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星期五

参考资料:中共与法律 / 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6/10/参考资料-中共与法律-242231.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法律是用来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说通俗一点法律就是维护善良的准则。然而在中共独裁暴政体制下,中国的法律已经失去了其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在中共的特权利益高于一切的邪恶准则面前,法律,只是维护中共专制统治、镇压国人打击异议人士的工具。其实从中共产生的那一天起,法律便成了中共手中玩物,它玩弄法律于股掌。篡政以后它就开始用法律装点门面,披上所谓文明的外衣,然而其无法无天的本性却从没改变。当它需要利用法律时,它就组织御用学者按照中共的旨意随意立法,并挥舞着所谓法律的大棒子打击异己:同时利用一纸空文用来搪塞国际社会,把中国吹捧成“法制健全的国家”,用以掩人耳目、欺骗世人;当它不需要法律时,它就无视法律、践踏法律和抛弃法律,;当法律与其恶党或权贵们发生冲突、危机到它的政权和利益时,它就会无情的肆意践踏和歪曲法律。

中共制定的法律不仅是冠冕堂皇的,而且是随意变动和调整的动态系统,是专门用来维护中共专制集团利益、打击异己、镇压国人、欺压良善的一个政治工具。说白了中共制定法律只是给自己穿上了一张所谓文明的画皮。其邪恶的本质从没变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中共用来欺骗世人的空话、谎话。事实是不是这样呢?我们就看一看中共从产生到篡政以来是如何运用法律的。

篡政夺权时期


(一)假“制宪”,真分裂,意在篡政。

中共为了达到篡政夺权的目的,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前苏联国庆日,在斯大林的命令下,中共在江西瑞金,创建了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在苏联的帮助和支持下,斯大林交给中共两个历史任务:一是颠覆中华民国,建立一个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新中国”;二是消灭中国国民党。斯大林给毛泽东的指示令有三句话:“武装暴动、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政权”。中共为推翻合法的国民政府,达到篡政夺权的目的,中共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的名誉,制定了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所谓的《宪法》,在《宪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中国境内的所有少数民族和各地区的人民都有独立建国的自由,都能够脱离中国”。中共为使其颠覆国民政府、篡政夺权的伎俩所谓合法化,不惜以分裂祖国为代价,制定出具有煽动、推翻性质的所谓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制宪”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利益,而是想利用《宪法》这种工具,披上所谓的法律外衣,掩盖其分裂祖国、篡政夺权的目的。

(二)假“革命”,真贩毒,违律抗法。

毒品是危害人类社会的恶魔,古往今来,古今中外,种植和倒卖毒品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中国历朝历代对制毒、贩毒都有制裁的律条。清朝官员林则徐,舍身丢官强力抵制外国洋人在中国贩毒,以防毁我中华害我国人,史称虎门销烟。可是中共为了篡政夺权,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违律抗法,制毒贩毒。

一九三九年,中共成立了一个鸦片生产委员会,主任:任弼时,具体实施的领导人是邓发。在中共政治局委员开会的窑洞里面,邓发亲口对弗拉基米诺夫(其人有两个身份:一是塔斯社驻延安记者,二是共产国际派中国代表)说:“我们过去一大车一大车的粮食运出去,换回来的是一小袋一小袋的银洋,今天我们一小袋一小袋的鸦片送出去,换回来的是一大车一大车的银洋,我们就拿这个钱买枪、买炮、买子弹揍国民党”。邓发说完后,毛泽东又加了一句话:“我们共产党种的是革命的鸦片嘛。”这种“革命鸦片的背后”掩盖的是何等的违律抗法的罪行和羞耻啊?中共的如此行为挑战、对抗、践踏的不仅是祖宗的律条,而且彻底放弃了做人的底线。中共为了“革合法国民政府的命”,为了自己篡政夺权的利益和目的,就不顾祖宗立下的律条,不顾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准则,公然漠视法律。打着所谓“革命”的旗号,肆无忌惮地违律抗法,大量制毒、贩毒。其邪恶行为暴露无遗。

