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论反人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荒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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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更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是司法权、镇压权垄断。

当今世界有两种文化:民主文化或专政文化。民主的文化是百花自放、百家争鸣的文化;不是一人、一派、一党说了算的文化。专政文化就是一人、一派、一党说了算的文化。它容不得半点反对声音。稍有反对,不是被打成右派、便是被打成反革命,轻则下牢、重则送命。

专政就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把持政权,他们可任意决定别人的命运,被主宰者无缘置喙。古罗马的“专政”,类似于当代宪政中的紧急状态法所赋予行政首长的若干紧急独裁权力而已。

按照马克思的逻辑: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暴力革命,而暴力革命又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承认,“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是他的一个“发现”。他早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就提到了“工人阶级专政”、“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后来在《法兰西内战》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章中论述了这个专政的具体内容:

第一,过渡时期论。《哥达纲领批判》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按马克思的原意,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之前的那个过渡时期;到了社会主义时期,就只能是全民的国家。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把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无限期地延长。

第二,摧毁旧国家机器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提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斗争中“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把它加以“摧毁”。巴黎公社的第一个法令是废除资产阶级国家的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马克思特别赞赏巴黎公社的这一创举,因为在他看来,“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公社还废除了警察。这也使马克思感到满意,因为他认为警察和常备军一起是旧政权的两个“工具”。公社的另外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剥夺教会的财产。马克思认为这是“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即‘僧侣势力’”,也就是《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同资产阶级的传统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第三,革命恐怖论。马克思早在1848年革命时期就提出,为了缩短旧社会的垂死挣扎和新社会诞生的痛苦,必须实行“革命的恐怖”,也就是恩格斯一再强调的对“资本家阶级的反抗”,“实行暴力镇压”。巴黎公社没能做到这一点,马克思因而批评公社过于“仁慈”。
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以暴力革命论为基础的,但在俄国和中国等一系列国家都没有完全按马克思的要求去做。只有一点是完全照办了,那就是普遍实行了“革命的恐怖”,在这种恐怖中,千百万无辜者遭到杀害或监禁。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已经相当完善,而社会主义国家里连起码的人权都难以保证。专政的后果:攫取了政权的部分人成了不受限制的强盗集团,被专政者则是悲惨的奴隶。

1871年法国人民和当时在巴黎的外国人都亲自见证巴黎公社起义,巴黎公社社员是毫无理想、破坏成性的一群流寇,住高楼大厦,吃美味珍馐,只知眼前快乐,不知有死。在巴黎公社暴乱期间,他们实行报禁;把给国王宣讲的达尔布瓦大主教抓作人质枪毙,暴杀教士64人;纵火焚烧宫殿、官署民宅、纪功碑、铭勋柱,无不摧毁以为快事。楼台却化为灰土,民众惨成枯骨。马克思当时批评巴黎公社说,如果他们将来战败了,那只能归咎于他们对敌人的“仁慈”。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把无产阶级专政定义为“不与任何人分掌而直接凭借群众武装力量的政权”。1918年他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说:“专政就是铁一般的政权,……是无论对剥削者或流氓都实行无情镇压的政权。”这里他强调的是“无情镇压”,他实际上也是这么干的。不久,在《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一文中,他给无产阶级专政下了更进一步的定义,他说:“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选集》第3卷62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他特别强调两点,一是“采用暴力手段”,二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一些御用学者曾试图对后一点加以篡改,似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是指“不受任何资产阶级法律约束”。这些人不是出于无知,就是过于天真。列宁说的明明是“任何法律”,而“任何”是指“一切”而不是指“一部分”,因此“任何法律”不仅包括资产阶级法律,也包括布尔什维克自己制定的法律。

1920年列宁在《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一文中重复这个定义时曾更明确地说:“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凭借暴力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特别是也不受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是列宁给无产阶级专政所下定义的真义所在,这是用不着怀疑的。列宁本人就是这样做的,后来斯大林、毛泽东、波尔布特、金正日等人对这一点也都是心领神会和得了真传的。

一党专政=领袖专政=个人独裁。首先列宁是主张一党专政的。列宁认为:群众是分为阶级的,无产阶级是所有阶级中最先进的阶级;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只能由共产党来领导。从1919年始,列宁就把无产阶级专政解释为一党专政。在1921年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坚持“任何派别活动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许的”。他提出由共产党独家领导国家,他说,“在我国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就是共产党专政。列宁是这样解释的,“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来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布尔什维克领导的”。

当有人攻击布尔什维克一党专政时,列宁回答:“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党专政,而且我们绝不能离开这个基地”(《列宁全集》俄文版第3版第24卷第423页)。
其次,列宁主张“领袖专政”。他说:“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较稳固的集团来主持的,而这个集团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他写道:“由大会选举19人组成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而且在莫斯科领导日常工作的是更小的集体……组织局(即书记处)和政治局……这样看来就成为成为真正的‘寡头政治’了……(《列宁全集》俄文版第3版第25卷第193-194页)。

