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酷刑示意图:劈腿
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7/原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处长控告江泽民-312073.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通讯员江苏报道)原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处长方志文,因修炼,于2000年被强制转业,并遭受非法关押、劳教折磨等迫害,日前控告恶首江泽民,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江泽民刑事责任,并赔偿其背负冤案,饱尝拘禁、劳教之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方
志文在控告状中指出,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
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247、232、248、
254、234、236、237、238、297、399、263、267、270、275、245、244、251以及第246条。
以下是方志文陈述的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与他个人被迫害信息。
一、本人简要情况:先后多次受军区、总部嘉奖
我
于1957年3月出生,1976年高中毕业后参军,提干后住过军队院校受训,历任团、师参谋和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参谋,至任作战处长、上校军衔,因修炼
法轮功受到恶首江泽民的迫害和受其所控军队的不公对待,于2000年被无端安排转业/复员,之后一直在江苏星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我
出生于农村,兄弟姐妹6个,家境贫寒,多种疾病伴随着成长过程。炼功之前曾患过胃病(胃窦炎、胃溃疡、胃下垂、胃痉挛、胃出血)、牙病、肛肠病(肛裂、脱
肛、痔疮等)、关节炎、偏头痛、荨麻疹、肾炎、肝炎等。在部队特别是从1984年调到大军区机关工作后,各方面条件逐步改善,锻炼身体、注意饮食、大医院
治疗保障都跟得上,虽在处长岗位上表面很风光,但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当时的牙病、胃病、肛肠病、偏头痛不仅没治好,还时刻担心着其它旧病的复发,身心压力
非常大,吃不香、睡不眠,工作精力不支,活得很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的一天晚上,当时一名病退的本部领导到我家结合自身和很多人炼功身体变
好的经历,向我热心介绍法轮功并叫我炼。我看了《转法轮》等大法书籍,并跟其他人一同到军区机关大院操场炼功。在不知不觉中,慈悲的师尊就给我祛了病、净
化了身体,炼功前夏天不敢吃西瓜,炼功后冬天也敢吃冰棒了,让我切身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感觉,精力充沛,正常上班和频繁的加班加点都不在话下。自炼功至
今近20年时间,在军区机关办的门诊部和到企业办的医保卡从未使用过,为国家和军队节省了数目可观的医疗费用。
清正廉洁
炼
功后,我自觉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约束和规范自己言行,努力的做好人做更好的人。不贪不沾,清白干净做人。作为大军区高级机关主要部门处长来说,对下有
十几个军级以上机关业务处,分布于6个省市,数次参与保障军区、总部、军委领导下部队视察,参与组织多种大型的会议和活动等,从没有利用过岗位权力和便利
条件谋取私利;没有一次因私使用公车,即使家里装潢、来亲访友也没有向部队、单位求派过一次车;没有利用岗位和其他条件去拉关系、搞交易或为亲朋捞好处;
在任处长期间轮岗到海防部队代职副旅长10个月,没有接收过一份海产品或土特产品,没有要过配备的公勤人员,对享有的生活、通讯等补贴费用600元全部捐
给了“安徽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就餐补贴的400元交给机关食堂买抽油烟机。在大法遭到污蔑、栽赃后,军区机关派人到我代职部队调查,也许是找什么“岔
子”,都对我的人品及清廉予以充分肯定,并说“要象他这样的领导就好了”。后来到企业工作后,先后履职过人事、几个部门经理、总监等多个管理岗位,一如既
往的做到身正廉洁,不收礼不吃请不谋私。
兢兢业业,出色完成任务
无论是在大军区机关任处长、还是被不公对待而
转业复员,无论是到企业升职、还是遭到迫害后降职降薪等,所经历的各个岗位,做到时刻不忘自己是个修炼人,任劳任怨,对工作尽心尽责,不挑不拣、不分内
外,遇到矛盾和问题向内找、找自己,我按师父在《转法轮》中讲的法理“确确实实炼功人讲:常人有常人所追求的,我们不追求;常人有的,我们也不稀罕;而我