(三)假抗日,真卖国,逆天叛法。

在全面抗战期间,国民革命军与侵华日军打的尸体遍野,血流成河的时候,中共却与侵华日军相勾结,做出通敌卖国、逆天叛法、罪恶难容的勾当。它的行径超越了所有的法律条文和界限,可谓国法难容,罪不可赦。一九八四年江苏省新华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叫《南京日志》,作者是弗拉基米诺夫(身份同上),这本书详细的记载了中共新四军的领导人扬帆,毛泽东的直线联系人潘汉年,是如何在日本冈村宁次侵华日军总司令部里面直进直出的,书中写道:“我们越来越发现延安在和日本人做交易,他们不仅和日本人进行贸易,而且他们和日军司令部有直接联系,派了他们最得力的干部潘汉年、扬帆这样的人走入日军司令部和日军谈判,要求和日军一起来夹击国民党,他们等不及了,终于在日本人那里讨到了好处,日本人把苏北的七个县城给了他们,条件就是和他们一起消灭国民党军队”。中共的这一行径,是涉嫌犯有通敌卖国的大罪啊!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在一九七二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问中国时,田中首相对日本侵华向中国政府表示忏悔时,毛泽东却说:“你们不用道歉,如果没有你们的到来(侵略),就没有我们共产党的政权”。毛泽东一语道破玄机,中共通敌卖国的行为已经被它自己的言行和历史所证明,它的罪行超越了任何法律条文的界限,而且中共在通敌卖国、急于篡政夺权时,早已不再顾及什么法律、良心和道德规范的界限,早把法律乃至道德抛在一边,不择手段的篡政夺权,中共这种逆天叛道、诸恶不悛的违法犯罪行径,早已在篡政时期就开始了,只因中共用谎言欺骗了中国人,掩盖了违法篡政时期这段罪恶历史。

篡取政权初期


(一)弃法律,以权代法,草菅人命。


中共篡政以后,假装文明也制定了宪法,然而中共却从没遵守过自己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其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就是活生生见证。运动中公然以权代法,肆意践踏法律,草菅人命。

“镇反”、“土改”运动:杀所谓“地、富、反、坏分子”。中共在农村成立“农会组织”,用以取代法律。并把“一切权力归农会”,赋予该组织至高无上的权力,用中共授予的权力取代所有法律。一九五零年三月,毛泽东的“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各地“农会”纷纷行动,展开了批斗、抄家和杀人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最常见的杀人方法是开批斗会,给地主富农编一套莫须有的罪名,然后问台下该怎么办,台下早已安排好的中共积极分子,带头高喊“该杀”,于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被拉出去就地处决,没有依据任何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一九五一年二月,毛甚至批示说“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以当时中国六亿人口计算,毛一道批示,就有六十万人头落地。更有地区对地主实行满门抄斩,连妇女儿童也不能幸免。中共解密公布的数字,到一九五二年底,以“反革命分子”的名义或身份被杀害的达二百四十万余人,实际上遇害的国民党县长以下至地方甲、保长的公教人员及地主最少在五百万人以上,杀这些人也不用法律,只是毛以权代法的一句话。

“三反”、“五反”运动:杀资本家。中共在城市成立“工作组”,用以取代法律。该组织不仅代表中共行使权力,且置法律于不顾。在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在“五反”运动中的反偷税漏税,中共给资本家清算纳税时间是从清光绪年间开始算起,税金是驴打滚式的累积,根本不是依法征收,而是巧取豪夺,资本家就是倾家荡产也交不起这个“税”。走投无路被逼自杀,中共借机杀人,草菅人命,不讲法律。时任上海市长的陈毅经常问“工作组”的人:“今天又有多少空降兵啊?”那意思是今天又有多少资本家跳楼自杀。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中共指示说除浙江和皖南外,“其它杀的少的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应当继续放手抓一批,杀一批,不可停的太早”。在这一指示下,全国有三十二万三千六百余人被逮捕(被捕入狱的死亡人数不详),当时执行死刑的有二万一千三百余人,自杀或失踪的有九千六百余人,这些人被中共肆意涂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凭中共和毛的一个指示而已,中共的恶行不仅表现出对生命的蔑视,更是对法律的疯狂摧残和践踏。

