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星期三

中共政法系统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简述(二) / 文/龙延

控告江泽民第一人——朱柯明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23/中共政法系统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简述(二)-237945.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接前文)
五、迫害法轮功无任何法律依据

中共一直“讲政治不讲法律”,但为了给“党委审批的捕人、杀人制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最为迷惑人。近年来,一些明白了真相的正义律师公开指出,中共打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共镇压法轮功是以权代法、以党代法的违法行为。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法轮功没有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和法轮功没有丝毫的关系,因为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原则,教人向善,修炼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这是被公认的事实。

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盗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另外,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并论。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从而把它当作是认定法轮功“违法”的最高法律依据,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二零零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2、“两高司法解释”是越权、违宪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两高关于打击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一)(二)从头都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针对法轮功的,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是针对法轮功的。至于很多法官运用这个解释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那是迫于上面的压力。

《宪法》六十七条和《立法法》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两高”作为司法机构,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它们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们本身也是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法律处理依据。

因此,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两高”带头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出现“法轮功是X教组织”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它们都是违宪的。所以,把这个内部通知作为法律依据,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犯“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3、荒谬的刑法300条

中共的所谓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打着法律的幌子,来掩盖迫害,让迫害显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来欺骗各界。

按照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小偷偷钱在主观上显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小偷偷钱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张三偷了李四一万元,那么张三的盗窃行为客观上给李四造成了一万元的损失。

许多法律工作者指出,在所谓的“法轮功案子”中,四要素竟然缺了全部三个用于定性的要素!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 面对这样的质问,公检法的所谓“执法人员”哑口无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却又用《刑法》第三百条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

其实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讲政治不讲法律”的中共。

六、法律是掩盖迫害的幌子

中共迫害法轮功初期,多采用避开法律程序的“劳教”手段(见下节),只对所谓的“骨干”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判刑迫害,近年来迫害手段有所变化,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遭到非法重判。

1、打着法律的幌子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政治审判”

公检法司在中共党委、政法委、610的操纵和指使下,表面上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而政法委、610在实际控制所有的所谓“法轮功案子”。政法委联席会议在背后把判决事先都定好了,法院的庭审只是走形式,实质是“政治审判”,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公开讲:我们不讲法律,只讲政治。政法委、610的存在实质就是中共干预司法独立,破坏法律实施,把整个公检法司变成迫害善良炼功民众的政治工具。

在政法委和610的幕后操控下,在所谓的司法程序中,充满着非法行为,剥夺法轮功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安伪造证据、检察院非法逮捕与起诉、法院秘密诬判,许多法官、副院长、厅长都多次表示,法轮功的案子他们自己做不了主,每一步都要请示“六一零”。

2、法院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

除了政法委、610在法外操控公检法司之外,中共的法院本省就是黑箱作业。法院里面有个“审判委员会”,这个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指导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判。即法官只是表面上审,但是没有最后判决权,而这个审判委员会,不出面审,但是有最后判决权。

这个审判委员会的成员除了院长、副院长之外,其他成员基本上是秘密的,不为外界所知,在背后黑箱作业。即“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透明的,运作是不透明的,对所谓的大案、特殊案件等等的审判完全不透明。中共把所谓法轮功案子当作重大案件,政法委、610充分地利用“审判委员会”这种黑箱作业,操控判决的结果。案子还没有审判,判决已经由政法委、610内定了。请不请律师辩护也没有什么区别。

在迫害的早期,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做辩护,从而造成律师不敢接所谓的“法轮功案子”。后来一些明白了真相的律师敢于给法轮功作辩护,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一些敢于用法律来给被非法抓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人权律师,遭受了中共的打击,受到骚扰,甚至吊销律师执照。

二零零九年初,海外媒体曝光了山东青岛和辽宁沈阳两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被迫调整的司法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种见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的司法黑暗。

3、不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行政官司,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早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吕伯涛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法轮功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而对法轮功被非法取缔、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销毁、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留审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国事务的人们知道,这是来自上面的,不限于广东,是全国性的。

这表明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对法轮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径。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机关和官员可以对法轮功任意胡来、无法无天,但是不准法轮功告这些机关和人员的侵权与违法行为。

中共不仅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例如,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状告当时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迫害法轮功的违宪、违法行为。

此诉状经挂号信寄达中国高检后,被告江泽民、罗干亲自下令逮捕原告。两名原告于诉状递交两周后在北京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北京居民王杰被抓后不久被严重打伤内脏,放出后伤重不愈,不幸于二零零一年去世。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关进天津茶淀监狱,遭受电棒电击等酷刑。他曾在狱中写过六份申诉状,要求狱长转呈国家领导人,但都被扣押。

