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从特权犯罪看江泽民践踏法律 / 文: 阚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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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江泽民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发动了全面迫害法轮功的 狂潮巨难,至今不休,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极其深重的灾难,在这次人类史无前例的犯罪活动中,江泽民与中共是以政府极权暴力为后盾,以利欲诱惑与株连绑架为手 段,胁迫各级党政军警、司法等机关参与迫害犯罪的,是以政治运动方式来实施迫害犯罪的,其犯罪性质是政府犯罪,集团犯罪,也是黑社会团伙犯罪,用国际法则 界定是恐怖组织犯罪。从犯罪途径方式来说,对江泽民犯罪个体而言,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或特权犯罪。

职务犯罪可分为一般的职务犯罪和特权犯罪。一般 的职务犯罪是指疑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犯罪活动行为。其特点是疑犯必须占据一定的职权岗位或具有一定业务技能的人员,针对中国大陆而言,主要是指党政军、 公检法司等机关公务员和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业内人员,其犯罪表现主要是:贪污受贿、滥权干政、打击报复、陷害他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枉法渎职等。

还有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就是特权犯罪,这种特权犯罪主要发生在中共高层干部身上,虽然中共《宪法》第5条中 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这些高官身居高位,独霸一方,掌控着大权特权,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往往目无法纪,素质低劣,容易发生特权犯罪, 特别是在中共独裁体制下,官员对上级或所谓领袖权威的崇拜及绝对服从,造成特权失控,更给所谓的权威人物提供了特权犯罪的土壤。

一九九九年 七月,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行为就是江利用特权犯罪,江泽民在一九八九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间实际掌控了党、政、军最高权力;二零零二至二零零五年期 间,因其仍然控制军队的最高权力,从而对党、政系统的最高决策和运作仍具有实际控制力;二零零五年以后,则主要通过他提拔、任命的党、政、军高级领导对重 大决策问题施加影响。身居中共权力顶峰,客观上,给江泽民发动全国性的迫害犯罪运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江泽民仅仅是一般的中共干部,想发动迫害是不可能 的事情,就是因为江泽民掌握了和影响了中共最高的权力,目空一切,夜郎自大,利用高位特权,肆意践踏法律,才使其对善良民众的犯罪行径得逞。

法 轮功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至一九九九年七月期间,在国内的传播一直呈发展的趋势。中共高层调查结果显示,法轮功修炼者的疾病治愈率达到98%之多,调查结 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目前已经传至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各国政府机构、议员、团体组织等对法轮功和创始人李洪志先 生颁发的褒奖及感谢已达1899项(包括1999年以前国内的6项)。法轮功造福于全世界的各国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欢迎,为中国人民在世界 上赢得了极高声誉。然而罪犯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崇高声望的嫉妒,利用其担任党、政、军最高职位所掌握的权力,一手发起、策划,组织、监 督和实施了全面迫害法轮功的犯罪活动。

江泽民的特权犯罪行径主要通过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来实现的,主要包括体现在江泽民的书信、讲话、批示、密令等,各级官吏把江泽民的非法言论密令批示当作法律,甚至代替超越法律去执行,来迫害广大的善良民众,最终完成了共同犯罪和江泽民的特权犯罪。

一 九九九年“四·二五”上访事件妥善解决的当夜,罪犯江泽民效仿毛泽东发动文革手法,匆忙写了《这是一个新的信号》的信,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有意挑 起矛盾煽动,为迫害法轮功在中共决策层内进行思想、政治动员,同年七月十九日,江泽民在中共省级党委领导人会议上发表讲话,发布了开始迫害前最后的动员 令,七月二十日,罪犯江泽民打着“中央”的名义下达十三号文件,全面取缔法轮功,声称“这是一场严峻的政治斗争”,
直接剥夺和侵犯上亿法轮功学员的基本权 利与自由。同年九月江泽民在新西兰召开的APEC会议上,亲自向所有在座的国家领导人分发了一本中共对法轮功诬陷宣传的书,引来国际社会的耻笑。

同 时,江泽民利用其权力,操控全国新闻媒体,滚动播放中央电视台编造的所谓“1400自杀、死亡案例” 、“天安门广场自焚伪案”等虚假新闻,对法轮功进行妖魔化抹黑、栽赃宣传,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警察、官员和执法者对法轮功产生仇恨、恐惧,促使迫害形 势陡然加剧和不断升级。信仰自由,天赋人权,作为中共最高头目的江泽民以政治手段解决非政治信仰团体,非常明显的践踏了《宪法》第5条、第33条、第35 条、第36条、第38条、第51条多项条款的施行。

“四·二五”上访事件结束后,罪犯江泽民非常蛮横专断的否决了当时总理的开明处理结果, 一意孤行发动迫害,并在同年六月七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讲话中,将这场迫害的目的定位为消灭法轮功以及对法轮功进行斗争,宣布已成立“中央处理法轮功 问题领导小组”,同年6月10日,“领导小组”成立了其执行机构——610办公室,在国家和地方作为中共中央的附属部门,并在各省市成立其分支机构,该机 构凌驾于宪法之上,专职操控公、检、法、司,虐杀善良,实为江泽民的法外恐怖组织。为了推动和维持迫害,江泽民以迫害血债做政治资本提拔任免干部,党同伐 异,以黑箱作业之手法,私自划拨巨款给手下、各级610作为迫害经费,国家的金融财税被大量浪费贪污,却无人敢去监督,无法过问。处理上访事件、成立什么 机关单位、具体分管什么业务等是国务院管辖的工作,理应由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出面处理,这不是一个管党务的总书记负责介入的工作范围。包括国家干部的任免 使用、国库财税费用的开支等,都得经过比较严格的民主评议、审批手续和公开公正的监督,可见江泽民滥权干政,践踏了国家行政、金融、财税等法律法规。

