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4/6/没有受害者的庭审当休矣-326272.html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现实生活中,人们都知道打官司必须到法庭上进行庭审对质,审判长、书记员、公诉人、陪审员、原告、被告、辩护律师、证人、旁听各自坐在席位上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尤其原告和被告是缺一不可的,否则,法庭组成有失公正,程序违法。
但中共法院在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时,原告或受害者一直缺席,也没有见委托代理人,庭审不见原告或受害者,这官司怎么打?原告是谁?为什么会缺席?悉心探究后发现,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根本就找不到原告或受害者,根本就不存在原告或受害者。
法 学定义上的原告往往是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人身、财产、生命、精神等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寻求公道正义,才向执法、司法机关举报控告,要求惩治被告 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与被告发生了民事或刑事诉讼官司,如果无中生有,捏造罪证,就是诬告,不但败诉,还要负法律责任的。
相 应的,被告必须符合法学定罪原则(四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被告不论主观故意还是过失不经意,到底对原告做了什么犯罪 行为,侵害了原告什么权利,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被告必须在法庭与原告对质认罪后,审判机关才能做出公正判决;而原告必须在法庭上陈述受到被告对自己实施的 犯罪行为过程及相应的证据,并提出惩治被告的要求,同时接受法庭质证,如果质证确证合法成立,说明诉讼合法,胜诉有望。所以,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缺一不可, 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但不能缺席庭审,原告出现意外情况缺席庭审,审判机关应当拿出合法证明,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否则,庭审公正就会受 到质疑。
但中共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就不存在原告或受害者,根本就找不到原告或受害者,因为法轮功学员信仰的是“真善忍”,行为处事 的原则是“真善忍”,这样的人群表现出来的言行是无私的、内省的、善意的、为他的,只能会福益家庭社会,提升社会道德,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开始之前,中共 各级媒体对法轮功学员的高尚行为和道德风貌做过一些报导,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所以法 轮功学员在社会各阶层都是好人,那对好人进行举报,不就是诬告吗?如果叫诬告者坐在原告席上,那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救人侵犯了他的什么权利?讲真相的目的是 救他和众人,这种对社会国家民众负责任的道义行为,与违法能沾上边吗?举报者若不是听信了中共谎言,他决不会做诬告善良的糊涂事的,在原告席上他能坐得住 吗?
如果叫610人员坐在原告席上,那更荒诞不经,610本身就是一个非法机构,是江泽民私设的法西斯盖世太保,其专职就是迫害法轮功,江 泽民的一切灭绝密令和阴谋诡计都是通过610层层传达,又通过610严密监督实施的,610是迫害法轮功的幕后黑手和前台推手打手,近十七年里,对善良人 犯下了滔天罪恶,面对法轮功学员和律师的质问,610人员只能有口难言,两股颤颤,叫这样的人犯坐在原告席上,他们敢吗?
如果叫中共的公 安、国保或特务、党务人员坐在原告席上,他们肯定不会干,他们心里比谁都明白,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这从宪法面世那天就是人人知道 的法律常识,传播真相也不过就是言论信仰范畴之内的事,哪有侵害中共那个部门、机关团体、官员的权利行为之说?而且不管他们上访也好,出版、印刷、复制真 相资料也好,打条幅、发光盘、喷标语、传《九评共产党》、劝人退党也好,在主观上,没有哪一个行为体现表明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 客观上,他们破坏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找不到。所以公安国保或特务、党务人员谁也不愿意坐在原告席上为中共和江泽民背黑锅。
然 而,在610的操控下,明明没有原告或受害者,公安国保却一直在同时充当原告行诬告抓人之凶;明明不存在原告或受害者,公诉人却一直在同时替代原告行诬陷 诬告之恶;明明找不到原告或受害者,法官却一直在同时代替原告逞枉判恶告之能;明明没有原告或受害者,610却一直在同时代表原告行恶人先告状之实。种种 黑幕中,没有原告或受害者的非法庭审正在延续着非法劳教的罪恶,据明慧网报导,仅在二零一五年就有八百七十八名法轮功学员就是在没有原告或受害者的非法庭审中被判了刑。
没 有原告或受害者的法庭是畸形法庭,没有原告或受害者的非法庭审是中共残害善良、作案犯罪的现场,没有原告或受害者的非法庭审正在破坏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 没有原告或受害者的非法庭审已经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触犯了反人类罪,罪恶的劳教制度已经被废除了,没有原告或受害者的非法庭审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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