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

海外青年:盼望停止这场对最善良人的迫害 / 文: 李明韵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13/海外青年-盼望停止这场对最善良人的迫害-310752.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本人今年二十九岁,从一九九五年接触大法,到今年已经有二十年了。

第一次接触法轮功

我小时候有几年是住在修炼法轮大法的亲戚家。当时,亲戚们经常在家里播放大法师父的讲法录音,我和家里的另外一个小孩,不知不觉地听了几年。我还记得,亲戚把法轮功书籍《转法轮》里的《论语》,贴在家里最醒目的墙壁上;我还记得,经常有一些阿姨和大妈们来亲戚家,和我小姑、奶奶一起读大法书籍,读完了还互相交谈。

令我印象深刻就是奶奶了。奶奶曾参加过李洪志大师当年亲自传法的学习班。那几年,奶奶从不花钱买药,而奶奶比同龄人看起来健康得多了,能骑自行车到处走。由于看到奶奶炼法轮功后身体很好,很多亲戚们都炼了法轮功(本人父母除外),有位亲戚还当了所在市的辅导站站长。

后来由于家里的原因,还在读小学低年级的我,离开了亲戚家。自从家里把我接到海外后,我就没有接触到任何关于法轮功的信息了。

再次接触法轮功

时过境迁,我长大成人。考上大学后,我回国再一次拜访了那几位一起生活过的亲戚们。我得知,迫害一开始,奶奶就吓得不敢再炼了,除小姑之外,所有亲戚们都不敢炼了。小姑给我和另外一位在外地上大学的堂姐,讲述了那几年她被抓到劳教所遭受酷刑迫害的情况。

我和堂姐当时都非常震惊。我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疑问和不解:不就是祛病健身炼功吗?为什么中共要镇压?我小时候看他们看书、炼功,没听说过有人自焚啊?法轮功到底是什么?小姑给我讲了很多法轮功的真相。为了真正具体了解真相细节,我决定查个究竟。

在此之前,我对气功、修行、信仰的了解几乎等于零,这是自己未知的领域。为了了解真相,我在国内外找遍了所能调查的所有公开资料,我把法轮功李大师的著作按时间顺序从头到尾仔细看了数遍,法轮功就讲“真、善、忍”。

我佩服法轮功修炼者的和平非武力反迫害,如果让我选择非武力反迫害,我可能做不到。也许正因为这一点,我没有走進大法修炼。

如果我不知道这些真相,我可能会和很多海外同胞一样在海内外来回两边跑,平淡的过着小日子。但是国内发生的罪恶,让我觉得无法容忍,我向那些不知道法轮功真相的人传递过真相,传递过破网软件,并且因此進过看守所。最后我选择移民。现在我侨居在海外,时刻盼望着停止这场对一群最善良的人群的邪恶迫害。

这就是一个青年与法轮大法的二十年缘份。

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

清除中共恶魔人人有责 / 作者: 觅真



http://www.zhengjian.org/2015/06/11/145949.清除中共恶魔人人有责.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报道:据明慧网消息统计,2015年五月份,遭绑架的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541人,被冤判105人,遍布2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1-5月遭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共有1991人,非法判刑351人。其中:吉林省63人,山东省62人,北京市49人,位居前三名。这组数字告诉我们,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政策丝毫没有改变,而且还特别严重。

在迫害法轮功的主犯薄熙来、周永康、徐才厚、苏荣、李东生等被抓捕、判刑,一连串大大小小的老虎被关判的情况下,在国际国内一片谴责活摘器官、声援停止迫害法轮功,更有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诉江潮风云而起的形势下,为什么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绑架、判刑还这么严重,不禁让我们想到了中共这个十恶不赦的魔鬼政权。

《九评共产党》中有这样一段话:中国共产党的统治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也是最荒谬的一页,又以江泽民发动的对“真善忍”的镇压最为邪恶。这场运动给中共的棺材钉上了最后一颗钉子。反思这段历史,是为了让这样的悲剧永不再发生。同时我们每一个人也能由此省思自己的内心世界,是否很多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却因为我们的懦弱和妥协而得以成全。

是的,这段话确实值得今天所有的人(特别是中国人)去深思,共产国际解体这么多年了,中共为什么还得以存在,而且如此猖獗?中国的人权状况如此恶劣,联合国及那些有能力解决或制约的国家为何束手无策?在利益(所谓本国本民族利益)面前,为什么民主、自由、人权会变的一钱不值?难道就让这个危害人类社会、践踏人类文明的魔鬼肆无忌惮的横行于世吗?难道这不是人类的悲哀与耻辱吗?!

在迫害法轮功还没有结束,每天都有大量的法轮功学员被中共非法绑架、判刑的恶劣环境下,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顶着巨大的压力走出来起诉江泽民,不失为一件震撼人心的壮举。从根本上说,他们还不是为了自己的一私之利,而是在向中共江泽民邪恶集团讨回人类的民主、自由、人权和人类应有的信仰与尊严!法轮功学员的义举,也感动了高智晟等数百名有良知正义的维权律师,他们冒着被抓捕、殴打和判刑的危险,在法庭上义无反顾的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主持公道,令中共邪恶政权极其慌恐惧怕。也唤醒了亿万民众的心,逾两亿人退党和为营救被中共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签名按手印就是例证。

中共对法轮功的持续迫害值得全人类去关注和深思,愿全人类都来关注这场灭绝人性、惨绝人寰的血腥迫害,都来深思一下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员我们应该去做点什么?将破坏人类的这个中共恶魔清除出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人人有责!“没有了中国共产党,才能有新中国;没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才会有希望;没有了中国共产党,正义善良的中国人民一定会重塑历史的辉煌。”(摘自《九评共产党》)

2015年6月11日星期四

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 文: 人权法律协会团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11/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310717.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这里提供的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控告状。第一个题为“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的文件包括江泽民对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群体犯下的罪行,可以原样提交。第二个题为“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的文件应与第一个文件(通用部分)一同附上提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应该只包括与您的案件情况有关的事实。为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包含多个让您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填写的空格。请仔细阅读,并不需要填写对您的具体情况不适用的空格。比如,如果您的近亲属不是因为他所遭到的酷刑折磨而死,请跳过第二项的故意杀人罪。叙述时请简明扼要。如果空格不够,请附上额外的纸张,并明确标明您所回答的问题。

祝成功

人权法律协会团队




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被控告人:江泽民

案由:酷刑罪,谋杀罪,法外杀人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与性暴力,强迫劳动罪,非法逮捕与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盗窃与破坏财产罪, 具体如下:

被控告人:江泽民

1. 江泽民于1926年8月17日出生在中国江苏扬州市。1947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后,江赴俄罗斯斯大林汽车工厂培训,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作。江随后进入政府部门,1983年成为电子工业部部长,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2. 江泽民于1985年担任上海市长,1987年担任上海市委书记和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1989年成为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3. 江泽民在1989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1989年到2004年间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到2003年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管辖权

4.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至第14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该条款授权人民法院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的诉讼。

