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八日】在过去的十一年中,江泽民和中共邪党一直在用各种手段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并百般掩盖和抵赖他们的罪行。中国政府中的一些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沦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打手,使政府部门也沦为邪恶工具。不久的将来,所有和中共绑在一起、不肯退党的中共党员必将受到道义和法律的审判,坐视迫害而无动于衷的政府官员也难辞其咎。历史必将展现和证实这一幕。
现行的所谓“中国政府”既不是现代民选政府,也不是传统的皇室世袭。更主要的,是其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欠下了至少八千万中国人的性命,在迫害法轮功的这最后一场政治迫害中欠下了无法偿还的罪业,加快了其被历史淘汰的过程,必遭天灭。
中国现在所谓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不是人民自由选举产生,占据政府官位的人员和所谓的“人民代表”都由为中共和其个人谋私的党徒充任,而且中共在各政府部门中还细密的设置所谓的“党委”、“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进一步操控国家事务,控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行。
在文明、法治、人权呼声的压力下,为了装点门面和掩盖罪恶,中共不得不操纵中国政府制定了宪法和法律。这些宪法和法律中也有保障公民信仰、言论、集会、上访等权利的内容,但是这些正面的内容并不是来自于中共,而是来自于现代文明社会,并被强加上必须“服从”中共领导的大前提。中共“允许”中国宪法收录一些正面的内容,不过是为了给被其绑架的“中国政府”这个暴力道具涂脂抹粉,在国际社会面前争取和假冒“合法”而已。中共从来不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相反,中共一直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中国民众。
但是既然宪法中有保护公民信仰、言论、集会、上访等权利的内容,中国政府人员就必须依法办事,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最近明慧网发表了《法轮功从未被中国政府禁止?》系列文章,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剖析了江泽民和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的违法犯罪事实。该文指出,根据中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中国政府从未禁止过法轮功,也根本找不到任何禁止法轮功的法律依据。即使从中国目前的法律来看,江泽民和中共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也是非法的,是犯罪行为。
江泽民和中共邪党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610”系统已经犯下了重大的罪行。江泽民、罗干小集团,以及“610”系统中的犯罪人员,就如同当年纳粹盖世太保歹徒一样,势必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
同时,中国政府中的很多部门,尤其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也在中共邪党的“610”和政法委的操纵和胁迫下,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犯下了重罪。公安部门的警察们完全靠捏造莫须有的罪名、根据党的意志、个人私利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绑架、抄家、酷刑逼供、任意劳教。检察院的人员和警察狼狈为奸对法轮功学员罗织罪名进行构陷。法院人员对待法轮功学员完全是事先内定刑期的“庭审”和“对法轮功不讲法律”的案情审核。监狱和劳教所的一些恶警们更是穷凶极恶的摧残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真善忍”、向民众讲真相、揭露中共迫害、揭露610邪恶组织,是在行使天赋人权,行使宪法规定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也是在维护中国人的知情权。因此不仅无罪,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检法以及监狱、劳教所等部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对法律的肆意歪曲和违反,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参与迫害的政府人员也许会以上级命令或者压力作为借口,可是如果上级命令是违法的,那么这样的命令根本不应该执行,执行这样的命令就是犯罪,所谓的“上级命令”绝不能成为脱罪的借口。
除了公检法等直接参与迫害的部门和人员,中国各级政府的一些官员也参与了迫害的策划和指挥。很多官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在明慧网上披露并备案。此外,一些表面上没有参与迫害的官员,包括现任的政府高官,对这场已经持续十一年的迫害听之任之,也违背了政府官员起码的职责和良知,难辞渎职之罪。
中共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已经持续了十一年。法轮功学员在过去十一年来的表现足以证明他们是一个极其善良和平的群体。即使从中国现有法律来看,对法轮功的迫害也找不到一条法律依据;即使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对法轮功的迫害也是严重的违法犯罪。“暗室亏心,神目如电。”十一年来,参与迫害的所有政府人员已经触犯了现有的法律,必须立即停止其犯罪行为,并尽力弥补给法轮功学员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否则,他们面对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以及上天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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