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星期五

这些警察触犯了哪些法律? / 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8/这些警察触犯了哪些法律--238686.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中共警察及政府人员在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对待中触犯了中国的哪些法律,构成何种罪名,参照中国的现行法律看一看。

据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人员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已构成违法违宪的犯罪行为,对照法律具有明确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十五项,警察无论以任何理由,如执行公务、执行任务等,只要是参与迫害法轮功,有以下行为,都构成犯罪。

1、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或嘲笑和辱骂,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法轮功学员施用肉刑,逼取口供强迫承认强加的伪证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它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来取得口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对法轮功学员打击报复、发泄私愤、非法庭审、判决,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职能部门破坏信仰自由,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3款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不明真相者诬告法轮功学员,给其扣上罪名,捏造事实进行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对法轮功学员强行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强行囚禁法轮功学员,私设刑堂、私自禁锢,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或送往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强行带走劫持法轮功学员,向其家属勒索钱财,已构成绑架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带走、绑架劫持到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生活费”、“保证金”、其它名目的财物,或迫使法轮功学员购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里的高价生活用品变相索得钱财,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构成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0、抢走法轮功学员家电、财物和现金等,已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如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抢走盗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贵重物品,不管是对法轮功学员使用暴力、胁迫还是使用其它方法,已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监管人强迫法轮功学员做奴工、野蛮灌食、用不明药物毒害中枢神经,殴打、体罚、捆绑、施用肉刑,精神折磨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3、直接或变相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致使法轮功学员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4、非法开拆法轮功学员信件的,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职能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的法轮功学员实行报复陷害的,叫做报复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

其实作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员等,也是中共邪党体制内的受害者,被邪党利用来做伤天害理的事,成为专门欺压善良民众的邪恶工具,最是悲哀,到头来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也许有些警察会认为是身不由己,这是一项工作,是在执行命令。可是做什么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则就是盲目的执行命令。真正罪责来临时,没有哪一个上司会为你承担责任的。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中国炼法轮功有错。

因此希望聪明的警察能明辨是非,不要为了眼前一时利益而自毁前程,做什么事情总要给自己留一条退路。识时务者为俊杰,当历史翻开崭新的一页,面对全新的标准来衡定与审判各自所为时,能全身而退才是聪明人。

2011年4月7日星期四

古人纯净心意、摒弃恶念故事选 / 文/陆文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7/古人纯净心意、摒弃恶念故事选-238672.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
一、瓶子、黑豆和白豆

宋朝的赵康靖,非常重视纯净心意,摒除恶念,努力按照先圣前贤的教导去学习,去做人。他曾经用一个瓶子来投放黑豆、白豆的方式,来检查和提高自己的心性。具体的做法是:

他经常回顾、检查自己,若是起了一个善的念头,就把一颗白豆,投入瓶子里面;他若是起了一个恶的念头,就把一颗黑豆,投入瓶子里面。

开始这样做的时候。投入瓶里的黑豆很多,他就思过、痛悔。后来,黑豆便渐渐的减少,白豆渐渐的增多。

久而久之,连善、恶这两种念头,都忘了,从而进入了“不思善、不思恶”即“心无杂念,自然纯净”的境界。

最后,连瓶子和豆子,都丢弃不用了。

二、卫仲达的惊骇与悔悟

宋朝的卫仲达,在翰林院里做官,有一次,他在睡梦中,被鬼卒把他的魂,拘引到了阴间。

阴间的主审判官,吩咐手下的书办(掌管文书的办事员),把他在阳间所做的善事、恶事两种册子送上来。等册子送到一看,记录他的恶事册子,多得竟摊满了一院子;而记录他的善事的,只有一个小册子。

主审官又吩咐拿秤来称称看,那堆了满院的许多恶册子,重量很轻;那一本记录善事的薄册子,反而很重。

卫仲达问道:“我年纪还不到四十岁,怎么会犯这样多的过失、罪恶呢?”主审官回答道:“只要一个念头不正,就是过失或罪恶,都记录在案。譬如看见女色,动了坏念头,即是犯过,就被记录了下来。”

卫仲达又问:“那个善册子里,记的是什么?”主审官又回答道:“皇帝有一次曾想要兴建大工程,即修三山地方的石桥。你上奏劝皇帝不要修,那地方人迹罕至,免得劳民伤财。这里记录的就是你写的奏章底稿。”卫仲达说:“我虽然写了奏章,但皇帝不听,结果还是动工修造了。对劝阻那件事情的进行,并没有发生作用。这份奏章,怎么还能有这样重大的力量呢?”