5.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5和第16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1949年7月20日中华民国签署并批准生效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1986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1988年10月4日批准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 对于本诉状的第17和第18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法庭规范》第38条(1)(b)定义的、已经作为法律被接受与遵守的、各国的普遍常规的 “国际习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宪章》的缔约国,因此也是《国际法庭规范》的缔约方。国际习惯法要求国家对于以下违反强行法的行为提供普遍管辖权:迫害,强制流放, 强制失踪的反人类罪(第17),和长期的任意监禁(第18)。

事实和证据

7. 法轮功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精神的或宗教的信仰和修炼方式,在中国和世界各地有数以百万计的修炼者。绝对的非暴力和慈悲是这个宗教的两大核心信条。

8. 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可以自由的聚集、践行他们的信仰,不需要担心系统性的迫害。

9.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在中国的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暴力镇压。

10. 1997年,江泽民联同他在反法轮功运动中的亲信、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命令全国级的公安警察调查中国的法轮功,目地是为了找借口,在中共高层内部说服党内人士以实施一场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全国范围的暴力镇压。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部门仍然找不到任何取缔法轮功的合法依据。

11. 尽管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或理由,江泽民仍采取了一系列步骤,发起并执行了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

12. 举例说,江泽民亲自起草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讲话与信件,指示中共和政府官员准备迫害法轮功。这些讲话和信件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了(1)中共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以及(3)中央各部委负责人。

13.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即将对法轮功进行暴力镇压的信号。江泽民的四月信函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广泛发给了许多中共领导干部,指示他们认真研究这封信并贯彻其中的指令。

14. 1999年4月29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写了一封信,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按信中的内容“处理”法轮功问题。

15. 1999年5月8日,江泽民写了一个备忘录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如何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即:如何严厉处罚法轮功修炼者,使用哪些党的资源,以及谁应当整体负责与这项任务有关的党的命令)。他的备忘录被许多省级和市级的党委的文件引用并纳入,并配发指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6.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中央政治局发表了讲话,号召在中国进行对法轮功的迫害“斗争”运动。仅仅因为法轮功修炼者的精神或者宗教信仰,而对他们实施杀戮、通过酷刑转化思想、以及其它方式的迫害。

17. 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直接命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三天后的6月10日成立,610办公室因此而得名)。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说: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采取有力对策,”这次讲话将法轮功信仰者等同于1989年天安门广场由于和平抗议而遭到屠杀的抗议民众。这是江泽民动员全党迫害法轮功的又一道命令。

18. 在这次的讲话中,江泽民还宣布“(中共)中央已同意李岚清同志负责,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李岚清同志任组长,丁关根、罗干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里提到的领导小组后来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它的执行机构被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叫“610办公室”。

19. 由于江泽民在讲话中命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也授予领导小组极大的、超越了现有的党和政府行政范围的权限。党中央和各部委必须遵从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而这个小组,只对江泽民个人负责。
20. 江泽民在这次讲话中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他的意图是使用消灭军事敌人的同样策略来摧毁法轮功。比如:“制定斗争策略,为进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21. 这次讲话还定立了即将进行的反法轮功舆论宣传的基调,为的是误导中国民众对法轮功的真正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为镇压法轮功群体提供伪造的理由。江泽民捏造了一系列虚假案例作为舆论宣传的样本,如精神病患者死亡案例等, 用来诽谤法轮功,并根据江泽民的指示被“610办公室”当作所谓的“证据”来利用。

22. 1999年下半年,江泽民继续使用他的各职能部门、职位、和与党内重要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政治和军事力量,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恐怖迫害。

23. 七月上、中旬,江泽民通过发起党内的学习运动,对党的关键领导层表明,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因为法轮功威胁到共产党的生死存亡,以此来取得党内重要领导们的支持。

24. 1999年7月,在党中央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共党员必须接受“转化”,或被“强制转化”也就是酷刑。

25. 1999年7月19日,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大规模的逮捕和非法监禁前一天,江泽民在一个省级领导干部会议上发出了迫害前的最后动员令。

26. 两天后,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令下,中共媒体于1999年7月22日宣布正式开始迫害法轮功。

27. 1999年8月24日,在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对所有法轮功学员进行思想转化,不论他们是否是党员,并且第一次强调在针对法轮功的斗争中,有效“转化”法轮功信仰者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8. 与此同时,全力配合江泽民并在他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

• 公安部的主要官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了一个所谓取缔法轮功的通知。 同一官方还剥夺了法轮功修炼者依据宪法进行申诉和抗议的公民权利,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中国公安部的高官,及其他一些人,发布了一个通告,要求销毁与修炼法轮功有关的所有出版物、调查和处罚出版、印刷、复印和散发这类材料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尽管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包括书籍,这些官员对此置若罔闻。

• “610”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推动了这场运动:(1)持续发布针对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团体的误导性消息和谎言,(2)要求在处理与法轮功有关的案件时,必须与中共反法轮功的政策相一致。在一些地区,“610办公室”还要求中共指定的律师和其他代理法轮功修炼者的律师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法官必须在庭审后作出有罪判决。

29. 八月和九月期间,中共的关键领导人,特别是宣传部门的,按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的指示,发起了全面的媒体攻势,伪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非法搜捕、监禁、审讯和迫害法轮功找理由、煽动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员执行上述的非法行为、同时动员民众支持这场迫害。

30. 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时, 江泽民称法轮功为“邪教”,公开将法轮功定为应当遭受暴力镇压的对象。在江泽民使用这个词语之前,党的任何文件或媒体中都没有使用过这个词语,再次表明镇压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同时也是江泽民不断推动使镇压升级的。两天后,10月27日,《人民日报》全力配合,在江泽民的指示下,发表了一篇文章声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

31. 江泽民接受采访五天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配合镇压,制订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是一个非法的、事后追惩性的、措辞模糊的法律,它严重的践踏了所有的法治原则。

32.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官员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文件把“邪教”定义为具备党的媒体和党和政府机构宣称的法轮功特点,因此不可避免的造成法轮功修炼者会按照这些武断的和反复无常的规范接受法庭审判 。

33. 1999年11月,在一个解释两高1999年10月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官员对于全国各地的法院审判法轮功案件发出指示,根据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关于当前办理涉及法轮功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和判决,应当在由政法委组织的党的会议上提前决定。

34. 到2000年,各级“610办公室”都是和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在一起办公。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610办公室”全力配合,使用授予给它的特权发动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斗争。北京的公安部设置了26局,就是专门负责逮捕和收集情报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和他们的官员在转化法轮功学员思想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通过他们对“金盾”工程中法轮功数据库的直接使用。

35. 除此之外,在江泽民的指示与充分协作下,“610办公室”颁布了多项通知和规则,要求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支持党反对法轮功的坚定立场。比如说,一个典型的“610办公室”通知,《关于预防和控制敌情的要求》,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的法轮功律师,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做有罪辩护,法官在宣判时要做“有罪”判决,在庭审前“610办公室”要与法官和检察官会面,确保他们在法庭上严厉镇压法轮功。

36. 在2000年到2001年上半年,中国律师协会(“ACLA”), 在江泽民的指示、影响与充分协作下,也发布了多个通知和规范要求全国的律师支持江泽民反法轮功。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庆召开的司法局确立处理法轮功案件的司法规范会议上,当地律师协会的官员要求所有的律师服从党针对法轮功案件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师“充份认识与法轮功斗争的重要性”。

