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由张广才被绑架劳教案引起的思考 / 文/剑锋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1/24/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232883.html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报导,河北省沙河市大法学员张广才被公安机关绑架后,第二天就被非法定了一年零九个月的劳教,张广才的家人不服,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处处受阻。通过此案我们来看一看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一、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犯法定程序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沙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伙便衣警察在张广才的家人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将张广才绑架。期间,便衣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张广才的家人到公安局质问警察为什么偷偷摸摸抓人且抓人后仍不通知家人时,国保大队副队长侯守红说:“张广才修炼法轮功,我们抓他不需要通知他的家属,且抓他时他喊‘法轮大法好’,这就是罪证。”

张广才修炼法轮功,可仍然是中国公民,怎能因他炼法轮功就把他按“另类公民”对待?对公民传唤应下达传唤证,公安机关怎能随便抓人呢?抓了人还不承认,这不是绑架是什么?按照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怎么他喊一句法轮大法好,就成了罪证了?

九月三十日,张广才家人到沙河市公安局列举了国保大队警察违背法律程序、不出示办案证件、抓人不通知家属等种种执法犯法事实,并讲明了法轮功不是邪教,说张广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无中生有。喝酒喝的醉醺醺的恶警王建军恼羞成怒,恶狠狠地说:“我就是明慧网恶人榜上的头号大恶人王建军,你们越说我是恶警,我的官升得越快,我就是要用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来镇压法轮功组织,只要炼法轮功就抓,有本事雇律师告状去。”

无论什么情况得让人说话,张广才的家人只是说了说事情的真相,中共的警察就耍开了流氓,这大概是他们一贯的作风吧!一副痞子形象倒是个执法者。法轮大法是正法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法律只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不针对人的思想,《宪法》赋予了公民信仰的自由,就是信仰邪教也不犯法,只要炼法轮功就抓这是执行的哪家的法律?雇律师告状是公民的权利,无须王建军提醒,也许他认为张广才的家人根本雇不到律师他才要人家雇律师来打官司 。在中共掌控的天下民告官举步维艰,这就是王建军等恶警有恃无恐的根本原因吧!

二、劳教委责任人落井下石,明目张胆的敲诈勒索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张广才的家人收到了沙河市公安局邮来的邢台市劳教委将张广才劳教一年零九个月的决定书,决定书落款的日期是九月二十一日,在张广才被绑架的第二天就定了劳教,根本没有取证过程,这不是明摆着违背法律程序吗?张广才的家人委托熟人到邢台市公安局法制科了解情况,定劳教的那人说,如果张广才的家人出一万元钱,他们就和沙河市国保大队交涉,将张广才的劳教期限改为一年。

劳教决定书上给张广才列出了两条所谓的“罪状”:(一)有人证明张广才向他人提供法轮功资料。(二)有人证明张广才组织几个法轮功学员在家中集会商量散发法轮功传单。这两条都是别人指证的,张广才本人并不承认此事,到底张广才做没做此事我们无从得知。中共的司法机关不是一贯主张以事实为根据吗?这次怎么以别人的指证为准了呢?国际社会一再谴责中共的司法部门刑讯逼供,请问别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指证张广才的?

假设张广才真的做了此事,我们看一看到底犯不犯法。《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当然就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法轮功学员散发传单是以书面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不是合法的吗?那么,张广才向他人提供法轮功资料就不是违法行为。《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几个法轮功学员到他家里切磋一下炼功中的体会,商量怎样散发传单这不很正常吗?怎能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就禁止他们来往呢?劳教制度本身就违背《宪法》暂且不谈,劳教机关居然拿《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罪状,不知道这是不是破坏法律?

三、劳教机关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 阻挠被劳教人员上诉

张广才的家人不服劳教判决,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律师到劳教所要会见张广才时,劳教所有关责任人以张广才在劳教所坚持炼功为由拒绝会见并对律师的合法执业进行威胁。他们说,要是那种偷摸抢砸的案件他们就不会阻挠,法轮功的案子就是不行。律师义正辞严坚决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恳求律师说这是劳教所第一次面对律师,真的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汇报上级开会研究看怎样应对这个新问题后再做决定。

中共的劳教所竟然明目张胆地侵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知这是不是破坏法律。偷摸抢砸的罪犯可以聘请律师,而法轮功学员就没有这个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中共为了自己执政的需要,一再修订《宪法》,可仍然还是有法不依,遇到问题还要开会研究对策。这些年来,中共邪党利用“六一零”这个非法组织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都是在背地里进行的,其制造的内部规定都是无法摆到桌面上的违规操作,所以它们很少下发文件,基本都是口头传达,开会时也不让与会人员做记录,这样的会议能是合法的吗? 这样研究出来的对策肯定是与法律是相浡的,这就是中共所谓的依法治国吗?

四、法院一拖再拖拒绝立案

张广才的家人持诉状到邢台市桥西区法院立案大厅立案,立案庭庭长说行政案件必须要经行政庭审查,而行政庭根本不接法轮功学员的诉状且不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张广才的家人敦促法院履行职责,而中共掌控下的法官总是一再推诿。《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这不是法官在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吗?不给法轮功案件立案,其实就是要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诉讼权,不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最终阻止无罪辩护。这说明法院对中共邪党掀起的这场迫害法轮功运动的非法性非常明确。其实,张广才的官司不用再打下去了,法院不敢立案,中共邪党就是认输了。

法轮大法遵循“真善忍”的修炼原则,李洪志大师教导众弟子“各自遵守各自国家法纪”,法轮大法修炼者普遍人心向善、道德升华,已经得到全世界善良人们的尊重与爱戴,而中共邪党在国际社会则象过街老鼠一样被人们唾弃,其党魁已被国际法庭通缉。文章写到这不必再写下去了,我想也不用写结语了,谁在破坏法律实施那不一目了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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