们有的,常人想要也要不到。” “我们搞个科研项目,领导交给什么任务,完成什么工作,我们都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做的很好。”
由于所做的
工作和完成的任务出色,赢得各方肯定,先后受到过军区、总部多次嘉奖。在99年军区机关组织处长以上干部考核通报中,对我的考核结果是“你其他方面都很好
啊,就是这个方面(意指我炼法轮功)不要太固执啦。”但这恰恰是因为我修炼了法轮功其他方面才做得很好呀。后到企业工作后,面对名誉、地位、待遇的极大落
差和身心上的压力,淡泊名利,以乐观向上的心态,面对全面转折后全新的环境、特点和岗位需求,放下架子,不耻下问,尽快熟悉行业法规政策和业务、提升工作
能力,拿到了人事、招投标和国家统考的物管员、项目经理、物管师等多个职业证书,在公司担任了人事、行政、安保、市场拓展、质量管理、不同项目管理、总监
等数个管理者角色,胜任本职,表现突出,并多次获得物质和精神奖励。
增智开慧,大法展现神奇
炼功后不但身体好
了,心灵也净化了,而且大法给我增智开慧,展现出很多神奇。我现虽已虚岁59了,但接触的人们都说我看上去只有40多岁,耳聪目明,思维比炼功前更为敏
捷;对工作开展的思路很清晰,遇到矛盾和问题一眼就能看透,处置对策拿得快、来得准;记得在一次由国家统一命题的职业岗位证书考试时,我只是在考前将书简
单的翻看了一下,然而两门科目考试一次性通过,成绩排名位公司参考者第三名,在参加的全国物业经理、物管师等多种职业考试时都是轻松过关。
还
有,大法给我及同事们展现并见证了很多奇事和神迹。比如,我乘车或骑电动车,出现过多次有惊无险的状况。记得有两次上班途中,因路面积水、结冰,电动车摔
翻,人车却丝毫无损。登陆艇舱内行李箱进水其他物品湿透了,而放于箱内的《转法轮》经书却滴水未沾。一次坐船去部队驻防岛屿,我在艇内床铺上盘腿打坐,航
行的海面原本漩涡阵阵,但那次却象是宁静的湖面,当时随行的机关干部都啧啧称道,说这片海域从未如此平静过,今天遇到的是第一次,让他们也见证了大法的神
奇。我家里的石榴树、月季等盆景和窗户玻璃、纱窗等多处,几次绽放一百余朵佛经上记载的三千年一开的优昙婆罗花。
修炼这些年来,我们耳闻目
睹、亲身体悟过大法的美好美妙,从大法中得到了很多很多,无以言表,修炼者及其家庭受益,对国家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然而,江泽民对此却视若罔闻、一意孤
行,蓄意制造对法轮功的仇恨,造谣抹黑法轮功,在其
“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对法轮功实施铺天盖地的残酷迫害,至今已达十六年之久,犯下了滔天罪行,罄
竹难书。控告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深受其害。
二、被控告人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因为修炼法轮功,在恶首江泽民
蓄意发动对法轮功残酷迫害中深受其害,就我个人受到的被强迫转业和其他迫害实情,控告被控告人江泽民违反了中国法律、违反了国际法律,包括违反中国法律的
犯罪有: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劳动罪、迫害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诽谤罪;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有:《联合国禁止
酷刑公约》的酷刑罪、《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长期任意监禁等。
我遭受了江泽民及其操控的人员的以下迫害:
1、遭受迫害被转业
我
于1976年应届高中毕业后参军,于1979年底提干,之后在各个职级岗位上尽职尽责,各方面表现突出,受到了部队师、团机关、受训的军队院校和大军区机
关、总参谋部等各级的嘉奖表彰,在军区机关干部中,个人进步是靠前的,至1995年38岁时已是正团。特别是修炼法轮功后,身体没病了,思想境界更高了,
工作更为勤勉、投入,完成任务也更加出色。
就在本人要为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时,恶首江泽民于1999年7月悍然发起对法轮功的狂妄迫害,
当年10月军区机关组织的对处长以上干部考核通报中,对我炼功作出“不作问题提出”的结论,然而仅过了两、三个月,2000年初部长找我谈话时就直接宣布
“组织确定你今年转业”。对此,我毫无思想准备,让我太突然、太惊讶了!因为我当时已经任正团职6年、又是机关主要部门的核心处处长,升职只是迟早的
事……
面对迫害的不断升级,和回顾过去历次政治运动的做法,我心想转业到地方担任实职还会继续受到迫害,也许当个普通老百姓会好些,无奈之
下选择了复员。转眼间,近三十年的功名尘与土,一个曾让多少人羡慕、争当的作战处长、转业复员到地方、身份全变、无依无靠、还要自谋生路,身心上受到了沉
重打击难以言表,妻子女儿及亲属们身心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整个家庭近乎崩溃……,来自亲朋好友们的反应各不相同,有同情、惋惜、怜悯的,也不乏有受谎