37. 全国的党组织都支持和重申了江泽民与法轮功做斗争的号召。根据当前从党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的记录,各地的党委召开了会议、研讨会及论坛研究党中央关于江泽民讲话的通知精神,号召暴力镇压和铲除法轮功。这些党委强烈表达了支持,并采取了行动推进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

38. 舆论工具配合江泽民,持续散布言论,确保法轮功被当成党的敌人(和邪教)被斗争。为了号召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他们所使用的攻击性的言辞就象在犹太人大屠杀中为了暴力灭绝欧洲犹太人种时所使用的一样,把法轮功修炼者比成非人的病毒,传染病,寄生虫,洪水猛兽,恶魔,精神病患者和国家的敌人。在2001年后随着反恐怖主义成为全球的焦点,被识别出来是修炼法轮功的人士又被贴上了“恐怖份子”的标签。在一个典型事件中,中国反邪教协会,一个与江泽民联系密切并致力于镇压法轮功的组织,引述了一段评论, 公开承认妖魔化法轮功是为消灭法轮功找理由(“我说,先把它定义为恐怖活动,然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顺的了。”)

39. 与此同时,许多听到或读了江泽民讲话的中共官员,不仅传达了江泽民关于暴力镇压法轮功的命令,还在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在自己的讲话、政策性文件和/或书面的指示中,使用修辞性或攻击性的语言,使镇压法轮功达到了最大的规模。他们的关于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迫害和镇压的指示和命令,如同中共的旗帜性媒体和大规模宣传一样,传达到了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和监禁场所 。

40. 尽管有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私下里反对迫害法轮功的非法运动,许多党的领导和其它共犯持续使用司法系统作为迫害工具,并得到了“610办公室”,全国律师协会和检察院中的一些人的全面支持。

41. 尽管一些“610办公室”官员希望远离这场迫害运动,主动出逃或辞职,但是根据几个目击证人和专家报告,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命令下,从2001年起酷刑和洗脑反而被强化,并一直持续到2015年6月的今天。

42. 2010年,中央“610办公室”发起了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三年运动。在几乎每个省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关于这场运动的官方文件。在全力转化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包夹和同监室犯人施用酷刑变得高度常规化。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协会”的相关文件,概括了运动中常用的几种策略和方法。比如说,这些文件号召党的安全人员登门拜访获释的被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胁迫雇主 、动员家庭成员和邻居参与做法轮功修炼者的转化工作。

43. 自从斗争运动的开始,就有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或者从监狱、劳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强制转化场所获释后很快离世。受害人有着不同年龄,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区。大部分死亡原因是由于精神或身体的酷刑或者在监禁中被剥夺了健康的权利。

44. 从斗争运动一开始,警察滥用职权,通过非法罚款、肆无忌惮的没收财产、敲诈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家人的钱财,设圈套欺骗、陷害和强迫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监狱的司法警察在中共的授意下,以给其他犯人减刑为交换条件,让他们毒打甚至虐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警察和狱警强迫法轮功修炼者的家人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严厉的处罚。

45. 自从2001年起(甚至更早),中国警察等安全人员经常破门而入法轮功修炼者的家,拿走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财产,有时甚至偷走与法轮功修炼完全无关的财产。

46. 这份控告状的后面附有我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的个人部分,包括我自己的个人案件情况。参见“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附件 。

刑事责任
47. 江泽民个人应当为这份诉状中提到的犯罪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他发起、设计、计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煽动和参与了这些犯罪。使用“参与”这个词,检察院并不是指控被告人个人亲自实施了这些犯罪。“参与”在这份诉状中指的是作为一个共犯参与了犯罪。
共同犯罪

48.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这个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镇压和通过酷刑强制转化中国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

49. 这个共同犯罪是江泽民于1999年6月发起的。参与的人包括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和周永康等。

50. 本诉状所列出的第1至第18宗犯罪都包括在这个共同犯罪的目标之内。换句话说,第1至第18宗罪是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目标而产生自然的、可以预见的结果。被告人清楚,这些犯罪是在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甚至肯定会发生的事情 。

51. 这个共同犯罪的核心是江泽民决定对法轮功发起“斗争”式暴力镇压。中文“斗争”一词,是在意识形态路线斗争方面进行政治迫害的专用术语,是中共整人文化的一部分。一个群体一旦被定为“斗争”的对象,其涵义是明确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对他们进行迫害。

52. 为使这个共同犯罪达到目标,江泽民在这个共同犯罪中与几个人通力合作。每个参与者或共犯在这个共同犯罪中都扮演了一个角色,对这个集团的整体目标都起了显著的作用。参与者或共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人:

53. 李岚清,自1997至2002年间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经由本案被告人任命,担任“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人。自从1999年6月10日建立这个机构之日起,李岚清负责制定政策和它的落实执行。因此李岚清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4. 罗干,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自1999年到2007年间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5. 刘京是江泽民在中国非法迫害法轮功的一个关键合作者。江泽民选择刘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间担任“610办公室”的副主任,在反法轮功斗争中担任领导角色。在2001年9月,江泽民提拔刘京担任“610办公室”主任,他一直担任这个角色直到2009年10月。在2001年1月,江泽民选择刘京担任公安部副部长。在这个职位上,刘京推动并执行了江泽民和罗干通过“领导小组”发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杀、以其它方式杀戮,思想转化、酷刑和虐待法轮功学员等指令。同时,他还编造了误导性的谎言、捏造有关法轮功精神信仰及其修炼者的信息,用来给江泽民的犯罪找借口,并进一步煽动有关犯罪。特别是,他在2002年1月下令射杀长春法轮功学员,以及命令彻底根除这个修炼团体。他还对臭名昭著的马三家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行为负直接责任,这个劳教所是他帮助建立的,完全是为了执行江泽民的命令,把那些拒绝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人酷刑折磨致死,并帮助当局对其它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的“斗争”。刘京所到之处,总是留下血迹。他的指示不仅仅导致了在长春和马三家对法轮功的酷刑和虐杀,还包括全中国其它城市的。

56. 作为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有效的控制或实质的影响了在共同犯罪中的上述参与人,并单独或和上述参与人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通力配合,有效的控制或实质影响了党的行为(包括国家、省和市级的党委)、公安部、“610办公室”、监狱系统、拘留所、精神病院、“黑监狱”以及劳教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他有能力保证他的计谋得以落实。

57. 江泽民还采取了多个步骤,保证反法轮功的斗争运动在他从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的位置退下后,仍能继续。首先,他抓住中央军委主席的位置,又留任了两年多;此外,他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两席,将其授予最能够确保迫害运动持续的李长春和罗干(2007年后,罗干被江泽民的铁杆周永康取代)。最后,江退休前还对政治局常委进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胡锦涛在内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权而没有否决权。江泽民使用这些策略和伎俩保证这些非法行为可以继续,同时使他自己和同党免于因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而被追究 。

58. 由于发动、设计、命令、谋划、主导、实施和管理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利用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发动了这场运动,并贯穿在他所有的犯罪行为中,事实如下:

