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关于法轮功的法律报告之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8/22/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应受中国法律保护-261837.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接上文)

从一九九九年以来,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就是中共打击的重点。在打击法轮功已经成为万众鄙弃的罪恶的今天,一些深受中共蒙蔽的恶警、凶手还说:“政府已经让你们在家里练了,你们不要出去讲啊!”其实除了中共禁止法轮功,中国政府从没有颁布过不允许修炼法轮功的政令。至于讲真相,也是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一、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与迫害,属于宪法规定的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一条规定的是公民的监督权。

在涉及法轮功的问题上,法轮功学员讲真相主要集中在揭露诬陷、揭露迫害方面。因为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提升修炼者道德、净化人心、和谐社会关系方面确实具有神奇、良好的效果,所以在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后,法轮功学员向国家机关讲述自身炼功受益的真相情况,希望取消镇压,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国家机关提出建议”。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甚至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前,中共媒体就对法轮功进行了抹黑。根据中国法律,这些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法轮功学员向这些媒体和工作人员讲清法轮功修炼的实际情况,要求纠正不实的、诬陷性的报道,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与迫害、广泛讲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

自从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国大陆的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许多媒体对法轮功进行抹黑宣传。其所诬陷的对象直接是法轮功,其实也就及于所有法轮功学员。由于百姓们受电视台、报纸等影响,所以如果放任这种诬陷性宣传,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就会受到损伤。

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击,在很多时候是利用司法人员、各个单位领导进行的。由于法轮功学员无辜遭到刑罚、劳教、拘留或者其它处罚,对于不明真相的人而言,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已经受到了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揭露迫害,广泛向各界群众讲清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法轮功学员劝三退、救人,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且不侵犯任何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学员向人讲真相、劝三退,属于《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

需要考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法轮功学员劝三退,是否违反《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构成对其它合法权利的侵犯?其实没有。原因是:(一)法轮功学员讲“天灭中共”,让人退出中共;但是中共并没有在中国任何国家机关注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中共”被侵犯的可能性。(二)法轮功学员所讲的是“天灭中共”,希望每个人抹去当初加入中共(及附属组织)的时候发下的“永远跟着走”的誓言,目的是拯救这个人真正的生命,所有语言和行为到此即为终止。法轮功学员没有劝任何人采取暴力或者其它方式搞革命,所以对于社会秩序没有影响。(三)法轮功学员劝三退,说的是“神佛见人心”,思想上退出、以真名或者化名向神佛天地做出声明即可,不需要到单位说明;原来是什么工作的,还要继续原来的工作;所以对任何单位的工作秩序没有影响。综合以上,法轮功学员劝三退是有固定内涵的,不是搞革命,也不是混乱社会,不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所以,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人三退,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行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所以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三退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其实法轮功学员劝人三退能够拯救这个人真正的生命,实质是大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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