主审官讲:“皇帝虽然没有采纳你的建议,但是你这个念头,用得很正、很真诚,目的在使千万的百姓免去劳役。倘若皇帝接受你的意见,那么你的功德就更大了!可惜的是你生的恶念太多,所以善的力量,因此减少了一半,而你的官位,本来可升至宰相,现在也就没有指望升到宰相了。”卫仲达大吃一惊,就醒了过来。

他从此以后,常用这件事,来教育自己的家人和儿女,注意端正思想,摒除淫邪及各种恶念。

后来卫仲达的官位,果然只做到了吏部尚书,而没有做到宰相。

卫仲达的恶,只是空有恶念而已,并没有去做,尚且折损了他现世的福报;而卫仲达的善,只是空有其言,而并未被皇帝所采用,但是他这个善的力量,竟然却胜过了堆满整个庭院恶册子的力量!我们从这个例子,就知道如果真的去做了善事或恶事,那么善或恶的力量,就更大了。可见念头的起动处,也就是祸福之门。

“行善如春园之草,不见其长,日有所增;行恶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六祖惠能说:“一切福田,不离方寸。”佛经也讲:“吉凶祸福,皆由心起。”所以李洪志大师,教导他的弟子们,事事处处都必须要有“正念正行”!

正是:
人心生一念,
上苍已得见。
若要众神钦,
淫邪须除断。
坦荡为君子,
磊落堪典范!

(以上事据《集福消灾之道》)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宇宙空间有几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6/宇宙空间有几维--238584.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明慧记者华云编译)以人类的智慧探测宇宙的奥秘给人以盲人摸象的感觉。天文学家们只能从各种数据之中找出蛛丝马迹进行大胆的推测。

根据最流行的大爆炸学说(这个学说目前仍然只是个假设而已),我们身在其中的宇宙起源于一个点,爆炸之后经过130亿年的时间成为现在的样子。对于这个点到底有什么样的特性和它为什么爆炸,科学家无从解释。不过在今年三月份的一期《物理评论快报》(Physical Review Letters)上,两位科学家Jonas Mureika 和 Dejan Stojkovic提出早期宇宙可能只有一维或二维空间。

他们推测,宇宙爆炸之后首先产生的是一条线,在后来的降温过程中这条线逐渐横向扩展成一个平面,随着宇宙进一步降温,它又纵向扩展成为我们现在的三维空间(三维分别是长、宽、高)。那么是不是到此为止了呢?现有的探测手段无从知晓,两位学者推测也许我们生活在四维空间的一个三维的面上。

这一大胆新颖的假说建立在他们对宇宙射线的观测和分析结果上。宇宙射线充斥在宇宙之中。在宇宙冷却的过程中,它所发出的射线的能量也随之降低。所以根据探测到的宇宙射线的能量,可以猜测它是哪一时期发出的射线。能量越高,时间越久远。这两位物理学家在研究能量超过1TeV的射线时发现一个奇怪现象,这些射线几乎存在于一个平面之中。 也就是说,在一个时期之前,宇宙是一个平面的。两位科学家以此类推,在更早时期,宇宙是一条线。

为了佐证他们的假说,两位学者借用爱因斯坦相对论提出了一个测量引力波的实验,根据相对论的推测,引力波只能存在三维或三维以上的空间中,无法存在于更低维的空间。同时,瑞士高能对撞机也可以研究能量高达1Tev 的粒子,分析粒子对撞后的信号也可以知道它们是不是在一个平面上。

换一个角度想想, 如果宇宙真是从一维(线)发展到二维(面)然后到三维(体),这倒不象是爆炸,更象是有谁把宇宙拉开了一样。在四维或者更高维的空间里,我们感知到的三维的宇宙就象是一个层面。这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古代神话中的盘古开天地,和佛道两家谈到的不同层的天。

2011年4月4日星期一

让我们共同还法律以公平正义――致司法公职人员 / 作者:拂晓


http://www.zhengjian.org/zj/articles/2011/4/3/73309.html【正见网2011年04月03日】中共的历史就是制造冤案的历史,反右、文革、六四到法轮功等等运动,在错误的指令下,泯灭良知,麻木的制造一个一个的冤案。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中共将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统治工具,和它标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根本上就是矛盾的。法律成了维持集团权利和利益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准则。尤其对上亿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民众的非法打压,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