59. 发动和设计

a) 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的帮助下,命令全国范围的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目的是为了说服党内高层取缔法轮功、强制转化和镇压法轮功学员。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人员找不到任何支持禁止法轮功的合法理由。

b) 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江泽民仍然决定一意孤行,通过数次讲话和信件,筹备与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 。

c) 1999年5月,在一个发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他设计了迫害运动的关键步骤,如:如何镇压法轮功,动用哪些党内资源。

d) 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及它的运作机构,称为“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

e)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把法轮功界定为“邪恶的”和“不正常的”,目地是为了误导中国民众,以求他们支持他在中国迫害、威慑法轮功。

f)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以囊括进中共的各个阶层,包括宣传机构、由他新设立的“领导小组”管理的安全机构、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别的党委领导,以及其它各种高、中、低层的党内人员。

g) 江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把法轮功当作“斗争”的对象,把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称为“不正常的”和“邪恶的” 。

h) 他唆使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这直接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法院不但不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反而认可迫害,甚至为迫害提供方便,协助江泽民非法逮捕、监禁、强制转化守法的修炼法轮功的公民,以及对他们施以其它恶劣侵害。

i) 江对这一场运动做了进一步的设计,借以把国家机关囊括进来,如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各阶层的参与。

60. 命令与谋划

a) 江泽民不仅设计了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他还给党的领导人提供了指示和帮助,特别是政治局七个常委,他们控制着政治局,政治局控制着党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委员会控制党的地区性分支。在中国一党制的权威下,各级党委都对与之平级的政府机构有着高度的控制,特别是在安全系统之内。

b) 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政府机构实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暴力镇压以及强制转化,包括以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这些指示随即被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命令下级筹备这场迫害运动,并且成为这场迫害运动的指导准则。

c) 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该文件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包括如何严厉的处罚法轮功修炼者、动用哪些党内资源,及谁来负责贯彻与这些任务有关的中共指令。

d)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这里指的是1989年天安门广场上对学生民运人士的大屠杀。

e) 通过这次讲话,他还命令中央委员会和省市级党委“密切配合”,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

f) 他指示“领导小组”发起一场全国性的舆论宣传,误导中国民众让其不知道法轮功的真相。他还指示他们“收集各地法轮功练习者中已经发生的种种受害情况,包括发生精神分裂、跳楼自杀、有病不吃药而使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以及汇集各种资源调查法轮功的组织结构,准备分化、瓦解法轮功 的工作。

g) 他在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示他们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学员就开始了。

h) 1999年7月和8月,通过一系列的官方文件,江泽民命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的思想转化(也就是酷刑)。这包括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的一个通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而在1999年8月6日的一个通知中,江在其中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管是不是党员。

i) 江泽民确保他在正式讲话和信件中做出的设计、谋划和指示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1)党的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 (3)中央委员会各部门各级负责人;(4)其他重要党、政府领导人和民间领袖。他还确保这些人接信后,会指示更多的党员、政府与民间机构的领导和成员们学习和贯彻江的指令。

61. 发动、实施和管理

a)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

b)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

c) 在七月上旬和中旬,江泽民发起了党内的学习运动,发出信号——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理由是它威胁了党的领导权。

d) 1999年7月19日,被告人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为迫害开始做最后的动员。

e) 随后不久,被告人在李岚清、罗干和“领导小组”的其他关键成员,以及中央政法委关键领导人、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以及全国人大的通力合作下,实施了这场镇压运动。

f) 与主要的媒体和宣传机构合作,江发起并主导了一场宣传运动,编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侮辱找理由。

g) 与“领导小组”、“610办公室”、政法委、 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合作,江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

h) 他的粗劣炮制的、语意模糊的、事后追惩性的法律,给这场他挑起、设计、命令、谋划、发动和落实的非法运动涂抹了一层虚假的合法性外衣。

i) 江的这一切所为,使全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监控、跟踪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杀戮、严酷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强奸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盗窃、财物毁坏、非法搜查和没收、虐待、奴役、诽谤和侮辱、群体灭绝,和包括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内的反人类罪行。

62. 江泽民明知并且故意挑起、设计、命令、谋划、煽动、督导并参与了这个共同犯罪,并与其它参与者有着共同的意图,或者知道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可以预见的后果。在这个基础上,如下所述,他除了对发动、唆使这些犯罪的执行负有刑事责任,也为这些具体犯罪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63. 被告人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共有第1到第18宗指控所需的犯罪意图与思想状态。

64. 通过本诉状的第1到18宗指控可知,江泽民具有凭借酷刑进行暴力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直接犯罪意图。被告人蓄意发布命令,并设计了具体的对法轮功的“斗争”式暴力镇压实施计划,包括斗争运动中的最后步骤,即通过对目标群体的酷刑达到的强制转化。被告人还通过使用 “国家敌人”和“邪教”等名词,反复的把法轮功标签化为残暴镇压的适用目标。

65. 针对江泽民的不法行为,江泽民无法享有豁免权。作为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与国家主席,被告人有义务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他并不享有中国法律之外的特权或权力。相反,作为中国的领导人,他有义务用自己的权力、权威和影响力去维护法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或“中国宪法”)第5条和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中国刑法”)第6条和第7条。

指控罪名

第一宗罪 刑讯逼供


刑法第247条

6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67.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68.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7条。

69.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安全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 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数以万计的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

70. 常见的酷刑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打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71. 曾被劳教所关押过的,但不是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证实,劳教所把法轮功学员单独挑出来进行酷刑折磨。

72. 攻击妇女的阴部是“610办公室”官员的惯例行为。被关押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无论男女,通常在酷刑前都会被剥光衣服。

73. 警察经常对被关押的和平的法轮功修炼者使用过度的武力,包括年长者以及有小孩陪同者 。

74. 轮奸、强奸和/或性侵年老与年轻的法轮功学员的罪行经常发生。

75. 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场所的生活条件极其严酷,以不人道的对待、拥挤、饥饿、强迫劳动、医疗贫乏和持续的肉体和精神摧残为特征,包括酷刑、殴打和性暴力。

第二宗罪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7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77.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78.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蓄意杀戮,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2条。

79. 自从1999年起,已有数以千计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许多人身上都有严重的殴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许多因酷刑和虐待导致死亡的可信报告。其中有许多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炼者。
第三宗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8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1.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82.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大范围的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8条。

83.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警务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和其它安全人员,对全中国范围内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包括酷刑。这些非法行为是针对在监狱和在中国其它拘禁场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84. 常见的虐待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85. 曾被劳教所关押的但不是法轮功学员的人以及法轮功受害者均证实,法轮功学员遭受了这些非法的行为。

第4宗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8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7.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8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的应当按此条款负刑事责任。

89.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陷害,刻意伪造他们没有做过的犯罪行为,或者把他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合法行为说成是犯罪,以此来诬陷他们,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4条。

90. 在这个期间,政法委的主要领导人,“610办公室”和全国律师协会把所有已知的 法轮功修炼者都划成“罪犯”,非法逮捕、监禁、折磨、侮辱他们,作为对他们修炼法轮功的报复。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洗脑班、“黑监狱”、拘留所、警察局、劳教所、监狱等处,仅仅是因为受害人和平、合法的修炼法轮功。

