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星期日

“法制教育中心”凸显中共罪恶本质 / 文/大陆大法弟子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9/22/“法制教育中心”凸显中共罪恶本质-280157.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现在说中共邪恶,大部份中国人都能认识到,也有少部份人由于受中共虚假宣传的影响,一时看不清中共的本质。我们找一个很能代表中共邪恶本质的怪物——“法制教育中心”来看看。 
 
法轮功学员反迫害和国际社会的谴责下,中共作态要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劳教所,废除劳教制度,这样就使一些看不清中共邪恶本质的人又对中共产生了幻想。然而,中国现在大量存在的非法怪物——“法制教育中心”却仍在犯罪,而且还越加猖獗。

我们先来看看“法制教育中心”是个什么东西。“法制教育中心”也有叫“法制培训中心”、“法制教育所”、“ 法制教育基地”等等,人们很容易误认为这是个教育部门搞的什么社会办学机构,其实它是专门用来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暴力洗脑的黑监狱,人们通称它为“洗脑班”。

一九九九年中共恶首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后,洗脑班在全国大量产生。有省办的,市办的,区办的,街道办的,还有单位办的等等。说它是个怪物,是因为它似单位吧,又没编制;似机构吧,又无明确的对口主管;不是监狱吧,比监狱还折磨人,限制人;似学校吧,不搞学习,专门整人。它打着法制的旗号,专干非法的勾当。它抓人无需任何手续;关人无需审判,也没有时间限制;施酷刑没人管,还说成是搞人体承受极限的“研究”等等。

说它是“法西斯集中营”比较恰当。它最能体现共产党的九大邪恶基因邪、骗、煽、斗、抢、痞、间、灭、控。(具体论述可参照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的文章《揭秘湖北省“法西斯集中营”》)。

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完全不讲法律,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由各级党委、“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操作,无法无天的任意妄为。

所谓的“610办公室”是中共江泽民一伙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类似纳粹盖世太保。各地610不法人员打着“法制教育”的幌子非法私设洗脑班,劫持当地法轮功学员和在劳教所、监狱被非法关押期满的法轮功学员,企图强迫他们违心表态放弃信仰,也就是所谓的“转化”。

法轮功学员都在按照“真善忍”做好人,610歹徒却将他们劫持入洗脑班,强迫他们“转化”,可见中共才是一个真正的邪教。

洗脑班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办的所谓“学习班”的再现,那时是作为打击政治对手的一种手段,现在是中共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的工具。我们可以看看它违反了哪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规。

一、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五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三十三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法制教育中心”是暴力洗脑班,严重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没有任何手续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有的长达数年,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对法轮功学员任意羞辱、诽谤、酷刑折磨、精神折磨等。

二、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四川资阳市的“法制教育中心”已将一些法轮功学员关了三年,而且还在继续关押,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而“法制教育中心”是无法无天的没有任何规定。

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制教育中心”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相关单位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将法轮功学员送“法制教育中心”往往由“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或者某党委、某单位组织人实行黑社会式的绑架来执行。

四、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表达权等等。很多法轮功学员在“法制教育中心”被迫害致死,没有死亡的法轮功学员受到的屈辱、苦难,常人难以想象。

五、违反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作了细化。中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未经正式法庭的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中国加入了联合国,便自然的要认同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及内容。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应该遵守有关规定。

“法制教育中心”还犯有三项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六、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定义、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法制教育中心”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非法怪物,抓人没有手续,关人没有时限,没有审判,没有辩解的机会,想怎么折磨人就怎么折磨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酷刑罪、故意伤害罪,有的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等。

立即制止和解体非法的“法制教育中心”是全人类所有正义人士和有良知人士的共同责任。

人不治天也会治的。正义对邪恶的审判即将到来,以江泽民为首的邪恶之徒不久就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那些还在迫害法轮功的人应该立即清醒忏悔,并将功赎罪,现在是你们自救的最后机会。否则,当正义对邪恶的审判开始的时候,你们只有在无尽的痛苦中偿还罪恶的份了。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