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星期二

关于保护公民控告、举报权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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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一、公安部方面

公安部印发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明确规定:1.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2.属于违法干涉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3.违法干涉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此规定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法院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颁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其中第一条就要求: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三、检察院方面

与公安部、法院下发新规定同步,最高检察院近期把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第七届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重新下发给各级检察院,并要求切实贯彻执行。

在《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中: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条: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另外第三条里又明确细规定了7条,其中

第1条: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第3条: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第4条: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6条: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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