91. 中国的律师证实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这些非法侵害。

92. 此类犯罪行为更有官方文件,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提供进一步的佐证。

第五宗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

9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94.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

9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器官摘取,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96. 大约从2000年起,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当局杀害,以供给中国的器官移植业。

97. 一系列拨给高层官员的电话证实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器官摘取的普遍做法。2014年9月,一名中国高层官员直接证实江泽民参与其中。根据一个秘密的电话录音,当被问到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命令是从哪儿来的,原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长白书忠回答说:“当时是江主席啊……有一个批示,说开展这些事情,就是器官移植……”

98. 已有数名专家证人证实盗取器官使法轮功修炼者遭受更大痛苦的做法。同时,一些险遭器官摘取的幸存者或其他现场目击证人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六宗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6条,第237条

9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0.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101.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10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强奸和性暴力,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

103. 轮奸、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侵犯被用来胁迫中国的女性法轮功学员,逼取她们的口供。
104. 如前所述,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

第7宗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

10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6. 中国宪法第37 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07.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将从重处罚。

10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 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非法拘禁与关押,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7条和刑法第238条。

109. 法轮功修炼者仅仅因为他们的信仰,遭受了任意的逮捕。

110. 遭到逮捕并受审的法轮功学员只是按照当局预先编排好的结果出庭受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无法为自己作证,不能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自由聘请律师。

111. “610办公室”发出通知与规范,要求律师、检察官和法院支持党反法轮功的立场。其中,一个《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法轮功律师,在法轮功案件中不能做无罪辩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同时要求“610办公室”代表在庭审前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谈,确保他们严厉打击法轮功修炼者。试图做无罪辩护 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轮功修炼者会遭受更严重的虐待与侵权。

112. 在某些案例中,法轮功修炼者所触犯的法律以及相关犯罪事实 都是捏造出来的。几乎所有的这些案件中,当局逮捕和拘禁法轮功都是基于语意模糊、过于宽泛、炮制粗糙的法律,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转化”和“斗争”而设计的。

第8宗 滥用职权罪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

11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14.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5.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1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司法工作人员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397条 和第399条。

117.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118.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119.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如前所述(参见第七宗罪),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逮捕和拘禁。证据经常是捏造的或者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法轮功修炼者经常被剥夺法律保证所有中国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提前决定好的, 如法轮功修炼者是否愿意放弃他的信仰、是否拒绝“被转化”、是否愿意“转化”他人。

第九宗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267、270与275条

12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21.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七)持枪抢劫。

122.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123.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24.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12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个人财物的盗窃与毁坏,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63条,267条,270条和275条。

126. 安全人员 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拿走他们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物品,有时还偷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

127. 警察还焚烧、切碎或用其它方式毁坏从法轮功学员处没收的,与法轮功有关的物品。
128. 安全官员还关闭、捣毁、没收财产或者强制中断法轮功学员拥有的生意,完全不顾其企业或雇员的利益。

第10宗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2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0.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131.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身体与住宅的非法搜查,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5条。

132. 根据目击证人描述,许多(甚至是大多数)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家都遭到过被警察等安全人员在没有理由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此类闯入法轮功修炼者家中的行为是例常发生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找到与法轮功有关的材料证据,同时也包括盗窃法轮功修炼者的电脑、手机和其它设备等。一旦发现这些材料,警察会没收,在法轮功学员的家中、派出所或者拘留所对他们进行严重的侮辱和折磨。

第11宗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13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4.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3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 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剥夺法轮功修炼者的宗教信仰自由,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1条。

136. 如上所述,江泽民的斗争运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折磨和其它恶劣的虐待行为,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但是江泽民正式把法轮功定义为宗教,而法律明确保护中国的宗教自由。

第12宗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

13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8.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139.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奴役,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4条。

140. 如上所述,许多目击证人证实,众多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 其他拘禁场所被迫在没有任何工资的条件下强制劳动 。

第13宗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41.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2.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43.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侮辱诽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6条。

144. 如上所述,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

第14宗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14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6.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147.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身伤害,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148. 江泽民的迫害运动,还对法轮功信仰者造成了许多不在酷刑、虐杀、强奸、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诽谤等犯罪定义以内的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
第15宗 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14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0.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151. 为了逼迫他们公开放弃内心的精神信仰,或让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关于他人的敏感信息,和/或因其信仰与修炼而打击报复他们,使得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15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酷、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违反了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第16宗 群体灭绝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5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4. 江泽民发起和指导的这场针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符合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所有犯罪要素。

155.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 法轮功符合国际法的“宗教的或精神的”实践活动的定义。在国际法的文件中和适用者看来,一个基本原则是,“宗教”的类别极其宽泛多样,而且,对于权利应当做广义的解释,不会局限于形式上的狭义理解。在国际法上什么是宗教还没有任何正式的衡量标准。法庭在判断一个信仰是否构成一个应当得到保护的宗教时,会考虑信仰者的信仰是否真诚,而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某个特定的属性。事实上,法轮功由于其对精神上自我完善的强调已被数个法庭归为“宗教” 。而且在中国,法轮功也被描述为“宗教”(即“教”)。

• 江泽民发起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的目的是强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他们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法外处决他们,其最终目地是从中国社会彻底铲除法轮功。

• 中国各地的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原因仅仅是: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的信仰。

15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目的从中国社会铲除法轮功宗教及其信仰者,违反了中华民国于1949年7月20日签署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

第17宗 反人类罪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国际习惯法

15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8.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的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159.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把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160.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与家人、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161.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目的是为了谋杀、消灭、奴役或者对其实施其他不人道行为。

162.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163. 仅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信仰者被剥夺了基本人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64.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的对待,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第18宗罪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

16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66.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167.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对待,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

16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的长期的任意监禁,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下文提供《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下载《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190KB)

下载《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35KB)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6月3~5日明慧收到329人诉江状副本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10/6月3-5日明慧收到329人诉江状副本-310658.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明慧网记者综合报道)六月三日至五日,明慧网又收到来自中国大陆二十省和四个直辖市共三百二十九人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诉状副本。这些诉状来自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及朋友,已经通过邮寄投往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要求司法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发动并维持对法轮功长达十六年灭绝性迫害的元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以小人妒嫉,以“亡党亡国”为借口,亲自拍板做出全面镇压法轮功的决定,动用全部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媒体、公安、警察、武警、国安、司法系统、人大、外交、伪宗教团体等,开足马力,铺天盖地地开始了对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民众的群体灭绝性迫害。一方面通过媒体大肆诬蔑诽谤法轮功,更上演“天安门自焚”欺骗国人,挑起国民对法轮功的仇恨;另一方面,设立610非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动用暴力机器抓捕、关押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再通过劳教、判刑以及酷刑折磨和暴力洗脑逼迫他们放弃自己的信仰;更通过株连政策,让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在社会上受到歧视,从而剥夺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甚至造成许多原本和睦的家庭妻离子散。