言宣传、不了解真相的误会、疏远、埋怨、指责……所有遭受的这些名誉上、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的损毁、损失、打击、迫害等,都是元凶江泽民残酷迫害法轮
功恶劣行径直接造成的。
2、在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遭体罚虐待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我在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2001年9月30日晚,我在由军区机关大院去清溪花园新房的途中,被南京市后宰门派出所恶警等监视跟踪,要我去派出所未从,在我返回刚进机关大院门内时,一下窜上来三、四个恶警,对我拳打脚踢、拽我的头发,硬将我塞进警车。
绑
架到派出所后,警察指使协警打我嘴巴,逼迫我写不炼功保证书、做什么审讯笔录等,我不配合,他们就将我关进了又脏又小、蚊虫乱飞的“禁闭室”,次日早晨又
将我劫持到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一进看守所,就强迫我脱衣作所谓入所检查,之后又逼迫我穿囚服、拍囚照、摁手印等,并逼迫我进行无偿劳役,对我的人格造成
极大侮辱。远在安徽六安老家的73岁老母亲等亲人得知情况后,心急如焚的赶到南京,与妻子、女儿等一起到后宰门派出所要人不成,不允许会见,这些对我和他
们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伤害。
2007年7月21日下午,我在加班回家途中的金润发购物广场,被南京市瑞金路派出所绑架,在受到非法搜身、羞
辱、拍照、摁手印等恶行后,晚上被劫持到白下区看守所,又被强迫脱衣搜身检查,之后被逼无偿劳役(制作“满天星”装饰灯等),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分配的数量
就要延时加班做,或无端遭受其他犯人监管罚站罚坐、甚至打骂等。期间,我所在公司总经理找白下区“610”人员(黄姓等)交涉要人,他们胁迫,提出要公司
先交两万元学习班(即洗脑班)费用,若我不“转化”公司还要再交费用,总经理因无法满足这无理要求,要人不成。
8月底我被南京市劳教委非法
劳教(因我拒绝签字,劳教决定书未拿到),戴指铐劫持到迫害法轮功的邪恶魔窟——江苏方强劳教所。在劳教所关押期间,除被要求长时间收看、阅读大量的诽谤
法轮功影视、录相、书籍,逼写“不炼功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稿)”及心得、感想、抄书(诽谤大法的书籍材料)、“转化验收考试”,以及强迫在
大法师父法像上打叉等等卑劣行为,威逼骂师父、骂大法、 “洗脑转化”,
遭此侮辱人格、强扭心灵,真是欲哭无泪、心里流血,再加上多种严酷的体罚虐待,以实现它们要求达到的“思想转化”“不炼功”的邪恶目的。这些体罚虐待包
括:
(一)入所初期的队列、广播操等强化训练;
(二)长时间坐小凳,并要保持固定的“军姿”;
(三)不转化或不写所谓“四书五稿”,就给少睡甚至不给睡觉;
(四)实施两人全时包夹,不准与法轮功人员、其他人员说话,严管严控言行;
(五)在其他劳教人员监视下无偿劳役(修剪衣服、布质玩具等);
(六)遭恶警打头、拍肩(专门迫害法轮功的四大队监区狱警潘育华、朱康林等人),胁迫转化和侮辱大法师父(逼用笔在师父法像上打叉)等,潘育华还多次在监区多个场所叫嚣“猴子不上山,多敲一遍锣”(意指对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就多来几次、多来几种逼迫的手段);
(七)转化前基本生活必需品购置、买饭菜、室外“放风”活动、写信打电话等诸方面都受到“严控”;
(八)
非人性的“大劈叉”侮辱、折磨。在四大队恶警的操控指使下,为逼迫抄写(规定的格式、内容)所谓的“四书”,把我关到
“康复楼”(实际上是专门迫害转化法轮功的“魔鬼楼”,如不转化就长期关在里面折磨),指使在迫害法轮功学员中“表现突出”(直接与减劳教期挂钩)的三个
劳教人员彭海清、施伟、高某对我实施“大劈叉”,即将我按坐在地上,彭(体重有140斤左右,只穿了件裤衩)坐到我的双肩上、按我头,施、高两人强行将我
双腿向两侧分开后拉(180度“一字形”),还用手顶抠双肋,压得我勾着背、出不了气、两腿像撕裂式的剧痛,疼得脸上直冒汗珠、苦不堪言,在此后的几个月
时间里,我的颈部、两肋下、双腿(尤其是大腿胯部)等部位都很疼痛。
3、非法拘禁
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
遭受了非法拘禁、关押和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绑架的。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
进行镇压而设计的非法规定。这些都违反国家宪法和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关押的时间、地点等信
息:
2001年9月30日至10月26日,我被三四个恶警非法绑架到南京市后宰门派出所、劫持到玄武区看守所。