一 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罪犯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公然污蔑法轮功为“×教”, 第三天,《人民日报》发表了特别评论员文章,以同样的论调呼应罪犯江泽民的说法;在江泽民接受采访五天后,胁迫全国人大常委会匆匆通过了事后追惩性的、违 背人类立法精神的“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随后两高也非法出台了违宪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教”这个词,公安部也列出了认定的 十四种邪教(里面都没有提到法轮功),为以法律手段镇压法轮功学员制造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后来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司法机关枉法追诉、裁判和被长期非法 关押。当权者的讲话不能成为法律,思想不能定罪,更不能对此违宪立法惩治,这是人类司法界的共识,江泽民以言代法、违宪立法,所以践踏了立法法。

迫 害发生后,罪犯江泽民秘密发出“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体灭绝政策,以及枪杀 令、暗杀令、活摘令,导致各级“六一零办公室”操纵公、检、法、安全、武警、医院等机构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法轮功学员灭绝迫害。十多年来,经核实被迫害 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四千多人,数十万被非法劳教判刑、强迫劳动,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众多无辜法轮功学员遭到酷刑、 失踪、虐待、活摘器官;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六一零办公室”或政府、企业设立的“洗脑班”进行邪恶的“转化”,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及 敲诈勒索、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株连亲朋等。这场对无数善良犯下的巨大的刑事、民事犯罪与反人类罪,证明疑犯元凶江泽民全面践踏了刑法、刑 事诉讼法和国际公约。

我们知道,国家军队的责任和义务是保家护民、抵御外敌、守卫国土,但江泽民以军委主席自居,践踏军事法规,在和平年代大量调动军队参与截访维稳,抓捕屠杀信仰民众,把“为人民服务”的军人军队变成了杀害人民的恶魔军人、流氓军队。

明慧网资 料记载,迫害初期,江泽民就调动了荷枪实弹的武警和军队,在中国主要的交通要道,堵截抓捕进京和平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吉林省长春市发 生了电视真相插播事件,引起了江泽民的惊恐。当晚,元凶江泽民召集曾庆红与罗干商议后,紧急命令沈阳军区进入二级战备状态,其中长春军分区和吉林省武警总 队进入一级战备状态,军队进入长春实施戒严,警察全部出动,开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全城大搜捕。江通过罗干向吉林省公安厅和长春市公安局下达了死命令,枪杀 令,杀无赦,限期破案,随后短短几天,长春非法抓捕了5000多名法轮功学员,至少七人被活活打死,为数众多的法轮功学员被迫流离失所。

后 来,江泽民指挥军队参与搜集法轮功假情报、网络攻击海外正义媒体,最甚者,秘密指挥批示军队直接与地方610、公检法、医院合谋,制造了活摘器官牟利的惊 天大罪。今年六月,国际三位知名人士联合发布了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在过去十五年中,在中国大陆估计进行了大约一百五十万例活摘器官移植手术,这些器官的主 要来源是法轮功学员。江泽民犯罪集团制造的“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震惊了全世界。

在这场残酷迫害中,江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主要犯罪行 为还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强迫劳动罪、 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等。这场由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 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江泽民作为集团犯罪的元凶首犯,应承担主要罪责。

特权犯罪比一般犯罪危害要大得 多,因为犯罪分子占据特别的位置,利用特别的条件直接对社会民众犯罪,尤其是犯罪分子权力处于监督失控时,更极具祸害性。一九九九年夏,集国家权力于一身 的江泽民,利用身居高位特权之便,通过滥权干政,专权枉法,以倾国之力、集古今中外邪恶之大全的各种手段,迫害一个信奉真善忍的善良群体,所使用手段之残 酷,所残害生命数量之多,所涉及社会面之广,所造成无形损害之深远,都是古今中外之最,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法律、尊 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

江泽民利用特权犯罪,当然是有其犯罪心理支撑的,那就是中共历次政治运动的元凶不用承担罪责,罪责再 大可以由党和政府来承担,最多或由党和政府出面平反了事,但前提是必须隐藏血污,掩盖真相。正是基于此种犯罪之一心理,江泽民才胆敢对善良民众犯下重大罪 行,所以才极力掩盖真相或销毁罪证,以推脱罪责。但江泽民的如意算盘在此次迫害运动中落空了,因为十多年来,面对中共的强权暴政,慈悲坚强的法轮功学员们 坚持讲真相反 迫害,已经把中共江泽民流氓集团的巨大血污、特别是活摘器官罪恶相继曝光于世,全世界的人们在震惊之余,纷纷发出了解体中共,法办江泽民的正义呼声,特别 是在诉江大潮中,已有全球百万人向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元凶江泽民发出举报、控告,更彰显了把江泽民绳之以法的强大民意。

身负巨大血债的江泽民,必定受到天理谴责和人间法律的正义审判,屠杀中国人民制造了巨大罪恶的中共邪党面临的必定是覆灭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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