江泽民发动的这场迫害给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造成的伤害,我们从这三百二十九人发来的诉江控告书中可窥见一斑。这三百二十九人来自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河南省、四川省、重庆市、宁夏、陕西省、湖北省、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江西省、安徽省、甘肃省、上海市、天津市、内蒙古、广西、浙江省和贵州省。他们中有公司职员、教师、工程师、工人、农民、政府公务员、铁路职工、国防部公务员、医生、纪检办主任、银行职员、生意人、财务工作者、党务秘书、交通局职工、司法所职工、工商局干部、离退休干部、地质队人员、技术监督局局长、采矿工程师、炼油工人等。他们当中年龄最小的是十九岁的吉林市聂威暕,年龄最长的是九十三岁的山东省招远市谢淑美。年龄分布如下图:

他们当中年龄从十九岁至六十九岁的占81%,四十至六十九岁的占74%,他们都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一九九九年七月对法轮功的迫害之前,他们都是青壮年(年龄在二十四至五十三岁之间),经过了十六年,本该是人生的美好年华,却遭到江氏发动的这场迫害。

这329人中除五人是法轮功学员的家人、朋友外,其余324名法轮功学员均遭受不同形式的迫害。这324人中曾被绑架并非法拘禁在拘留所或看守所的有265人,占324人的82%;230人被抄家或遭受其它经济迫害(诸如勒索钱财、非法开除、扣押工资奖金或退休金等),占71%;被关押期间遭受毒打或电棍电击、野蛮灌食、吊铐折磨、铐在铁椅子上、不准睡觉等酷刑折磨的有157人,占48%;被劳教迫害的有134人,占41%;被关入洗脑班迫害的有117人,占36%;被非法判刑的有49人,占15%。

这些法轮功学员在诉状中都提到,修炼法轮功使他们获得身体健康,道德提升。例如现年四十三岁的黑龙江省宾县马忠波女士在诉状中说:
二十七岁那年我患上了非常严重的双侧股骨头坏死。同时我还患有动脉硬化、肩周炎、胆囊炎等十多种病,不但腿疼,胳膊哪都疼、右胳膊伸不开,无法拿东西,吃饭喝水都得别人照顾。最后拄双拐都不能行走,由人背,在地上爬,我实在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剧痛,想喝药自杀。炼法轮功的姥姥听说后让我炼法轮功,我说:“骨头都烂没了,炼功能给我长上啊?再说各大医院都治不好,炼功就能好?”姥姥还说十天就能看出高下,我说:“得了吧,要是十个月见好我还连药都省了呢。”一想自己快要死了,从小在姥姥身边长大,临死前和姥姥在一起呆几天吧,就这样五哥用车把我送到姥姥家。去后姥姥拿本《转法轮》给我看,看完后我说世上怎么会有这么好的书?怎么从来没人告诉我,这不是常人能写出来的,我用两天半的时间看完了这本书。两个表弟每晚用车推我去炼功点炼功,只去了三个晚上,到了第四天早上,我就能穿鞋下地走路了。我高兴的大叫、大笑:我好了,我能走了,我不疼了,我真的好了。我爸看我真好了,惊讶的说:这不是真佛下世了吗?
现年十九岁的吉林省吉林市聂威暕在诉状中写到:
“我是一名从小患有癫痫,出生后差点死掉,祖父、祖母和父母听了医生的话,已经打算将我放弃。外婆是修炼法轮功的,赶到后阻止了。也因为外婆,从小我就接触了这宇宙的高德大法。十岁那年我第一次看到法轮功师父在国外的讲法,深深的吸引了我。看完这本书,我就向外婆要了那震动世界的奇书——《转法轮》从此走上了修炼路。修炼后,先天的疾病在不知不觉中全部消失。头痛、发烧等小病我根本遇不上。”
现年五十二岁的吉林省永吉县付淑华在诉状中说:
“一九九八年冬天,在母亲的影响下,我也走进了修炼法轮大法的群体中。得法前我是一个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人,因有妇科病,常年吃药不断,经常和别人闹矛盾,还染上了赌博的坏毛病,家里人谁也管不了我。是法轮大法把我拯救回来,使我明白了人生的意义。师父在法中告诉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去做,从做好人开始,提高心性,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矛盾向内找,事事为别人着想,放淡名利情,用更大的爱和慈悲对待世人,逐渐达到修炼人的标准,通过修炼,我身体的病症没有了,改掉了赌博的坏毛病。心灵得到了净化,道德得到了回升,家庭也和睦了。”
然而江泽民却对这些通过修炼法轮功而获得身心健康的人们实施“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上文提到的马忠波女士就曾于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关在万家劳教所,遭受两次强行转化迫害,她在诉状中说:
女警察很恶毒的揪着我的头发拽着我的胳膊在很坚硬的沙土地上跑,我的背部和双脚跟都拖出血了,鞋也掉了……他们把我抬到男十大队。到男队后我被体罚,双脚蹲地两宿一天。我的右脚开始化脓溃烂,肿得脚比鞋大。我蹲不下去,他们就把我两只胳膊吊在后面站了一宿。还逼我坐硬板凳,一坐就是几天几夜,臀部都坐烂了,脓血和裤子粘在一起,不让洗,不让睡觉。酷刑折磨九天后,我回到女队。脚烂的无法走路……
现年四十五岁的宁夏法轮功学员马智武在诉状中说:
自九九年七二零后,我被劳教两年,判刑两次,一次六年、一次三年半,被拘禁在洗脑班两个多月,前后十一年多是在中共的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洗脑班度过的。第一次遭迫害在宁夏劳教所、吴忠监狱遭受了多种酷刑折磨:“坐老虎凳”、“熬鹰”、“ 死人床”、“抻刑”、“吊刑”、“坐小凳子”、各种工具毒打、长时间辱骂、“鼻饲”、“拖刑”等迫害。

这些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朋友在诉状中要求司法机构依法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015年6月9日星期二

刑事控告书怎么写以及立案需要附带哪些材料 / 文: 大陆大法弟子 清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9/刑事控告书怎么写以及立案需要附带哪些材料-310610.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诉江”是正法進程中师父用无量慈悲给大法弟子开创的走出来整体配合、救度众生、解体邪恶、结束迫害的一个重要项目。从我个人角度看,随着正法進程的推進,也会有世人包括大法弟子的家人参与進来。诉江的意义很深远。

“诉江”的控诉书不要象邮寄真相信或者简单的控告材料。诉讼是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所以我们尽量做到专业化,同时利用诉江的契机全面、多角度讲清真相、揭露邪恶迫害。控诉在法律层面的目地是立案、审判,立案就有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因此控诉书要符合格式标准,尽量提供详实的附带的材料。

首先介绍刑事控告书的格式。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份。

(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的名称是“刑事控告书”,这几个字就是文书的标题。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份,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1、控告请求:控告人通过控告所要达到的目地。控告的请求应简明扼要。

2、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江魔头的具体犯罪事实,要具体写出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地、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份内容要写的清楚明白、内容详实。

理由,就是明确指出江魔头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重申控告请求。

(三)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刑事控告书需要附带哪些材料?