(二)废法律,兴造反,无法无天。

文化大革运动:中共废除所有法律,用“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取代法律机构。该组织不仅权力至高无上,且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中共以“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歪理邪说,在全国疯狂推行废除现行法律,提出“砸烂公、检、法”,实施打、砸、抢、抄、抓的动乱政策;打着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旗号,革传统文化的命。中共的废除法律、大兴造反之风的祸国殃民恶行,把中国带进了一个无法无天的动乱年代。文革运动中以毛的“一句顶一万句”的最高指示为法律依据;以“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为唯一法律权力机关的代言人;以其疯狂、愚昧和无法无天的内斗残杀,在全国展开了打、砸、抢、抄、抓的违法犯罪活动。很多地方被中共非法划定的所谓“黑五类”,采取“连根拔”的株连灭绝政策。在中共无法无天的恶行怂恿下,导致全国四百二十万余人被非法关押审查;一百二十七万八千余人非正常死亡;十三万五千余人被以所谓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七万一千二百余个家庭被毁”。包括前中共国家主席刘少奇也未能幸免,在中共的残酷斗争面前,刘为自己辩称:“我不仅是国家主席,我也是一位合法的国家公民,应该享受国家《宪法》的保护。”而在中共独裁暴政统治下的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身为中共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也未能利用法律的武器抵挡住毛泽东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他比中国其他公民的下场更凄惨、可怜。《宪法》在中共的强权暴政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形同虚设,一文不值。据中国县志记载统计的数据,文革中非正常死亡者至少达七百七十三万人。所有这些被抄、被抓、被关、被杀的人无一经过法律程序和法律判决,仅凭毛和“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执行。中共从篡政初期就行以“权”代法、废法之事,视法律为空文,无法无天。视人命如草芥,滥杀无辜,草菅人命。

所谓“法制时期”


(一)假法制,真暴政,血腥屠杀

十年文革结束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都走入绝境,中共为了生存不得不放松对中国百姓的控制,也和世界接轨,为了向世界表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文明政权”,中共相应制订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完善了宪法,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然而事实是不是象中共说的那样呢?

“八九六四”: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按照中共自己的说法,中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健全,全民进入了法制时代。然而中共的法制时代只是掩人耳目的虚假宣传,根本不按法律治国安民。

一九八九年四月由北京大学生发起的反贪污、反官倒、反腐败的绝食抗议,由于中共的不作为从而引发了全国各界声援的游行示威活动,对大学生及全国人民的合法诉求,作为政府不是和平地平等对话,切实解决作为政府执政当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反而大开杀戒。于是就有了邓小平的杀二十万保二十年稳定的邪恶逻辑。宪法和法律、道德与人性、在中共的眼里变得一钱不值,是因为这些合法诉求,危及到了中共腐败邪恶集团的切身利益,进而中共就以权抗法,大肆镇压和屠杀。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中共对北京市民和大学生的血腥杀伐,就是破坏宪法、违法犯罪的例证。《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大学生和平请愿反官倒、反腐败,举行游行、示威和绝食抗议是合法的行为,中共却惘然不顾《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所谓“制止动乱领导小组”,并把学生反官倒、反腐败等合法诉求,随意地定性为“反革命暴乱”。中共在所谓法制健全的时代,却不依法治国安民,而是命令部队枪杀镇压合法大学生和北京市民。中共这种肆意屠杀合法公民的暴行,是严重违宪、违法的犯罪行为。中共打着所谓保二十年稳定的幌子,大肆枪杀、镇压爱国学生和北京市民,其目的是在维护中共政治邪恶集团本身的稳定,更是以权抗法、肆意践踏法律的犯罪行为,中共它用自己的暴政恶行揭穿了其“中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依法治国”的谎言。