2007年7月21日遭恶警非法绑架到南京市瑞金路派出所、白下区看守所,先刑事拘留关押在白下区看守所,后被南京市劳教委非法决定劳教一年,劫持到迫害法轮功“黑窝”——江苏方强劳教所非法拘禁、关押迫害。
4、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包括610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01年9月30日晚,南京市后宰门派出所恶警非法闯入我的住宅搜查,拿走《转法轮》、炼功磁带等物品。
2007年7月21日南京市瑞金路派出所、后宰门派出所恶警非法闯入我的住宅搜查。
5、强迫劳动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我在被限制个人自由的看守所、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01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强迫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组装灯具等)。
2007年7月22日至8月底,在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被强迫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制作“满天星”装饰灯等);2007年10月至11月,在方强劳教所被强迫进行无偿劳动(修剪衣服、布质玩具等)。
6、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7、 故意伤害
中
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610”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
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的各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打骂、侮
辱、耻笑、打耳光和被“大劈叉”(见上述介绍)体罚虐待。
8、 侮辱、诽谤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
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
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
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
为。
另外,在这需要特别指出的,因为我修炼法轮功遭到恶首江泽民的残酷迫害,由此对我的家庭、亲人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1)
我妻子,虽然在我被绑架、拘留、关押、劳教时,她知道炼功全家受益的诸多好处,曾当着非法抄家警察的面说“我知道我家老方是好人,炼功没错”,但她在江泽
民疯狂迫害法轮功运动的高压形势下,支撑着家庭、抚养着女儿、赡养着年迈的妈妈和婆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压迫得喘不过气来,身心疲惫,提心吊胆过日子,
甚至听到外面有警车声、来人敲门声都紧张,我有时下班因单位有事迟点到家她都担惊受怕,在我遭到迫害的这些年中,她的白发骤然添了很多、人也老了很多……
(2)我女儿,我炼功遭到严重迫害的这些年,伴随着她上初中、高中及大学的整个学业阶段,她深知修炼法轮功好,向恶警,揭露迫害,但毕竟她是个弱小女孩,还一直在上学,对我的严重迫害,致家庭几乎崩溃,对女儿的学习、成长及身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和创伤,在我被绑架关押、不在家的日子里,妻子和女儿无能为力、无处诉求,只能是相依为命,她们不知哭过多少次、流过多少泪……
(3)
我母亲,在农村家境贫寒,她为养育6个儿女和支撑家庭,积劳成疾,病魔缠身,七十岁得大法炼功后一身病没了,但由于我承担着对弟妹成长及家庭帮扶的主要责
任,是她最信任、引以为豪的儿子,在我受到接二连三(转业、绑架拘禁、劳教等)的打击迫害后,使她身心受到沉重打击,无法坚持正常的学法炼功,在我被非法
劳教,几百天时间内她接不到我的电话、见不到我的面,身体上精神上彻底垮了,在我被解除劳教回家半年时间,她就离开了我们……
(4)我的近亲属,我炼功所遭到的迫害,对他们也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伤害和影响。这里不一一描述了。
此
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
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
。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