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

武汉公检法以骗术陷害无辜 / 文: 曙光


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3/10/武汉公检法以骗术陷害无辜-344080.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报道:湖北武汉市七十五岁的老太太郭淑珍二零一六年九月在外讲真相,被劫持到吴家山街派出所,虽然之后回到家,但不久,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又要郭婆婆的女儿、女婿把郭婆带到派出所,欺骗说郭淑珍犯了所谓的“法律”,只要签了字就没事了,骗郭婆婆和家属在他们准备好的打印纸张上签字。

之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又重复了同样的 “程序”,直到一工作人员问郭婆婆请不请律师,再签字就被判刑时,郭婆婆才知道被骗了。

二零一七年三月初,法院又打电话给郭婆婆的家属,又欺骗说郭婆婆年纪大了,再去法院签个字,把所谓的案子改一下,暗示改一下就没事了,郭婆婆的女儿又被骗签了字。

武汉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从派出所抓人到法院判刑一路走过来就是骗、骗、骗。在当今世上哪个国家有这样的公检法?哪个国家有敢这样“执法”的警察?恐怕也只有中共江泽民集团才敢这样无法无天。

作为穿着国家警察制服的公务人员,能够做出这种荒唐龌龊之事,是因为在迫害法轮功初期公检法司各部门都传达了一个江泽民的密令:对法轮功不讲法律。就是这样一个践踏宪法、废弃法律的犯罪指令,也被中共公检法司人员接受了。

自从公检法司人员按照江泽民罪恶密令迫害法轮功以后,参与者的工作性质就发生了彻底的改变。由一个国家公务员,变成了江家帮的打手,变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成员。

因为法轮功是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即使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八年了,也没有一条法律可以用来打压法轮功。连初期江泽民为搜集法轮功情报派出的调查团也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所以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抓捕、起诉、诬判、关押法轮功学员只是执行江泽民的灭绝政策。除此之外,就是这些所谓的“执法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为了迎合上级的意愿想升官发财。

就是在江泽民邪恶命令下,迫害法轮功十八年来,公安国保、派出所才敢肆无忌惮地在绑架法轮功学员时不穿警服、不出示证件,有的绑架法轮功学员还开私家车。抄家时不出示搜查证,抄走法轮功学员的书籍、真相资料、制作资料的机器、耗材,私人物品及现金存折、金银首饰等不留抄家清单。完全一副流氓恶霸、黑社会嘴脸。

检察院、法院代表江泽民批捕、起诉、庭审、判刑法轮功也只想在法律的掩盖下走形式。没想到真正维护人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律师介入,使中共公检法不敢再随心所欲。所以中共公检法为了避开正义律师的无罪辩护,很多都秘密庭审、判刑。实在避不开的就阻止律师阅卷,刁难、侮辱、殴打、绑架律师,有的当庭剥夺当事人、律师的辩护权。还教唆、恐吓当事人及家属辞退律师,甚至有的律师还被判了刑。这种种卑鄙的手段,都证明中共江泽民集团是一个犯罪组织。

在正义律师的监督下,发现检方、法院存在如下问题:

一、 修炼法轮功不违法,打压法轮功只是江泽民依仗中共权力的一意孤行。

二、 法院冤判法轮功学员利用的刑法三百条不适用法轮功,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能力和资格破坏法律实施。

三、 证据不足,是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法律规定,检方只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但是中共检方有的三次甚至四次退卷,公安局仍不放人。

四、 检方退卷后公安局无可补充就伪造证据。

五、 程序违法,不执行回避原则。

六、 拒绝公开资料的内容。

七、 拒绝百姓旁听,绑架参与旁听者。

八、 开庭、判刑不通知家属。

九、 威胁证人、阻挠证人出庭作证。

十、 抄家记录中没有附上搜查证。

十一、 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与法律和中共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悖。

十二、 无任何当事人证言、证词,无法认定案件成立。

十三、 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时带刑具。

十四、 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办案人的签名。

此文还有很多违背司法程序的事情不再一一列举。

总之,江泽民集团企图以法律当幌子,利用法律程序走过场了事,没想到被无所畏惧的法轮功学员和大胆的律师敲碎了它的美梦,中共不但没能如愿,反而将其违法犯罪行径曝光于天下。无计可施之下靠欺骗、秘密办案,这又恰恰印证了中共阴暗的怕见光的犯罪心理。

做坏事越是走到明目张胆、无所顾忌、恬不知耻的时候,也就是到了该灭亡的时候。中共解体指日可待,希望公检法人员迷途知返,停止迫害,善待法轮功学员。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