(二)滥施法,真违宪,迫害善良

迫害法轮功运动: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至今,中共假借法律、滥施法律,非人酷刑多达百余种,迫害形式、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惨不忍睹。更为惨烈的是,有许多法轮功学员在不给使用麻醉药物的情况下,被活体摘取器官牟取暴利,之后将尸体投进焚尸炉,焚尸灭迹。据民间信息掌握的数据,被非法关押、劳教的学员至少有数十万名,被非法判刑的至少有六千人以上,被迫害致死的至少有三千四百多名。中共迫害信仰法轮功民众假借的所谓“法律”,一是劳动教养制度,二是《刑法》。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它随意性强,不经司法程序,直接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既所谓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一至三年,甚至四年。根据中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必须由法律设定”。在中国,制定法律的机构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而国务院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劳动教养制度与《宪法》规定的“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文相违背,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同时劳动教养制度也违反了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由此可见,中共以劳动教养的形式对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假借法律,利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愚弄欺骗百姓,搞法外施法,是强制民意,剥夺人权的违法行为。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又将中国《宪法》、《立法法》抛弃一边,拿出民政部的规定、公安部的通告作为所谓“依法取缔”法轮功的荒唐依据,同年十月,又将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的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中未提法轮功一个字)和《刑法》三百条(也未提法轮功一个字)强加于法轮功,中共这种做法的本身就是滥施法律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立法权,只有执行权。《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共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强加法轮功进行迫害,它是假借和滥施法律的犯罪行为,更是荒唐可笑的。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

而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这是亿万法轮功学员的修炼实践所证明了的。既然法轮大法根本不是什么×教组织,法轮功学员坚信大法的行为,又怎能构成利用×教组织呢?惩恶扬善乃法律之本质。对真、善、忍法轮大法的坚信和实践,不正是对惩恶扬善国家法律实施的维护吗?又怎么能说是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破坏呢?显然,以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判刑,这就构成了对国家刑法的滥用。

相反,中共才是当今世界最大的邪教组织,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对法轮大法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及其参与迫害的帮凶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罪犯。

中共假借“劳教制度”和“刑法”这些法律,作为迫害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刑法》总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法轮功在中国没有一条法律给其定性为违法。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是母法,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共基于自己的私利和权欲,迫害法轮功都是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它假借法律、滥用法律、混淆偷换法律概念,目的是愚弄国人,达到它镇压迫害法轮功的目的。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检察院是监督同级执法部门执法的,对如何实施法律,如何界定有罪无罪是十分清楚的。但中共领导下的人大、司法、政法委以及政府机关的公检法部门,早已沦为中共和江泽民的工具和保护伞,他们非但不制止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使迫害升级。法院非法庭审时不允许律师做无罪辩护,百般阻止和干涉,中共甚至指使司法部门迫害正义律师,绑架和非法关押为法轮功维权的正义律师,公开践踏法律,制造惊天冤案。人大这一既有立法权、又有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的职能部门迫于中共的淫威也坐视不管,任其执法人员公然混淆、违反法律程序,执法犯法。中共置《宪法》与中国《刑法》等法律于不顾,大肆镇压信仰“真、善、忍”的合法公民,已构成严重违法犯罪。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然而中共却成另类,敢于超越宪法和法律,而在各个时期的犯罪恶行,令人瞠目。毛泽东的一个指示,取代了《宪法》和法律,使是非颠倒,亲友反目,八千万国人死于非命,国民经济濒临崩溃;邓小平一个命令,取代了《宪法》和法律,使手无寸铁的大学生和北京市民死于人民军队的枪口之下;江泽民一个讲话,取代了《宪法》和法律,动用了全部国家机器,残酷迫害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法轮功群体,胁迫全国人民卷入了这场史无前例的政治迫害运动。

综上所述,中共打着所谓法律的幌子,其实完全执行的是中共党魁个人的指示和命令,依靠的是那些临时设置的极权专政机构,这正是中共历来无法无天的惯用手法,它以非正常的法律手段和非正常的法律机构行非法之事,旨在把中共的暴政、镇压、杀人推向全国。中共从历史的过去到现在的今天,它亵渎、践踏法律和侵犯人权的无数事实,足以揭开中共法律的面纱,让世人看清其邪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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