施。如果有真正坚持法律的人士、或者真正需要运用法律防止邪党欺压的公民,就会遭到中共各级机构的一致镇压、消声。从中共五十年代第一次初步建立法制、随后破坏法制,到中共七十年代重新建设法制,之后的许多表现,人们都知道了这一点。而作为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所学习的法律理论就是“首先要服从党的领导”;认为所谓“法律”实质是中共的意志通过法律形式的反映,最终还是以“党的意志”为根本。

正是由于以上条件的存在,所以610才能指挥得动各地方、各单位。所以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也是在利用中共邪党的基础上才能发生的。

而江泽民所利用的中共本身,也是一个邪教组织。关于这个问题,因内容太多,暂时从略。想要考证的,可以参考《九评共产党》等论述。

下面说明江泽民犯罪的主观方面。

江泽民的犯罪故意

江泽民身为邪党头目,负责签署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其当然应当理解中国法律。江泽民作为邪党头目,接受外国大使递交的国书,当然也应当理解常规的外国法律,理解中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条约。

江泽民明知自己组织610、利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行为是犯罪,还要进行,所以是故意犯罪。有关犯罪目的、动机在第一部份已经概述,此处不再赘述。

下面简要说明犯罪客体。

反映江泽民犯罪之本质的罪名

(一)江泽民的犯罪侵犯了许多犯罪客体,同时触犯了许多法律。

犯罪客体是中国刑法理论的概念,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利益、或者合法秩序。中国刑法确定罪名,是首先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依据来进行的。江泽民发动的犯罪侵犯了许多犯罪客体,所以会涉及很多罪名。从大类别上看,包括: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导致众多法轮功学员死亡、在酷刑中受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等,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

侵犯财产罪

侵犯法轮功学员的财产,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包括抢劫、敲诈勒索罪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社会运转所需要的公共秩序,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包括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渎职罪

唆使公检法违法执法,构成“渎职”方面的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动乱、试图再次夺权,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等。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了换取外国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谴责所以出卖国家利益,或者为了再次夺权,从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包括:背叛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确定的、江泽民犯罪应当构成的罪名。

(二)江泽民犯罪的根本罪名是反人类罪。

反人类罪这个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没有。但它是江泽民犯罪的根本罪名。

反人类罪恰切地反映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之犯罪的本质。

反人类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反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该罪名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也有规定,属于国际法严肃惩治的重大犯罪。

法律是对尚未制定法律条文之时就已经存在的某种正义观念的肯定与表述。所以反人类罪虽然只是在二战后的审判、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条约中出现,但是其所反映的内涵,却是以基本人性、基本人道为标准就可以衡量的。

反人类罪这个罪名,深刻、恰切地反映了江泽民犯罪的本质。江泽民所构成的迫害法轮功犯罪,其根本是违反了最基本的人道,包括:(1)对人类的同情;(2)对人类追寻基本道德的认可与敬仰。所以江泽民犯罪的实质,就是丧失了对人类追寻道德、追寻“真、善、忍”的认可、尊敬,相反的还对这种追寻感到妒嫉和恐惧,并且在这种妒嫉与恐惧作用下丧失了对人类苦难的基本同情;以这种心理状态做出的犯罪行为,给人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苦难。

需要说明一点,关于反人类罪,中国在翻译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时将其中文表述确定为“危害人类罪”。由于中国大陆的刑法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的长期作用下,对于物质利益过分注重,在表达犯罪概念时首先注重的不是行为的恶性、而是首先注重对社会的实际损害程度,所以将“crime against humanity”翻译为“危害人类罪”。其实反人类罪、或者违反人道罪,这个翻译才更准确的表达了这种犯罪的恶性本质。

反人类罪是以基本人性作为衡量尺度即可认定的重罪,不完全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定义的权限与范围为限。

当代社会普遍实行“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同时普遍实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这种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于2002年7月1日,对于此前发生的案件没有追溯效力。但是,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政治运动从1999年就开始了。

那么,难道就不能以“反人类罪”追究江泽民的犯罪责任了吗?不是。

因为追究反人类罪,不能以成文法作为唯一法律渊源。反人类罪是以人类必须具备的基本人性作为衡量标准就可以认定的犯罪。人类的基本人性并不是从纽伦堡审判、或者《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制定之后才开始存在。纽伦堡审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只是对早已存在的基本人性、以及反人类罪的确认、文字叙述。所以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反人类犯罪进行追究,不能完全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日期、与约定范围为限。

按照中国刑法衡量的各项罪名,都是江泽民反人类罪的具体表现的组成部份。

反人类罪是指掌握权力资源的人所发动的一系列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反人类罪做了如下定义:“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所以,按照中国刑法而衡量江泽民犯罪集团的各种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都是江泽民所触犯的反人类罪的表现形式、组成部份。

按照外国刑法和法律衡量的江泽民犯罪集团的犯罪,是江泽民反人类犯罪的延伸表现。

江泽民通过其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范围还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此类行为无论按照中国刑法予以衡量、还是按照外国法律予以衡量,都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比较多。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其犯罪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其权力范围内的中国法轮功学员。那么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这些犯罪,往往是其对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的反人类犯罪的延伸表现,是为了配合、掩盖其对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的反人类犯罪而发生、而实施的。

反映江泽民犯罪手段的罪名

反人类罪能够深刻的反映江泽民犯罪的恶性本质。但是,江泽民是如何发动这一场迫害、使其影响及于全中国、甚至更远的波及于全世界呢?“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深刻的反映了江泽民的犯罪手段。

正是由于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中共这个邪教,而江泽民也摸清了这个邪教的特性,所以才能够发动这一场针对全中国法轮功学员的反人类犯罪,而且进行到极端邪恶、极端残忍的成度。