1、提交控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就是一份正本一份复印件。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

这里我要详细阐述控告事实理由以及附带材料的第四项:证据材料。

这些是控诉书的核心。从人间法律层面讲诉讼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進行的。从救度众生角度讲控诉书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就是我们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关键。

我看到有的控诉书把江魔头触犯的罪名罗列出来,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罪名。

我发现有的同修在罪名的确认上存在争议,就是中国国内现行法律没有危害人类罪、群体灭绝罪,但是无论是从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审判的实践,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国都接受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因此罪名可以列出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其实通过诉江可以开创一些法律适用的先河,归正世间的法律,脱下其冠冕堂皇的外衣,让法律成为真正的惩恶扬善的武器,所以不要用观念框住自己。

同时我发现附带的证据材料不全面,仅有一个被迫害的经历。其实,每一条罪名都应该有对应的证据,不是笼统的写一份迫害情况。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等。所以每份控诉材料都不是千篇一律的,因为每个人受迫害的情况不同,不需要罗列所有的罪名,针对你受迫害的情况和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罗列罪名。

下面我将涉及的罪名列举如下,有遗漏之处请同修予以补充完善:

1、国际法规定:

危害人类罪: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群体灭绝罪: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

针对这两项罪名的证据在明慧网上都有相关的资料,自己总结。

2、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属于故意伤害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3、违反《劳动法》,非法开除员工、扣发工资、薪金等违法行为。

列出罪名后,附带的相关证据我抛砖引玉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证据是江魔头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污蔑法轮功是邪教,再写清楚法轮功为什么不是邪教,可以从什么是法轮功及法轮功全世界洪传谈起,一直到国家规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里没有法轮功,都可以作为证据。这个证据本身就是在讲清真相。

也可以从舆论媒体造假的角度谈。比如将天安门自焚伪案的图片打印出来再附上文字说明,这也是证据。

例如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证据是家人被迫害致死或者自己被非法迫害后身体状况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是证人证言等等。

例如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共产党的所作所为证明它是一个邪教。以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为中心的共产党教义,导致了充满血腥暴力与屠杀的所谓共产革命。共产党政权的红色恐怖持续约一个世纪,祸及半个世界,导致数千万至上亿人丧生。这样一个创造人间地狱的共产党信仰,正是人世间的头号大邪教。

江魔头利用共产邪党破坏中国《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实施剥夺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非法绑架、关押无辜善良民众等。

我只在这里简要罗列了罪名和证据材料,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根据个人的经历和心态。正法修炼和个人修炼是不同的,作为大法弟子不是单纯为了个人的提高和圆满,将恶人绳之以法也不是我们的目地,大法弟子就是走师父安排的路——救人,修成新宇宙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所以在书写诉江的文章时也要用心去做,心怀对所有不明真相的众生的慈悲善念,因为大法弟子是众生能否得救仅有的唯一希望。

一点浅见,请同修慈悲指正!

附:刑事控告书模板

控告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非法关押,写明被非法关押地点)

被控告人: 江泽民,男 ,89岁,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军委主席

控告请求:

1、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无条件释放控告人,依法撤销对控告人的出入境限制,对控告人个人及家庭给予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3、依法恢复法轮功创始人的名誉,向法轮功创始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若采用此条,在正文和所附证据中一定要体现这方面的内容,即师父的名誉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因为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诉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起诉书正文部份要写出: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等内容。)

4、依法取缔中央及以下各级“610”办公室非法组织,并依法彻查该非法组织的一切非法活动,并严惩其犯罪罪行。

(若采用此条需在事实部分写明610为什么是非法组织,做了什么违法犯罪活动,尽量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与理由:

例如第一部份是江魔头的具体犯罪事实:大法弘传上亿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1999年7 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控告人江魔头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統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第二部份:将自己被迫害经历写出来。注意要具体写出实施犯罪的部门或个人(但他们也是受害者)、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份内容要写的清楚明白、内容简明扼要。

例如,江在任职期间对法轮功信仰群体实施了灭绝政策,正是在它的策划、指挥下,导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什么时间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在何处,被非法关押的多长时间?哪个法院枉法裁判?迫害给我包括身心、家庭、事业、经济、人际关系等带来了怎样的巨难?

接下来明确指出江魔头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简明重申控告请求。

例如: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属于故意伤害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江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提起刑事诉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控告人: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附:

证据: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例如:大法洪传的图片等从正面了解大法的相关资料

身体被迫害后的照片等

最后刑事控告书需要附带如下材料一同邮寄:

1、提交控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乔高:江泽民应该第一个被审判---加人权社科年会曝光中共活摘器官

图1:前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在“2015年加拿大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年会”的座谈上谈,中共强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

图2:曼尼托巴大学副教授玛丽亚•张博士在演讲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7/乔高-江泽民应该第一个被审判-310549.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明慧记者英梓渥太华报道)“中国的器官移植数量世界第二,却几乎没有器官捐赠者。全球的调查发现,法轮功学员是被掠夺器官的主要受害者。”
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前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在“2015年加拿大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年会”的座谈上讲述了他和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长达九年的调查。

曼尼托巴大学副教授玛丽亚•张博士(Dr. Maria Cheung)讲述了中共迫害法轮功和强摘器官的罪行,以及全球努力制止这种反人类罪的分析研究。

乔高认为,作为迫害发动者,江泽民应该第一个以反人类罪被国际法庭审判。

五月三十日到六月五日第八十四届加拿大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年会在渥太华大学举行,该年会是加拿大最大的学术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加的学者、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等大约八千人。

乔高:中共强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

从二零零六年起,乔高和麦塔斯就开始了法轮功学员器官被强摘这方面的调查和研究,最后他们得出的主要结论就是“直到现在还在发生着大规模地从法轮功学员身上强摘器官的事情。他们的肾、肝、心脏和眼角膜被强迫摘取,以高价被卖出。”

乔高在发言中说:过去十五年中,中共针对和平的修炼团体法轮功实施了系统的谋杀。秘密地大规模攫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用于移植,牟取暴利。

他在论坛中列举了三十二类证据中的两个:调查员通过给中国的医院和拘留所打电话,被告知法轮功学员是移植器官的供体;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被系统的验血和器官检查。

乔高在发言中说,在纽约获得第七十四届美国广播电视文化成就奖——皮博迪奖(Peabody Award)的加拿大华人李云翔(Leon Lee)制片的纪录片《人体摘取:中国的非法器官交易》将在全球范围播放。他还在论坛中讲述了在强摘器官调查中其它方面的努力和进展,其中包括反强摘器官医生协会(DAFOH)的调查结果和加拿大国会今年二月三日通过的谴责活摘器官的决议。

曼尼托巴大学副教授:中国存在活摘链 大量器官来源是法轮功学员

曼尼托巴大学副教授玛丽亚•张博士在演讲中,向观众介绍了法轮功,以及在中国发生的迫害。谈到活摘器官,她说:“在中国存在活摘器官链——中共、监狱系统(包括强迫劳动营,黑监狱)、医院 (主要军事医院)和联系客户的中间人。”

“与大量器官移植同时出现的是极低的捐赠率和极短的等待时间,法轮功学员被大量用作供体,按需提供器官。国内外对器官需求都非常高,二零零六年后,主要是内部需求。”

她说:“军队医院大量参与器官移植。他们不在卫生部的控制之下。军队外科医生经常也在平民医院做类似手术。一些军事医院在他们的网站上吹嘘,器官移植是他们头号收入来源。”