一、从法律的角度,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中国宪法也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 而且“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真相,和信仰宗教,传播宗教是一样合法的。

关键是,确立、实施对法轮功镇压的过程,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及条文能够作为法轮功违法的依据

“法无明文不为罪”,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都是合法的。翻遍中国《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没有找到任何的法律条款规定法轮功违法。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刑法》第三百条;
1999年7月20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
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xx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x教”。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x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江xx的谈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

第二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而且司法解释全文内容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更谈不上列为邪教组织了,那么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第三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两份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而且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种宗教为邪教,其中也没有法轮功。

《刑法》第三百条是一九九七年公布的,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所谓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两高”仅有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对法律问题作出普遍性的司法解释,无权对具体事实和法轮功个案作出认定,越权即违法。因而,“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作为适用。怎么能牵强的对法轮功学员用刑法三百条起诉呢?!

因此按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轮功不违法。所谓对法轮功的“依法处理”是荒唐的。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包括律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都逐渐认清了这一点。

二、 作为执法人员该清醒的知道,对法轮功的镇压是非法的,相关人员将来是罪责难逃的

1、 组织形式是非法的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氏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类似中共文革小组的610办公室。各级法外610组织不敢使用文件而是以口头指示的方式,指挥公检法对数以十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抓捕、劳教和判刑。在国际社会上至今不敢承认有这样一个机构。它操控法庭审判程序,甚至在律师无罪辩护完全成立,而公诉人与法官理屈词穷的情况下,庭审之后,公然操纵审判委员会,枉法裁判法轮功学员,法官成为了傀儡和将来的替罪羊。

2、 邪教定性是违法的

上面提到的一些行为,是越权导致的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从越权本身来讲,既是违法行为。如,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称“法轮功是邪教”;再如,另一处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也好,还是国家权力机构也好,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在国际上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国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邪教组织的权力。而且信仰是一个人内心的选择和私人的生活,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灵魂的事务。政府既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也没有界定邪教组织的权利。在日本依法惩治了奥姆真理教个别成员防毒的犯罪行为,按照日本的法律奥姆真理教至今仍然合法存在。

3、 错用法律条文导致枉法裁判

没有法律条款能够定性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更谈不上法轮功学员的维护和传播信仰的行为为利用邪教组织了。金光鸿律师在辩护词中说,“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作为普通公民的法轮功学员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所以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起诉法轮功是没有适用性的。

4、 以法律名义行非法之实,造成公职人员执法犯法,酷刑罪普遍存在

在法律的掩盖下送监狱长期残酷折磨。高压电棍、老虎凳、灌辣椒水、往指甲缝里钉大头针、不让去厕所、性摧残、长时间剥夺睡眠、送精神病院等等邪恶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曾发生十八名女性法轮功学员被扒光衣服投入男牢房的恶性事件;有据可查的就有三千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虐杀;司法系统和监狱部门相互勾结,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赚黑钱。

联合国酷刑专员诺瓦可,来中国调查证实酷刑普遍存在;中国十大律师高智晟三次上书胡温,列举了亲自调查的大量法轮功学员遭酷刑折磨案例(高律师因向国际社会曝光,本人也同样遭受残酷的肉体折磨,现仍在被关押之中)。

正如北京律师金光鸿为宁河县法轮功学员董会月的辩护词中指出:“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神圣的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我们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在这里被某些人当作工具来作为铲除异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三、仅以当地女子劳教所的情况予以说明

1、冯晓梅遭报复被虐待、酷刑折磨案

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冯晓梅因为帮助受害者王博一家请来正义律师辩护,彻底揭穿了中共的两个骗局:(1)原来中共镇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天安门自焚案栽赃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骗局。 中共两个骗局被揭穿,恼羞成怒,对冯晓梅疯狂报复,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将其非法劳教送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关押。冯晓梅在劳教所被残酷虐待,曾几次生命垂危。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家人就冯晓梅受虐待一事提交了请求查处的《申诉书》,检察院开展了调查工作。但由于劳教所方在调查现场刻意制造高压气氛,违反检察原则和程序,默许施暴方在场,甚至代替回答问题,致使当时的调查结果完全失实。