朱柯明后来在自述中说:“由于我们的被非法抓捕,给子女、父母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痛苦。也由于我们的被非法抓捕,致使我亲手创办经营的私人性质的公司、工厂彻底倒闭破产。其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一切均化为乌有。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则以亿万元为基数。整整五年的牢狱迫害,使我亲眼目睹并亲身经历了中共政权对法轮功修炼者从精神到肉体惨无人道的非人折磨与迫害。我由于坚定信仰不认罪也不接受所谓的转化,他们对我進行打骂、恐吓、电棍、 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行洗脑等等一系列的非人性的刑罚和虐待。我遭受到了世人难以想象的刻骨铭心的痛苦与伤害,五年的迫害,连牙齿都快掉光了。……还差点把我勒死。”

朱柯明、王杰在北京状告当时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等,不仅没有立案,而且造成两名原告一死一伤的惨剧。(但之后不久,法轮功学员在国际许多国家开始起诉江泽民及其帮凶们。)

不仅如此,中共连为自己亲人讨公道都不允许。例如,河北省怀安县柴沟堡镇苗苗幼儿园的幼儿教师胡苗苗,今年二十六岁,温婉娴静、端庄秀美。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她于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被怀安县警察绑架,未经任何司法程序,被送到河北女子劳教所关押,劳教一年。

在河北女子劳教所,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胡苗苗被单独关押,劳教所所长和监管她的警察,指使劳教人员逼迫她长时间罚站,让犯人把她捆绑、殴打,进行虐待折磨。尤其令人发指的是,警察指使犯人用扫帚把和手指捣烂了胡苗苗的下体,致使她流血不止,长时间不能直立、行走,三个多月后伤口还未愈合,两腿不能分开向前迈步,上厕所时只能两手扶着凳子一点点的挪动。

在胡苗苗遭到性虐待后,有知情人将此事传出后,他的父亲胡明亮悲愤万分,他为给女儿讨个公道,聘请了律师,就女儿被非法拘禁、在劳教所遭酷刑虐待等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给女儿讨还公道。由于当局公然无理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河北省有关当局不予解决问题,胡明亮到北京向司法部、公安部、人大、国务院信访办、最高检察院等机构送去了申诉材料。河北司法系统等有关方面不仅不肯为受害人胡苗苗主持公道,还通知怀安县有关部门赶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在门口将要求探视女儿的胡明亮劫持并非法拘禁。

目前胡苗苗仍然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被非法关押迫害,父亲胡明亮又被劫持监禁起来,没有任何放人的迹象。家里所有的积蓄都已被用光,家人手中已经身无分文,这个家庭已经被中共当局迫害的陷入绝境。

4、这个“内部文件”到底是什么?

在内蒙古赤峰市610的幕后指使下,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点左右,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布仁和一个徐姓的等多名(国保)警察,在九中小区二路站点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崔月秋(女),随后抄家,抢走私人财物。不久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崔月秋秘密开庭,非法判刑三年半,把她非法关押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所谓的“攻坚组”遭受迫害。

崔月秋的丈夫王先生多次找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说明真相,并告之妻子因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的事实,他质问一公安人员:“她(崔月秋)不就是炼法轮功吗,并没有做违法的事情,你们为什么这样做(关押她)?”该人低头说他们也没有办法。而一法院的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说:“对法轮功案件的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只是依照一个内部文件,而这个文件我们不能给你看。”

这个“内部文件”到底是什么?这些年来,法院一直以内部秘密文件代替法律,然后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

5、把法律当儿戏 十天三个裁决

邵长芬、邵长华是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的一对姐妹,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被绑架,振兴区当局对邵长芬、邵长华姊妹先做出拘留十五天的裁决,第六天又改为劳教一年半,再过两天又改为逮捕,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对同一人做出三种裁决。法庭上辩护律师质问公诉人: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对一位当事人同时做出三种裁决,并前后自相矛盾,这简直就是闹剧,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裁决要么是拘留,要么是劳教,要么是判刑。怎么可能在被绑架后的几天内对其同时做出三种裁决,从这一点上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适用法律的随意性与不严肃性,拿法律当儿戏,属于随心所欲,想怎样就怎样。公诉人无语。

两位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有理有据的运用法律陈述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再强调两名当事人应当无罪释放,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违法的。法官和公诉人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最后审判长陶振华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可是十天后,家属等到的是法院非法判刑的通知:邵长华被非法判刑七年;邵长芬被非法判刑四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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