最后,列宁主张个人独裁。因为共产党是由最有智慧、最有威信的领袖来领导,他们是先进的先进,承担了人类社会前进的历史重任,必须掌握全部权力实行专政,即独裁。他宣称,“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同一长制和独裁制毫不抵触,阶级的意志优势是由独裁者来实现的,他一个人有时可以做更多的事情,而且一个人行事往往是更为必要的。……在工作时间绝对服从苏维埃领导人──独裁者的意志……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是屡见不鲜的事。”“所以苏维埃的民主制与实行个人独裁之间,绝无任何原则上的矛盾。”列宁的这些论述,为布尔什维克实行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提供了依据。

无产阶级专政比传统专制要坏一万倍。无产阶级专政不外是对于一切没有参加专政的人们的戒严状态。列宁在《怎样组织竞赛?》一文中宣布“同富人和他们的食客即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作殊死的决战,同骗子、懒汉、流氓决战”,办法是:“在一个地方捉十个富人、一打骗子、半打逃避工作的工人去坐牢。在另一个地方叫他们去打扫厕所。在第三个地方,……把他们当作危害分子加以监视。在第四个地方,从十个寄生虫中挑出一个来就地枪决。在第五个地方,……对于富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骗子和流氓中的那些可以改正的人,可以有条件地释放,使他迅速改过自新。”从这里可以看到了惩罚的随意性,同一种“罪行”既可以被罚扫厕所,又可以被就地枪决。这种既残暴又荒唐的政策一直被其信徒们视为典范。

1918年2月列宁在《社会主义祖国在危急中!》的法令中规定:“资产阶级中凡有劳动能力的男女,均应编入挖壕营,受赤卫队员的监视;违者枪毙。”“所有敌方奸细、投机商人、暴徒、流氓、反革命煽动者、德国间谍,一律就地枪决。”从这里可看到任意编织罪名,不分轻重,一律枪决的不讲法制的荒谬“法令”。1922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中,针对孟什维克的批评意见,宣布:“凡是公开宣扬孟什维克主义的人,我们的革命法庭一律要处以死刑”。这是以言治罪,而且是死罪,真是骇人听闻。1922年,列宁在审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法典法律条文》草案时,批示要“扩大使用枪决的范围”,把“凡进行宣传或鼓动,客观上为……国际资产阶级效力者”“一律处以极刑……”,改为“凡进行宣传或鼓动客观上为……国际资产阶级效力者或可能为其效力者”“一律处以极刑”。这种以莫须有(“可能”)的罪名处人死刑的法律真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1921年召开的布尔什维克党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根据列宁的提议通过了取缔党内反对派组织的决议,大会还授权中央委员会对进行派别活动的党员采取一切处分办法,直到开除出党。这就为后来斯大林在党内进行大清洗、大镇压提供了依据。

斯大林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好比是一部机器,指挥这部机器的是党,而苏维埃组织、工会和合作社等都是这个体系的“传送带”和“杠杆”,是党手中的工具,党就依靠这些工具去“联系群众”,指挥群众。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中说:“一个阶级的政权,只有通过无产阶级和各小资产阶级劳动群众,首先是和农民劳动群众结合成特种形式的联盟,才能确立并贯彻到底。……这个特种形式的联盟的内容就是:国家的领导者是一个党,即无产阶级的党,即共产党,这个党决不而且也不能和其他政党分掌领导权”。在《联共党史简明教程》的结束语中,斯大林提出另一个论断——除布尔什维克党以外,俄国的各种政党在历史上都是反革命政党。因此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理所当然地只能是布尔什维克党一党执政,独掌政权。苏联的政治史证明,斯大林的专制是空前未有的。

毛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根据这一理论,一部份居民被划为敌人即专政对象,从而被剥夺一切自由权利,不许乱说乱动,动辄挨批挨斗,甚至被肉体消灭。1954年宪法第19条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中国的公安、检察、法院都被称为“专政机关”,为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决不会让法律束缚手脚。于是,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发生了。可怜的地主和资本家,被剥夺了人权,一直被斗到1979年。

梁启超说过: 什么无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 凡专政都不是好东西。1957年中央党校的学员说,人民不需要“党阶级专政”;北京大学的学生领袖谭天荣在大字报里说:“毛的《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是赤裸裸的唯心主义,……是帝王思想的变相复活……。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为的盗窃国家政权的一种新颖名词。……苏联的工人阶级的专政,也是欺骗人民的口号,完全是党巨人阶级独裁,人民无任何自由”。无产阶级专政,是赤裸裸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镇压;为了掩盖少数人的压迫,就在宣传上说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文理不通的生造词,是宣告破产的自白书。Dictatorship——专政、专制、暴政、独裁之谓也。人民民主专政不过是独裁的新名词而已。无产阶级专政使国家权力彻底与人权对立,使国家权力彻底人治化、特权化,使政党及其领袖神圣化、使阶级优越化;导致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和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天下为私而非公,是不法的。专政政治是反自然、反社会、反人民、反理性的,违背天下为公这一基本政治公理。专政的旗帜就是战争的旗帜。当今世界,宪法高举专政的大旗的国家还有几个?如朝鲜的专政对象已经扩大到逃荒者身上。这面旗帜不撤,何谈文明?1950年代的地主资本家被迫害的所剩无几,今天的私营业主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符合条件的还可加入共产党,怎能对他们实行专政呢?尊重人权已写入宪法,因此必须清除现行宪法中的“阶级专政”;否则,人权就是骗人的。


博文转载 作者:关敏

责编: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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