家属提出调查失实后,检察院一直没有正式答复,也没有追究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严重违反检查原则程序的违法行为。主管此案的检察官避而不见,信访接待工作人员答复,领导交代冯晓梅是修炼法轮功的,上面有规定此类案子不让管,至今没有给出书面调查结论。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冯晓梅带着满身的伤痛回家,每周信访接待日,前往河北省高级检察院来访接待室,递交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遭受虐待的证词,要求检察院完成调查,给出书面答复。然而遇到的都是搪塞、敷衍、推脱。冯晓梅辗转司法厅、政法委等多个单位和部门,最后无奈的称要去北京上访找司法部解决,河北省高检监所处才收下证词等补充材料,但负责此案的刘处长“一直不在”,拖延至今不办。

2、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刘丽被“殴打、电击、奴役、虐待”案

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遭受罚站、高压电棍击乳房、暴打等非人折磨。回家后到省高检以“殴打、电击、奴役、虐待”事由投诉,投诉材料竟然转到对她实施迫害的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纪检部门了,让劳教所“自查”。半年多后,给出书面结果“查无此事”。还有工作人员明目张胆地威胁,问刘丽“还炼不炼法轮功了”,现在刘丽被虐待案已递到河北省劳教管理局继续申诉。

3、胡苗苗被性虐待案

张家口市怀安县二十五岁的未婚女孩胡苗苗,是柴沟堡镇幼儿园教师。因修炼法轮功,于二零一零年六月,被非法抓捕后关押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一大队恶警指导员王伟卫,卑鄙指使犯人对胡苗苗实施摧残,导致下体流血不止,三个月后伤口还未愈合,双腿不能站立行走,严重消瘦,劳教所不让其就医。胡苗苗的父亲为营救女儿多次到检察院投诉,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公正处理此事。而且胡苗苗的父亲于两会期间反被非法绑架监禁至今。

四、良知是最高审判原则,每个执法者在非法意志的指令下,都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和义务

1、历史留下的见证给了我们教训

中共的统治阶层历来都是找底层执行者做替罪羊,文革刚结束后,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马上自杀;北京公检法系统抓了十七个典型,都是看守员或审讯员,内部审讯后枪毙,军队也是这样,内部清理,把一些军人押到云南秘密枪毙,然后通知家属因公殉职。这些坚决服从共产党政策的人,到头来都是这样的下场。

北京律师金光鸿为宁河县法轮功学员董会月的辩护词中还用这样一段论述: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德国统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墙的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

一个没有良知的人能顺利地進入未来吗?作为一名检察官或警察,你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警察或士兵。“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是“人类良知出现的一刹那”。这一厘米是让人类海阔天空的一厘米,是个体超越于体制之上的一厘米,是见证人类良知的一厘米。

2.当前如何对待法轮功,也是在选择不同的未来

谢燕益律师的辩护词中这样写道

“作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时期肩负着重大责任。国家的正当意志、社会的法治不是靠恩赐得来的,就是要靠每一个人用实践的勇气奉献的精神换来。”

“今天庭审中公诉人的有罪指控和我的无罪辩护之间就必然有一方是合法的而另一方则是违法的,同样在本案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也必然一直存在的着违法意志与合法意志。”

“(宣判法轮功学员无罪)从长远来说,还能帮助在本案中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那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让他们的错误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以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的滥用职权、枉法追诉、徇私枉法等等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些罪行今天不被追究并不代表将来永远不会被追究。”

近年来“法轮功”被非法起诉案件,从普遍重判向轻判趋势发展,各地已经开始出现诸多法轮功案件发回重审、判缓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和无罪释放的范例。前不久河北某市公安分局局长当610人员向他提出,抓捕一位七十岁左右的法轮功女学员时,直接说“都什么时候了,还管法轮功的事,你别给我们找麻烦了!”在开始镇压法轮功的头几年,许多公安,司法人员,及法轮功学员所在单位领导,包括上级领导,都在说法轮功学员“别给我们找麻烦了!”而现在这些政府职员渐渐明白了,究竟是“谁给谁找麻烦”,究竟是谁把这些公职人员至于执法违法的境地?!

这充分说明人性良知正在发挥作用,同时也表明正义的彻底胜利已为时不远,因为人们越来越清楚的意识到,对待法轮功问题选择正义的立场才是真正的无悔抉择,也是大势所趋,没有人能够违背历史潮流!

(注:此文也是在尝试把真相文章模块化,以方便各地同修替换针对当地内容部分,立即编出当地真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