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星期四

法律是中共混淆视听的幌子 / 文/林展翔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1/5/法律是中共混淆视听的幌子-234530.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我们中国人从小就听熟了“党纪国法”这个词,“党纪”不仅和“国法”并列,而且摆在“国法”之上。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这种把“党纪”摆在“国法”之上的做法,甚至不自觉地加以维护。现在很多人都认识到,中共是个流氓黑帮组织,是个邪教组织。说白了,“党纪”其实就是这个黑帮组织的“帮规”。也就是说,一个流氓黑帮的帮规凌驾在中国法律之上,成了所谓的“法律准绳”;这个黑帮的意志成了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中国法律只不过就是这个黑帮组织(“党”)整人的工具而已,这在迫害法轮功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大家知道“狐假虎威”这个成语,中共黑帮绑架政府迫害法轮功,迷惑了很多人,就象动物界中对“虎威”的畏惧一样,人们出自于对政府权威的认可和畏惧,加上被中共造谣媒体欺骗,真认为“政府”不让炼,就不能炼,炼了就“违法”了。

按照现代宪政法规,任何党派、组织都在宪法之下,不能超越宪法。这表明,中共黑帮无权在法律上给法轮功定性。中国的正义律师们从法律的角度上指出,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法轮功,即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国务院出台的邪教组织名单中,也根本没有法轮功。这说明,没有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说法轮功是×教及×教组织。也就是说,中共迫害法轮功是完全非法的。

江泽民集团以权代法,以黑帮帮规要求全党和其保持一致,以“莫须有”的罪名血腥地打击法轮功。中共这种黑帮做法违法在先,却又耍流氓声称“法治”,用法律来掩盖其非法的行为,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走所谓的“法律程序”做秀,来掩盖迫害,让迫害显得“合法化”,以欺骗各界。

按照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小偷偷钱在主观上显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小偷偷钱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张三偷了李四一万元,那么张三的盗窃行为客观上给李四造成了一万元的损失。

然而荒唐的是,在所谓的“法轮功案子”中,四要素竟然缺三个!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面对这样的质问,公检法的所谓“执法人员”哑口无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却又用《刑法》第三百条重判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其实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中共。

近来辽宁省营口市七名法轮功学员被秘密判刑一案就是其中的一例。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国保大队的警察分别将董冰、毕世军、孙丽、沈广海、余志红、王志远、滕文闵这七名法轮功学员从家中绑架并非法抄家。当时董冰未修炼的弟弟和父亲也同时被非法抓捕,一个月后将他们释放。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鲅鱼圈法院对这七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第一次非法庭审。当时这些家属聘请了由四位正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律师们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为他们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当时参与非法庭审的“执法人员”听了律师的辩护都低下了头。律师们最后说,既然公诉人拿不出任何他们有罪的证据,就应该立即无罪释放七名法轮功学员。最后“法官”宣布休庭。

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鲅鱼圈区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审孙丽等七位法轮功学员,但是却没有通知他们的辩护律师,使得辩护律师因为没有得到法院的通知而无法到场为他们做无罪辩护。庭审时这些法轮功学员都各自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余志宏诉说了被警察非法庭审时,遭到了酷刑折磨。这次非法庭审“法官”又宣布休庭。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鲅鱼圈区法院在鲅鱼圈“六一零”的授意下,没有通知辩护律师和家属,秘密对七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审判和判刑。孙丽看到家属和律师都未到庭就拒绝出庭,遭到殴打并被强行将手脚扣在柱子上,孙丽的手脚被勒的肿很高,多日未消。这七位法轮功学员,都被鲅鱼圈法院秘密判了重刑,而且所有家属都未接到判决书。董冰和毕世君被重判七年,沈光海和孙丽被重判五年,余志宏被重判三年六个月,王志远被重判一年六个月,滕文闵(春)被判三年缓刑五年,于八月十二日放回。孙丽现在下落不明。

法庭拿不出任何犯罪的证据,却仍然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这叫什么“法治”?!“法律程序”只是政法委、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在背后操纵的骗人把戏。

法轮功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弘传,只有在中国大陆遭受中共流氓黑帮的迫害。在这些“法律案子”中,我们清楚地看出,中共黑帮的“帮规”高于法律,走所谓的“法律程序”掩盖不了其迫害的实质。

还有很多迫害案例根本不走所谓的“法律程序”,六一零指使警察直接绑架法轮功学员,非法把他们关押在“洗脑班”里,用欺骗、伪善、强制等等让他们放弃信仰(所谓的转化);而且很多“洗脑班”就设在所谓的“法制学校”或“法制培训中心”里!例如,甘肃省豫剧团琵琶演奏师、法轮功学员刘植芳(女),二零零五年七月底被“兰州市法制培训学校”(龚家湾洗脑班)长期吊背铐迫害致死,终年四十八岁。所谓的“法制培训学校”披着法律的外衣,违法犯罪,虐杀无辜。

中共想把其非法行为通过“法律程序”来把迫害“合法化”,用“法律”这个容易让西方社会上当的幌子来遮挡其犯罪行为,但这并不能掩盖其违法犯罪的实质。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