江泽民的反人类犯罪,不仅破坏了中国法律的实施,而且也破坏了外国法律、国际法的实施。在破坏实施的过程中,采取了各种胁迫、引诱、欺骗等手段,使许多人从执法者变成违法者,从无辜者变成协从犯。所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比“反人类罪”更加清晰了展现了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犯罪过程以及影响后果,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展现了江泽民的犯罪手段。

结语:为什么用该罪追究江泽民的责任

该罪名能够显现江泽民犯罪的最大危害。

江泽民这一次反人类犯罪,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表现在很多方面。但是现在可以看到其中最大的,有三部份:

(1)对中国“精英阶层”的深度损害。由于江泽民集团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对官员、社会“精英阶层”的长期逆淘汰,现在想要找到一个像民国时期、清末时期的真正爱国的官员、精英人士,已经不太容易了。所以导致官场上很难有可以利用的人才。官场本身已经腐烂透顶,自动地在盘剥百姓,把自我利益当作一切行动的真正指针,那么社会矛盾仍然继续激化,仍然会导致混乱与矛盾,社会动乱就难以避免。

(2)对国际关系、国际交往道德的深度损害。江泽民上台后,大肆使用了金钱收买的手法换取国际对于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迫害中国人民不做声。江泽民执行这个政策的时间比较长;而且中国市场比较大,百姓原本比较贫苦,可以被江泽民集团盗用、调动的经济资源力量很大,长期作用下引起国际社会上的类似逆淘汰现象。配合江泽民集团、配合所谓“中国政府”不让它丢面子、不公开批评它,换取自己“闷声发大财”,让自己得利,让本国得利,让本政党或者团体得利,已经形成了一种策略,也形成了相应的政治势力。各国的政治活动与人员更替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且往往具有其延续性。所以在中国走向未来的过程中,这些政治势力如果不能改变原有的策略与“闷声发大财”的期望值,就会对中国的稳定、发展、正常化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社会道德与环境的深度破坏。江泽民时代长期的迫害法轮功,导致官场逆淘汰,也进一步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各方面的环境。由于环境遭到破坏,政府对各种信息封闭、不愿公布、也不敢公布,导致其公信力更差。而百姓之间逐步进入互害模式,假劣有毒商品越来越多,成为几乎人人心照不宣的事实。这使得人们看不到未来的希望。在看不到希望的时候,人们的选择往往是自私的。最常见的一个说法是:“这样做不对。但是如果换了我,我也只能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这个国家和民族迎接到美好的未来呢?同样是一个很大的难度。

其实除了以上三方面之外,还有。但是这三方面,就已经很大了。

这三方面,都是江泽民长期以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后果,在中国官场与“精英阶层”、在国际社会、在中国基层社会的反映。用“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追究江泽民的犯罪责任,能够看清楚这些后果。

通过该罪追究江泽民的法律责任,人们在这个过程中反思忏悔己过,有可能能够消除江泽民长期反人类犯罪的严重后果。

江泽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迫害法轮功的过程,就是把人“逼下水”、“拉下水”与它共同犯罪的过程。该过程的实质就是利益引诱与利益胁迫,而让人“闷声发大财”。所以,江泽民能够把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进行的如此规模巨大、持久深入、波及全世界,这和众多中国人、世界上许多人也有相当的关系。很多很多的人做了错误的选择。

通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追究江泽民的违法犯罪责任,能够把江泽民利用、胁迫、引诱世人的过程展现开来。江泽民无恶不作,必将被抛入历史的垃圾堆,必将被打入地狱遭受无尽的惩罚,已经是必然的事实;但是仍然在人世间保有人身而活着的、曾经被江泽民胁迫而做出错误选择的人,还有机会忏悔自己的错误与选择。忏悔是久远以来神与圣贤就已经教给了人类的减轻罪业的方法。

从人类表面上来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江泽民推行他的反人类犯罪,是通过暗中引诱胁迫而做成,通过共同闷声得利而延续。黑暗与掩盖,是进入共同腐朽的大门。那么在公开事实的过程中、与过程后,忏悔自己的错误,就是向往阳光,接受阳光照耀,就是走向新生。而这些新生,就是每个人的希望,也是民族与世界的希望。

走向新生

关于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事件,法国预言家诺查丹马斯曾经预言过。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查阅,此处不再赘言。

江泽民在1999年7月开始大规模迫害法轮功。在此之前两年,中国刑法典出现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从1999年开始,江泽民犯罪集团就一直使用这个罪名迫害法轮功学员。但是法轮功学员没有掌握国家权力,首先就没有这种能力去破坏法律实施,同时从来没有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真正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构成该犯罪的,正是江泽民及其亲信。其实这个罪名,能够真正、全面、深刻的反映江泽民的犯罪手段,而且给了每个曾经跟随江泽民犯罪的人一个忏悔、走向新生、减轻罪业的机会。

(全文完)



注:

18、《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三条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a)灭绝种族;(b)预谋灭绝种族;(c)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d)意图灭绝种族; (e)共谋灭绝种族。

第四条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第五条 缔约国承允各依照其本国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而对于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尤应规定有效的惩治。

19、《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20、《就业政策公约》第一条 / 1.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满足对人力的需求,并解决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问题,各会员国作为一项主要目标,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2.上述政策应以保证下列各项要求的实现为目的: (a)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b)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c)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并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 /3.上述政策应适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以及就业目标同其他经济和社会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施办法应合乎各国的条件和实践。

2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 / 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22、《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 /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2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 /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二、本公约缔约国承允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无规定时,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并遵照本公约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