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星期二

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 关于法轮功的法律报告之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8/21/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261829.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在中国大陆修炼法轮功就遭到了来自中共的打击。中共的打击是通过政府、警察、劳教所、监狱、法院等实施的,也就是说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动用了法律工具。但是,中共这些行为的实质是打着法律之幌行迫害之实,一方面践踏人权,一方面却又要披着法律的外衣欺骗百姓,这本身也是对法律的践踏。因为依据中国宪法,修炼法轮功是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现在说明为什么说修炼法轮功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一、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轮功只有五套简单易行的炼功动作;其炼功动作对别人没有任何伤害,所以属于行使人身自由范畴。法轮功修炼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真、善、忍”修炼自己,不损害他人、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也是行使个人人身自由的范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因为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范围内,所以中国的法律应当对法轮功修炼予以保护。

二、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根据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信仰的对象可以是宗教、也可以不是宗教(当然也可以没有信仰)。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就是按照“真、善、忍”的准则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与道德修为,信仰“真、善、忍”。所以法轮功修炼属于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围,所以中国的法律应当对法轮功修炼予以保护。

三、中共破坏法律实施,导致法律部份瘫痪,不能发挥保护法轮功修炼的功能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就有部份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挑起事件,对法轮功学员和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公安部、民政部下发了违反宪法与法律的行政命令、决定,《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登载、播放诬陷法轮功的不实之词。大量法轮功学员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向各个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

广大法轮功学员向各个国家机关反映,是期望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保护善良。因为按照中国宪法,按照法轮功学员对法律和情理的朴素理解,修炼法轮功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公安部、民政部的违法政令与决定是应当撤销的,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不实诬陷之词是应当纠正的。

但是,许多国家机关都没有履行其职责,没有能够制止和撤销非法政令与决定,没有能够纠正不实的诬陷之词。原因是这些国家机关都受中共的领导,而中共无视宪法的规定,已经决定迫害法轮功、禁止法轮功。为此,中共不惜破坏法律实施,使这些国家机关不但在保护法轮功方面不作为,更被中共利用来参与迫害,致使法律根本不能发挥保护民众的功能。

四、中共破坏法律实施,导致司法机关不但没有保护法轮功,反而成为非法迫害的马前卒

从一九九九年开始,中共就利用公安系统、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法轮功判处刑罚,或者利用劳教委员会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劳教,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强制关押。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对修炼者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益,与邪教无关。可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毫无依据的将法轮功作为“×教”,予以打击,从而使自己沦为非法迫害法轮功的马前卒,其实是由于中共的领导、逼迫所致,是由于中共凭借自己“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而破坏法律实施所致。

与此同时,也有法轮功学员不畏强权,向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江泽民的诉讼(因为基本证据表明,是江泽民直接挑起、决策了对法轮功的迫害、禁止政策)。但是司法机关不但没有受理,反而将提出控诉的法轮功学员、合法公民予以关押、劳教。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方面,同样失去了功能。这同样是中共破坏法律实施所致。

综合以上,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的范围,所以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中共破坏法律实施,导致法律部份瘫痪,不仅不能发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的功能;甚至使司法机关沦为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的马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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