她还表示,活摘器官符合群体灭绝的定义。“根据《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一九四八年)》定义的规定,群体灭绝罪可以是在战争,以及和平时期发生。中共所犯罪行是有明确意图的。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亲自发起了系统的群体灭绝运动,并打算在身体、心理和财政上消灭法轮功学员。中共针对法轮大法学员十五年多的迫害,是以群体灭绝的方式实施的。”

“数千万的法轮功学员到今天仍在继续被绑架,被长期囚禁,被送劳教所,被折磨,被解雇,被学校开除或者被迫无家可归。至少六万五千人被活摘器官。”

她最后总结说:“作为负责任的国际社会成员,我们有义务帮助中国遵守基本人权和道德原则,以及其国家的宪法和其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尊奉的价值观。作为社会科学家,我们知道中立只意味着考虑身边的主导力量。在法轮功案件中,中共的主导力量已经部署了大量的资源针对法轮功进行诋毁、编造虚假信息。保持中立将只会导致冷漠和延续群体灭绝。政策、行动和西方舆论对中国没有影响。”

她说:“重要的是我们要采取的立场,要求中国尊重基本的全球人权和道德标准,并停止杀害无辜的公民。反人类的罪行是危害所有人的罪行。反人类罪实施时,我们都是受害者。我们决不能用所谓宽容不同‘文化价值观’的误导的意识带领我们走向非人性和无视基本人权罪行的同谋。”

乔高谈诉江:江泽民应该第一个被审判

针对目前国内外起诉江泽民的浪潮,乔高说:“江泽民应该以反人类罪被带到的国际法庭前。”他提到苏丹的巴西尔(Bashir)等已经被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ICC)宣判违反人类罪。

他说:我总是向从中国来的人要(参与移植的)医生的名字。谭建明就是一个例子。所以,一旦时机成熟……如果他们还活着,这些人将接受审判,在国际刑事法庭,江泽民应该第一个被审判。

他表示,“四·二五”法轮功学员请愿后,江泽民给政治局常委写的那封信就是有效的(证据)。我认为没有人会严重质疑这一点。单是那封信就足以提供初步证据,他是有罪的,并在以这种方式持续犯罪。

作为一名前检察官,乔高说:“把他带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是检察官的梦想。我确信数以千计的世界各地的检察官们会很高兴这样做。在中国可能有许多检察官乐意这样做。”

社会科学家谈活摘:作为人 我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论坛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来自魁北克的社会科学家梅西•德尼希(Macy Demissie)女士,她表示,以前听说过活摘器官的事,但是没有听到严重到这种程度,她说:“今天让我大开眼界,我觉得真的,就个人而言,感觉好像作为人,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任何人都有权生存。特别是那些是国家的公民,所以你不能相信,是自己的国家、自己政府在这样对自己的公民,真的让人难以相信。”

她认为今天的演讲论据充分,她说:“这些证据非常好,不是只象理论。”谈到如何帮助制止迫害,“一些我们能做的事情,就像我们我们可以通过买东西时抵制(劳教所生产的产品),商业上,让中共政府知道,我们都意识到了他们在秘密的做着的,是不可接受的,是一种奴役、是群体灭绝,是人权侵犯。也可以通过示威、征签等,也很有帮助。”

慈善机构“梅花中心”(Plum Blossom Centre)还在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年会在渥太华大学的展厅设有展位,让更多的加拿大人了解在中国发生的活摘器官的罪行。

2015年6月7日星期日

追查国际追查中共金昌市、哈尔滨市、麻城市 干扰迫害依法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的责任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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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国际追查中共金昌市、哈尔滨市、麻城市

干扰迫害依法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的责任人的通告
2015年6月4日

追查国际根据海外《明慧网》报道,对非法阻止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非法抓捕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的下列地区涉嫌犯罪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立案追查:甘肃省金昌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湖北省麻城市。呼吁各界知情者,帮助本组织搜集其犯罪事实和罪证,惩罚凶手为民除害。

追查国际掌握的大量的证据表明,从1999年7月以来,以原中共党魁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利用整个中国的国家机器,包括军 队、武警和公、检、法、司、国安、政法委等各级党政机构,对法轮功修炼群体实施了一场群体灭绝性迫害。上亿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被非法剥夺,数量巨大的善 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非法庭审、无罪判刑,许多人被迫害致伤、致残、致疯、致死、失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特别是全国范围采 用活摘器官做移植手术牟取暴利的方式进行的群体灭绝性大屠杀!可能导致了几百万法轮功学员被虐杀。中共江泽民集团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

应天时,顺民意,起诉首犯江泽民,全中国、乃至全人类人审判江泽民、彻底追究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反人类罪,是天意,是民心,是历史的必然!是正义之举!任何干扰、破坏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行为都是严重犯罪,必将受到严厉惩罚!
近来,中国大陆各地的法轮功学员纷纷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提出控告。据海外《明慧网》报导,仅从2015年5月28日-30日,短短3天的时间内,就有自吉林、辽宁、黑龙江、广东、广西、江苏、江西、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四川、湖北、湖南、山东等省份的70多名法轮功学员,状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诉江大潮正在兴起!

追查案由简介:据海外《明慧网》报道,2015年5月30上午10点左右,甘肃金昌市法轮功学员樊永成、王泽芳、王永芳一起到甘肃金昌市邮局邮寄王泽芳一家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被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李新华、龙首公安分局国安科代宝吉和金川区北京路派出所的警察绑架,刑事控告状被截走。5月30日下午1点左右,甘肃金昌市法轮功学员汪玉康父子俩一起到甘肃金昌市邮局邮寄汪立峰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被绑架致金川路派出所,刑事控告状被截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公安局非法要求邮政局和一些快递公司拒绝为法轮功学员邮寄起诉江泽民的诉状。湖北省麻城市邮电代办点也发生工作人员无理盘查寄信者的事件。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甘肃省金昌市政法委书记周文魁;金昌市公安局局长高永宏,副局长张永生、弥善庆、刘建国,国保支队队长尚克武,政委张余胜,主任樊永明,副主任李新华,警察许浩;金川公安分局局长史文全,副局长王瑞生、段赴明,国保大队队长李叙和,警察贾得兰、李庭琴;金昌市龙首公安分局国安科代宝吉、安来寅、王群;金川路派出所所长赵文堂,副所长姚永强,警察王智刚、李有旗、朱永栋;滨河路派出所治安队副队长胡江鹏;金昌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赵涛;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邮电局。

湖北省麻城市政法委书记冯向,麻城市“610办公室”主任刘俊,副主任董家鹏,成员李家明;湖北省麻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曹幼松,国保大队队长周开书,政委曹光银,警察丁鹏程、金志和、刘保华、肖建辉、徐黄辉等;麻城市邮政局长周火林。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连民;宾县公安局局长张维久,国保大队队长刘建华,副队长张庆雷,警察常建民;宾县邮政局长马德林。其余涉案嫌犯正在追查之中。

我们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集体组织犯罪个人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上述有关责任人将被彻底追查,并被绳之以法。

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 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电话:1-347-448-5790;传真:1-347-402-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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